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害事故是否有刑事責任?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我國公害犯罪的刑事處罰主要依賴環境行政管制法規,具強烈的行政從屬性。未來應在保持刑法理論一貫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範,例如設置因果關係推定規定和法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則,以提升法律適用的效率和公平性,並確保環境治理效果。公害犯罪因其特殊性超越傳統犯罪的概念,如何規範這類行為並解決其與傳統刑法理論的衝突,對法律體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義。污染者因違法或不當行為引發公害事件,政府可根據相關環境法令進行行政裁罰,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然而,行政行為需符合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等總論性法規,以保障正當法律程序。在刑事責任方面,刑法中公共危險罪章的多項條文適用於公害案件,例如刑法第177條對漏逸氣體致公共危險、刑法第190條投毒污染公共水源等均規定具體處罰措施。刑法第190條之一針對投棄或排放有害物質污染空氣、土壤、水體等行為,明確對責任人員進行加重處罰。

 

律師回答:

我國公害犯罪的刑事處罰仍以環境行政管制法規為主,並具有強烈的行政從屬性。未來應在保持刑法理論一貫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相關規範,例如設置因果關係推定規定和法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則,以提升法律適用的效率和公平性,並確保環境治理效果。公害之刑事處罰具有特殊於傳統犯罪的性質,因此如何規範公害犯罪並解決其與傳統刑法理論的衝突,具有重要意義。在環境行政管制法規中,我國多數法規設有刑事處罰規定,包括對生命或身體的實害犯、抽象危險犯等類型。為避免行政罰與刑事罰交錯適用,應優先適用刑事處罰。對法人處罰方面,我國多以罰金刑為主,未設免責條款。

 

政府針對污染行為可同時運用行政法與刑法手段。行政裁罰側重於迅速處置與補救,而刑事處罰則對嚴重行為提供強而有力的懲治。這種雙軌制的法律框架,能更有效地應對公害行為,維護環境與社會的公平正義,對於防治公害和保障公眾健康起到重要作用。

 

公害是什麼?

公害是指因人為活動破壞環境品質,對公眾安全健康構成危害的法律事實,其特性包括當事人不平等性、過程不確定性、侵害延展性等。防治公害的措施包括政府公共投資、命令控制和經濟誘因等。然而,不論採用何種方式,對於違反秩序的行為,仍需藉助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損害賠償來保障政策執行的效果。

 

公害與刑事處罰

刑事處罰雖具有必要性,但涉及高昂的社會與國家成本。在公害犯罪威脅公眾生命、健康及財產的情形下,刑法應適時擴展犯罪類型,將公害列入其中。公害犯罪的刑事處罰對象應以產業公害為主,例如因企業排放有害物質對公眾造成嚴重損害的情形。

 

在涉及刑法的部分,污染者的行為若直接侵害個人法益,刑法提供相應的處罰規範。例如,若污染行為導致他人死亡,適用刑法第二十二章殺人罪(如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若造成身體傷害,則適用第二十三章傷害罪(如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若破壞他人財產,可依第三十五章毀棄損害罪處理(如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以上規定為受害人在刑事層面提供法律依據,污染者因此須為其行為負責。

 

我國於民國八十八年修正刑法第一百九十條之一,規定任何排放有害健康物質的行為均可處罰,並對事業活動負責人設有加重處罰的規定。然而,我國法條適用範圍更廣,涵蓋所有類型的污染行為,但未處罰法人,以維持普通刑法不處罰法人的一貫立場。此外,我國刑法對公害犯罪的因果關係未設特別規定,需依刑事訴訟法進行證據認定。鑑於公害因果關係認定的特殊困難,建議參考日本模式,在環境行政管制法規中設置因果關係推定條款。

 

