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者的刑事責任有那些?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中的刑事責任在於肇事者的故意或過失行為對責任的影響。肇事行為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律要件,例如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相當因果關係等。肇事行為如果造成人員死傷或財物損害,則可能觸犯刑法相關條文,例如過失致死、傷害罪等。特別強調了肇事逃逸罪的重要性,這種行為被視為嚴重的刑事犯罪,需要受到嚴格追究。最後,肇事行為人如出於故意對他人造成死傷,其責任可能涉及更嚴重的罪名,但即便是過失行為,仍然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確保公眾交通的安全,所稱「肇事」,當指客觀上的車禍發生情形已足,不以行為人對於該車禍的發生,應負刑責為必要,此因肇事責任歸屬,尚屬下一順位,需費時間,才能釐清、不爭。又為釐清責任,並確保車禍中遭受死傷一方的權益,肇事的各方(按有時不祇對立的雙方,甚至有多方的連環車禍),其對外關係,應構成一整體;具體而言,非但駕駛人和汽車是一整體,而且駕駛人與其乘客也是一整體。
肇事的概念與責任
「肇事」並不一定要求行為人必須有過錯,只要客觀上發生交通事故,即可認定肇事。肇事責任的歸屬,即使涉及多方(如連環車禍)或多個行為人,仍需要一段時間進行調查和釐清。交通事故中的刑事責任,通常包括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以及更嚴重的情形如肇事逃逸罪。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通常事故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除非是刑法185-3條之酒駕或毒駕之危險犯,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而傷亡情形常是法定刑加重及量刑的依據。
我國刑法上關於過失犯之處罰,一般性而言,常見的包括過失傷害、業務過失傷害、肇事逃逸、過失致死、公共危險等罪。惟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採「不告不理原則」,被害人須於事故發生後「6個月」之告訴期間內提起刑事告訴。
在處理刑事責任時,舉證常須被害人或肇事者必然採取較為積極的態度,尤其是在確定肇事者是否具有過失時。例如,在涉及交通事故的案件中,若無監控錄像或目擊證人,確定責任的一方通常會更依賴肇事鑑定結果,因為警察或司法機關通常不會非常認真像似對待重大刑案一般積極處理,
肇事的「犯罪行為」
肇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而應受到處罰。以常見車禍事件為例,車禍事件的發生,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刑法規定的角度來觀察,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符合前述「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應受到處罰」,如刑法第185條之3「毒駕或酒駕致交通危險罪」、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所以,只要肇事者的行為經過刑法的評價後,若符合上述舉例之刑法規定,即為「犯罪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車禍事件的發生,通常都是肇事之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所致。除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外,肇事駕駛人的行為,尚須受到刑法的評價。當然,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的肇因都是因為「過失」所引起的,所以車禍事故的犯罪內涵比起其他刑法所規定的犯罪行為要來的低。
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要件
根據《刑法》第284條和第276條,肇事者是否承擔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的刑事責任,為人必須存在過失或故意的肇事行為。過失是指行為人在應注意、且能注意的情況下未注意,而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肇事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存在「相當因果關係」。這表示事故的發生是在特定行為下的正常且可預見的結果。
在大多數交通事故中,通常不會涉及駕駛者的「故意」行為,更多的是因過失而引發事故。因此,多數交通事故案件中,法院會根據肇事者是否有過失行為來判定其責任。例如,若駕駛人未依規禮讓行人,導致行人受傷或死亡,可能構成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法院會檢視駕駛人的行為是否符合應有的注意義務。
過失傷害罪之刑度因車禍死傷,所必須負的刑責,過失致死、重傷或輕傷,其刑度分別最高刑責並不重(刑法第284條第1項、第276條第1項參照)。如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又如第2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
肇事逃逸是一項嚴重的罪行。即便肇事者在事故中無重大過失或未故意造成人員傷亡,如果其在事故後逃逸,刑法第185條之4,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罪責通常比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更為嚴重。罪責遠遠重於車禍致人死,且如果法官不給予緩刑宣告,可能會因此入獄服刑。
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的成立並不要求行為人必須有過失或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只要在事故發生後,肇事者未履行相應的救助義務,便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這些救助義務包括:
立即停車:肇事者應立即停車查看情況。
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肇事者應採取合理的救助行動,如報警、協助傷者等。
不得駛離現場:肇事者未經警方同意,不得駛離現場或在未留下聯繫資料的情況下離開。
車禍所致死傷,刑責均輕於肇事逃逸罪責甚多,即令酒駕之公共危險刑責,若僅受傷,其最重亦僅5年以下有期徒刑,除非是人死亡,才要判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重傷,才和肇逃同刑責(刑法第185條之3第2項參照)。是除非酒駕致人於死,否則,亦未必重於肇事逃逸的單一刑責,而如果酒駕致人於死,再犯肇事逃逸之罪,可是罪上加罪。
所謂肇事逃逸罪,乃是在於「逃逸」的禁止,若未等待警方人員到場處理,或無獲得他方人員同意,或不留下日後可以聯繫的資料,就逕自離開現場(含離去後折返,卻沒表明肇事身分),是否屬於逃逸的作為?
