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刑事告訴案件中當事人的小心思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車禍事件中處理刑事告訴時的重要事項。在此類事件中刑事告訴常被忽略的一些關鍵點,並強調雙方受傷時可以互相提告的可能性。接著提到刑事告訴不能預先捨棄或提告前撤回的規定,並指出任何此類行為都是無效的。在討論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時,文章強調必須符合一定要件,並提醒在調解不成立時要向調解委員會聲請移送案件給地檢署偵辦。最後,文章提及要爭取對方撤回告訴必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達成和解的重要性,並提供相應的操作建議。這些觀點提醒人們在處理車禍事件時應注意的重要事項,並提供一些實際操作建議以應對這些情況。

 

律師回答: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之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車禍事件的刑事告訴往往是雙方談判的籌碼,雖然提出告訴不難、撤回告訴也不難,但以筆者的職業經驗來看,許多「眉角」常常被一般民眾忽略,也因此一步錯、步步錯,最後喪失許多寶貴權益,因此本篇將會以實務運作的觀點,列出幾項在實務上必須要特別留意的地方。

 

車禍發生後,若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

車禍發生後,若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索取不合理的賠償金額,該如何應對是許多人面臨的難題。有案例顯示,一名當事人在開車時,遭遇一台摩托車突然竄出後滑倒。事後,對方拿出診斷證明,要求賠償因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該對方聲稱自己是小吃店業者,每月收入達十萬元,因此要求相應賠償。然而,法院在判定「工作損失」時的標準,通常依據醫生是否開立「宜在家休養」的診斷證明。如果沒有這樣的診斷,便可對賠償金額進行爭辯,要求降低。

 

但即便可以爭論金額,當事人仍可能面臨另一個嚴重問題。如果被判定有過失,即使過失比例僅為1%,且對方有受傷,在刑事責任上也會面臨較高風險,如可能被起訴、判有罪,甚至留下前科。因此,有些當事人選擇妥協,以和解金解決糾紛。例如該案例中,當事人以六萬元與對方達成和解,選擇「花錢消災」。

 

另一案例中,當事人希望透過調解解決問題。律師協助整理過去的實務案例,向對方說明法院在類似案件中,實際上不可能判定高額賠償,藉此勸說對方不要浪費司法資源。最終,雙方以幾千元和解,案件圓滿落幕。然而,這樣的順利解決並非每次都能遇到,更多時候仍需進一步交由法院處理。

 

如果當事人並非從事保全業等需要良民證的職業,車禍案件中的有期徒刑多數可以易科罰金解決。例如,刑期在六個月以下的案件,可通過繳納罰金來免除服刑問題。因此,若遇到對方索取不合理金額,建議整理相關資料,包括協商過程、對方傷勢證明等,向法院提交。許多刑事法官在審理過程中,會考量對方賠償要求是否合理。如果金額遠超出正常範圍,即使雙方未能達成和解,法院也可能給予緩刑處分,特定期間後便不會留下前科。

 

實務中,部分法官甚至以易科罰金的標準衡量和解金額,例如以兩個月六萬元的金額,建議雙方和解並撤銷刑事部分,避免被告留下刑事前科。如果對方仍堅持不合理要求,被告也可選擇在民事庭爭論賠償金額,而非在刑事庭背負不必要的壓力。

 

總之,當遇到對方獅子大開口的情況,首先應冷靜評估自身的法律風險與責任,收集相關證據並準備充足資料。在合理範圍內嘗試談判或和解,若對方不願妥協,可選擇交由法院審理。同時,應積極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不因法律知識不足或錯誤策略而受到損害。

 

雙方理論上都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重傷罪

 

車禍事件中一個需要留意的重要事實是,雙方如果都有受傷,雙方理論上都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重傷罪,雙方都有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然而,根據實務觀察,許多人在面對車禍事件時往往因初次經歷而缺乏法律常識,容易因信任陌生人而失去主動權。以臺灣社會的普遍現象來說,人們傾向於相信現場表現良好的對方。例如,肇事對方在現場態度友善、語氣和緩,很容易讓人產生錯誤的安全感,進而選擇不追究。然而,對方的友善可能只是為降低你的戒心,實際上,他們可能會在告訴權即將失效之前(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如果你因此放棄追究,而對方在五個月又二十九天後提起刑事告訴,你才會驚覺被動。然而,這時你已經失去對對方提出告訴的時效,而自己則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的雙重責任。對方因已經超過你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的時間限制,最終可能只需承擔民事責任,而主要壓力和談判籌碼則完全傾向於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因缺乏法律常識或過度信任陌生人,往往讓自己處於不利局面。

 

車禍事件中一個需要留意的重要事實是,雙方如果都有受傷,雙方理論上都有可能成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重傷罪,雙方都有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然而,根據實務觀察,許多人在面對車禍事件時往往因初次經歷而缺乏法律常識,容易因信任陌生人而失去主動權。以臺灣社會的普遍現象來說,人們傾向於相信現場表現良好的對方。例如,肇事對方在現場態度友善、語氣和緩,很容易讓人產生錯誤的安全感,進而選擇不追究。然而,對方的友善可能只是為降低你的戒心,實際上,他們可能會在告訴權即將失效之前(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如果你因此放棄追究,而對方在五個月又二十九天後提起刑事告訴,你才會驚覺被動。然而,這時你已經失去對對方提出告訴的時效,而自己則可能面臨刑事和民事的雙重責任。對方因已經超過你對其提出刑事告訴的時間限制,最終可能只需承擔民事責任,而主要壓力和談判籌碼則完全傾向於對方。在這種情況下,因缺乏法律常識或過度信任陌生人,往往讓自己處於不利局面。

