損害賠償問題-車禍產生損害,如何提出主張及證據?

04 Oct, 2017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者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損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侵權行為之規定,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賠償請求方式,如自行和解、聲請調解(常見如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或法院),最後逼不得已祇好請法院審理,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但值得注意的是,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民法請求損害要可行使之日,在二年內提出,二年內不及發現者之後遺症,可以在二年後提出。由上開處理過程,和解或調解就是基本上是講道理及人情,而法律僅是作為外框,但法院就是講證據,請法院來判,不論當事人意願為何,都以裁判強制力解決紛爭,而法院認定基礎就是證據裁判而已,道理或證據簡單來說,有單據就取得單據,沒有單據就必須醫療科學或統計之論據。

 

一、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關於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以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就業可能,依心證認定之。至於,勞動年數計算,目前計算至六十五歲退休年齡者。

 

法院常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 、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之。再者,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損害之評價標準,有工作者不以現有收入為準。評價殘存勞動能力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健康狀態,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之收入為準。而無工作之未成年人可按其在校成績及政府單位公布之各統計資料作為參考;無工作之主婦可按同樣工作內容僱請傭人或管理代勞應付之報酬而估算損害額。失業者就其年齡、學經歷及失業前之職業、年收入等認定之,以上無工作者無法估計者,均可以依基本工資決定。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

 

(一)看護費:被害人僱請看護或醫院護佐而有合法公司開立之收據為憑者,被害人親屬看護時,仍得請求,法院主要是參酌的事證,係看診斷證明判斷日數及需求。至於金額可分全日或半日,主要係由醫師判斷,如需他人協助生活起居,通常是一般看護,而全日性看護則是嚴重醫療性看護,若有疑問,可請法院發函詢問醫師,至於,請求金額具體要看當地一般看護費用標準,亦可請法院詢問相關行情。

(二)義肢、義齒、義眼、拐杖等費用,要看醫院證明或評估,具體要看一般收費標準,若有疑問,亦可函詢醫師。

(三)營養補品費。但無醫師處方,非治療所必要,私自購買者不准請求。要看醫院證明或評估,具體也是要看一般收費標準。

(四)被害人乘車前往醫院之交通費,要看醫院證明或評估,主要是要看就診日期,具體也是要看由家中至醫院地址的一般收費標準。

 

三、醫療費用

 

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向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除全民健康保險外,被害人如參加私人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其住院及醫療費用,已由保險單位給付,因被害人參加保險,旨在保護被保險人,非為減輕損害事故加害人之責任,保險單位所付醫療費用,係被害人繳納保險費之代價,被害人仍得請求賠償醫療費用。要看醫院證明或評估,具體也是要看一般收費標準。

 

四、停業(不能工作)之損失

 

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據。但也不排除有其他證人方式來證明。但實務上以診斷證明是否有記載須休養期間,始能證明有休業之必要。

 

五、精神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之規定,被害人得請求非財產上之精神上損害賠償。而交通事故受傷慰撫金數額常因傷害輕重差異頗大,但是基本上金額與醫療費用或必要費用成正比例,但實際金額未明,何以如此,因為法院迄今未形成如何衡量精神受損的明確標準。目前司法實務還沒有產生統一的量化標準,最大的原因在於個人主觀上的感受因人而異,個案的情況亦皆不同,難以制式方式定額。法院會考量的因素有:被害人及加害人的身分、地位、職業、經濟狀況、教育程度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程度,與家屬的關係及其他一切情事。心裡痛苦程度的認定,主要還是依「身體傷害程度」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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