公害事故的責任通常由造成污染的企業或行為人承擔,例如工廠排放廢氣、廢水或製造噪音影響居民生活的情況。遇此類事故,需第一時間蒐集現場證據,記錄污染的範圍、類型及嚴重程度,例如拍攝照片、錄製影片,並利用手機定位功能記錄時間與地點,以便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此外,受害者應聯繫環保機構或專業檢測單位,對水質、空氣或土壤進行檢測,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檢測報告,以此作為追究責任的基礎。在此基礎上,還應收集責任方涉及的排污許可、環保合規文件或監管記錄,以判斷其行為是否構成違規。另一方面,多位受害者的情況下,可蒐集受害者的陳述及健康診斷證明,如中毒、疾病等記錄,以佐證污染對人體健康造成的實質損害。必要時,聯繫專家協助分析污染來源和損害範圍,確保證據的專業性和權威性。當證據準備充分後,受害者可以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例如依據《污染環境罪》追究責任。同時,也可通過民事訴訟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包括財產損失和精神慰撫金等,主張其應得權益。

 

污染者因違法或不當的污染行為引發公害事件,政府可根據相關環境法令進行行政裁罰。例如,空氣污染防制法、噪音管制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以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等,都是規範公害行為的重要法律依據。然而,政府在運用這些專門法律時,不能忽略具有總論性質的行政法規,例如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和行政執行法,以確保行政行為符合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公正性。

 

在刑事責任方面,刑法的公共危險罪章也包含多條適用於公害案件的規定。這些條文對於嚴重公害事件提供刑事追訴的基礎。例如:

 

刑法第177條針對因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導致公共危險的行為,規定相應的刑責。一般行為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若因此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則分別適用更高的刑罰,包括無期徒刑或長期有期徒刑。

 

刑法第187條之2則針對核能或放射線的放逸行為規範,行為本身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則刑責加重,包括無期徒刑或長期有期徒刑。同時,該條還規定過失犯及未遂犯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190條對於投放毒物或妨害衛生物品於公共水源的行為作出詳細規定。若行為本身導致污染,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此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刑責進一步加重,分別可處無期徒刑或長期有期徒刑。該條亦涵蓋過失犯及未遂犯的處罰範圍。

 

刑法第190條之1專門針對投棄、放流、排出或放逸毒物或其他有害健康物質的行為,特別是污染空氣、土壤、河川或其他水體,導致公共危險的情況。一般行為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行為人為廠商、事業場所的負責人或監督策劃人員,刑責可達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該行為導致人員死亡或重傷時,則刑罰加重至無期徒刑或長期有期徒刑。此外,該條亦對過失犯設定處罰規定。

 

以上刑法條文為公害行為提供刑事追訴的法律依據,特別是對因公害行為導致的重大社會危害,構成強有力的法律約束。同時,刑法對於法人責任的處罰規範,尤其是針對事業場所的管理人員,進一步加強對公害行為的打擊力度。


 

公害糾紛處理法為處理由公害引發的民事及刑事糾紛提供完整的法律框架。其行政介入機制、調處與裁決程序、以及後續的司法救濟,形成層次分明、效率高效的解決體系。同時,結合刑法的相關規定,對於污染者的違法行為形成嚴密的法律追責機制,進一步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公害糾紛處理法的制定旨在公正、迅速、有效地解決公害糾紛,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和諧。依據該法第1條規定,立法的主要目的在於處理由公害引發的民事糾紛,尤其是涉及因環境污染對國民健康及生活品質產生的威脅。根據該法第2條,公害是指由人為因素造成的環境破壞,進而危害國民健康或有此危險的現象,範圍包括但不限於水污染、空氣污染、土壤污染、噪音、振動、惡臭、廢棄物、毒性物質污染、地盤下陷、輻射公害等。中央主管機關亦可公告其他類型公害。本法所指的公害糾紛,涵蓋因公害或可能發生公害的風險引發的民事爭議。

 

在流程設計上,公害糾紛的處理分為三個階段:地方政府的調處、中央政府的裁決,以及最終進入司法訴訟的階段。這種分層解決的模式確保受害人的權益能夠獲得多層次保障。例如,地方政府在初步調處時可迅速介入,協助雙方溝通;若調處無效,可進一步由中央主管機關進行裁決。裁決具有法律效力,並能直接申請法院的強制執行,減少冗長的訴訟過程。此外,受害人若對裁決結果不滿,仍可選擇訴訟方式進一步爭取權益。

 

-事故-車禍-刑事處理-

 

(相關法條=刑法第19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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