本罪在法規範之要求下,宜採保護生命身體法益,則在此觀點下,逃逸乃離開交通事故的現場,規範要件則是著手違反對於被害人救助義務,亦即依據行為人之主觀認知,不為救助將導致被害人生命或身體之危險。依此,駕駛人因為被害人同意而解除其救助義務,或已採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後,始離開事故現場,都不該當於逃逸行為。至於駕駛人是否等待警察抵達現場、是否向警察或被害人表明自己真正的身分、協助警方釐清交通事故責任、對事故現場為必要處置及便利被害人事後求償等,均非判斷逃逸行為之要素。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1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9號)
遺棄罪與肇事逃逸罪的關聯
《刑法》第294條的遺棄罪,是指行為人將無法自救的被害人置於危險中,且不提供必要的救助,從而導致被害人處於更大的危險中。遺棄罪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對被害人有保護或救助的法定義務。當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者未履行救助義務,尤其是在被害人受傷後無法自救時,如果肇事者逃逸,這不僅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還可能構成遺棄罪。如果被害人因逃逸而無法及時得到救助,進而導致更嚴重的傷亡結果,肇事者可能需要承擔加重結果的遺棄罪責任。
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受傷,使陷於無自救能力而逃逸之情形,倘被害人因其逃逸,致發生客觀上能預見而不預見之重傷或死亡之加重結果者,自應對行為人之肇事逃逸行為,論以該遺棄之加重結果犯罪責,而非同法第185條之4肇事致人受傷逃逸罪所可取代(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552號裁判要旨參照)。
當肇事者在肇事後逃逸,且被害人因此陷入無自救能力而未獲得及時救助,導致加重的傷害或死亡時,肇事者可能構成遺棄罪的加重結果犯。這意味著,如果肇事者逃逸行為導致被害人因未獲及時救助而加重傷亡,肇事者可能面臨遺棄罪加重結果的刑責,而不僅僅是肇事逃逸罪。
如何區分肇事逃逸罪與遺棄罪
肇事逃逸罪主要關注的是肇事者在發生事故後未履行救助義務,駛離現場的行為,即使無過失或無法證明其行為直接導致傷亡,逃逸行為本身即構成罪行。遺棄罪更側重於肇事者是否在被害人無自救能力的情況下,主動放棄救助義務。如果逃逸行為進一步導致被害人因延誤救助而加重傷亡結果,則可能構成遺棄罪的加重結果犯。
如何判斷是否構成遺棄罪
法院會依據以下幾點來判斷肇事者是否構成遺棄罪:
被害人是否處於無自救能力的狀況:如被害人在事故後處於無法自行尋求醫療救助的情況,肇事者的逃逸行為可能構成遺棄。
是否有相當因果關係:逃逸行為與被害人傷亡結果之間是否存在相當的因果關係,即如果肇事者未逃逸,及時採取救助措施,傷亡結果可能會有所緩解。
肇事者是否具備救助義務:即使肇事者不是醫療專業人員,若能夠及時報警或採取其他簡單的救助措施,仍應履行基本的救助義務。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應即採取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並向警察機關報告,不得駛離。若行為人之行為未合於即時救護之要求即逕自駕車離去且未向警察機關報告,即該當肇事逃逸主、客觀犯行。如行為人於肇事後立即停車主動報警處理,此行為即符合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故縱使日後遭追訴,法院即得就行為人事故發生後之處理情況,酌量給予行為人自新機會,而減輕刑責。
惟行為人如出於故意殺人、傷害、重傷害之主觀犯意,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時,其死傷之結果,本可包括評價於殺人罪、傷害罪、重傷罪及其加重結果犯之刑責內,行為人既以殺人、傷害、重傷害之故意而駕車撞人,在法規範上,實無法期待其不為逃逸之行為。職是,肇事逃逸罪應限於行為人非故意之肇事行為。
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即使無故意行為,仍可能因過失承擔刑事責任,特別是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罪。肇事逃逸的刑責更為嚴重,應盡量避免。法院將依據行為人的過失程度及行為與事故結果之間的因果關係,來評定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多數過失致死或過失傷害案件中,若刑期在一定範圍內,肇事者可能會獲得緩刑或易科罰金處分。然而,肇事逃逸則可能無法適用這類緩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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