 

刑事告訴不能預先捨棄、也不能提告前撤回:

發生車禍導致對方受傷,你現場塞5,000元給對方,並且要求對方簽一張和解書,上面寫著「捨棄告訴權」、「撤回告訴」,接著你就跑回家呼呼大睡。你可能想不到,這張和解書其實沒有任何效力!對方還是可以到警局提告,而且對方這次來要的和解金絕對不止5,000元!

 

刑事訴訟法沒有任何一條規定允許「捨棄告訴權」,所以根本就沒有「捨棄告訴權」這種事情;另外,如果都還沒有提出告訴,在邏輯上又怎麼會有撤回告訴的問題呢?所以事先撤回告訴,也是沒有任何意義的。所以這張和解書,充其量只能說是「君子間的協議」,如果對方不是君子,那你還是必須接著到警局或地檢署製作筆錄。要避免這種情況,要不然就是請對方合法提出告訴後、再合法撤回告訴;不然就是依照鄉鎮市調解條例進行調解。

 

在鄉、鎮、市公所進行調解時,需特別注意是否符合相關法定要件,否則可能導致權益受損。根據《鄉鎮市調解條例》,車禍雙方可在當地公所申請調解,調解成立後,簽署的調解書經法院核定具有以下效力:調解書與民事確定判決具有同等效力(條例第27條第2項),可據以聲請強制執行;若涉及過失傷害或過失重傷害罪這類告訴乃論之罪,調解成立並於調解書上記載撤回告訴的意旨,經法院核定者,視為當事人在調解成立時已撤回告訴(條例第28條第2項);若調解不成立,經由告訴權人聲請,案件將移送檢察官偵查,並視為聲請調解時即已提出告訴(條例第31條)。這些規定為當事人提供較大的程序優惠,但也須注意滿足條件才能享有這些保障。

 

想要符合上述優惠,需滿足以下嚴格要件:首先,調解必須由「告訴權人」聲請。如果是加害人或其他非告訴權人聲請調解,即使案件最終送地檢署,仍可能因超過六個月告訴期間而不具合法性。其次,若調解不成立,告訴權人需向調解委員會聲請將案件移送地檢署,若未及時提出聲請,則不符合條例第31條規定,也無法享受時效延展的優惠。

 

針對撤回告訴的問題,若雙方希望談判以達成和解,關鍵在於賠償金額能否達成共識。實務中,談判金額往往因雙方對賠償價值的主觀看法而拉鋸。一方可能認為金額過高,另一方則認為金額過低。需要考慮的問題是,為達成撤回告訴的結果,願意支付多少賠償金額來換取這一成果。這是一個基於個人需求和情境的決策,對有前科者和無前科者來說,付出的代價顯然會有所不同。

 

在法律程序中,檢察官和法官通常會在偵查和第一審階段勸說雙方嘗試和解。多數情況下,歷經多次調解,雙方對賠償金額的差距會逐漸縮小,最終可能達成共識。因此,若有意向和解,需保持耐心並積極參與調解過程。然而需注意的是,一旦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告訴權的撤回便不再合法,即便雙方達成和解,法院仍須依法律判決,只能期望判刑較輕或加以緩刑。因此,務必在偵查階段或一審辯論終結前進行和解,以爭取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若案件進入第二審,即使對方願意撤回告訴,法院仍需論罪科刑,最多僅能爭取減輕刑責或緩刑處分。

 

車禍調解是處理相關爭議的重要途徑,但必須清楚解程序要件和時效規定,特別是告訴權的使用和和解時機。在調解過程中應多方爭取機會,以最大程度保障自身權益,避免因疏忽或錯失時機導致不利結果。

 

車禍事件談判的目的,如果是要爭取對方撤回告訴,那麼關鍵在於能不能對於賠償金額達到共識,這個任務並不容易,因為一方往往認為金額太少、而另一方往往認為金額太高。和解金的高低,並沒有合不合法的問題、只有能不能接受的問題,換個方式想,這時候思考的方向是─你願意用多少金額換得對方撤回告訴?這並沒有一個明確的價值金額,一個前科累累的人、和一個毫無前科的素人,願意付出的代價顯然不同。

 

但在實務上,從偵查階段到第一審階段,檢察官和法官都會力勸雙方談看看和解,依筆者的經驗,歷經數次調解過程,雙方的差距也會越來越小、最終仍可能達成和解,因此有意和解的話,筆者建議要多點耐心,多在過程中爭取和解的機會!

 

但也請注意,由於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就不能合法撤回告訴,因此也請積極在偵查程序中、起訴後一審辯論終結前進行和解,這樣才可能爭取到不起訴處分或不受理判決;案件一但到第二審,即使對方表示要撤回告訴,法院還是必須論罪科刑,頂多比一審再更輕判、再加上緩刑而已。

 

-事故-刑事程序-刑事告訴-車禍-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4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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