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案件如何在法院和解?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針對交通事故中可能涉及的刑事責任的相關法條和法院審理程序的詳細解釋。根據所述,肇事者在交通事故中可能觸犯的刑事責任包括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肇事遺棄罪、過失致死罪、過失傷害罪、違背義務之遺棄罪和毀損器物罪等。審理車禍案件時,檢察官會對肇事者的犯罪行為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向法院提起公訴。在法院審判過程中,被告是否認罪將影響審判程序的複雜程度,並最終由法院依據相關證據和證詞,判定被告是否有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車禍案件中的和解是解決爭議的重要途徑,不僅能有效彌補被害人損失,也能幫助肇事者減輕刑事責任。通過真誠溝通、合理賠償與合法程序,雙方可共同尋求一個平衡且可行的解決方案,達成法律與人情的雙贏。

 

若以肇事者因其過失行為,以致他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責為例,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人家屬亦得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配偶等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交通法庭審理。法院在審判時,會先行確認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認罪,即由獨任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果不認罪,則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前者較為簡易,後者較為複雜。惟無論何者,法院對於起訴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的事實、審酌證物、交通事故責任歸屬、聽取原告(即檢察官)、被告的陳述後,做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交通事故發生後,在肇事者所觸犯犯名及刑度之刑事責任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簡言之,刑事犯罪(告訴乃論需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才可受理進行調查、偵辦)需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肇事者的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加以調查,倘若肇事者的行為,確實有觸犯刑法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時,檢察官就會向法院對肇事者提起公訴。

 

解刑事訴請程序-法院對於案件看法,影響和解方式

在刑事案件中,尤其是涉及交通事故的情況,和解是被告與被害人雙方為解決爭端、減輕責任的重要途徑。然而,和解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法院對案件的看法及其審理進程的影響。因此,解刑事訴請程序與法院看法的關聯,有助於被告制定合適的和解策略。

 

偵查階段: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

檢察官根據事故現場的鑑定報告、目擊者證詞、行車紀錄器影像等證據進行調查,判斷是否起訴。此時,和解可作為檢察官考量是否提起公訴的因素之一,特別是在過失傷害等輕罪案件中。

 

起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

法院接案後,會根據檢察官的起訴理由與提交的證據進行審理,重點在於釐清事實真相與責任歸屬。若案件涉及非告訴乃論罪(如過失致死罪),和解結果雖不影響檢方起訴,但可能成為法院量刑時的參考。

 

法庭審理與調解建議

 

法官確認被告是否認罪,聽取檢方與辯方的意見。若被告表示認罪並展現悔過態度,法官通常會建議雙方進行和解,以便更快解決紛爭。在過失案件中,法院通常會安排調解程序,若調解成功,可能對被告的量刑產生有利影響。

 

和解的程序與策略

 

提出和解方案肇事者應根據案件的嚴重程度和被害人的實際損失,提出合理的和解條件,包括賠償金額、支付方式等。刑事責任越重,和解條件應越寬裕,充分體現誠意。與被害人協商由律師或第三方協調,與被害人或家屬溝通和解條件,重點關注受害方的經濟需求和心理感受。提交和解書或和解方案,雙方達成協議後,將和解書提交法院,作為判決參考依據。未能達成和解亦應是出方方,以供法院進行量刑參考。

 

法院對案件的看法對和解的影響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案件的嚴重程度

若法院認為案件性質惡劣,例如涉及肇事逃逸、酒駕等行為,和解條件需要更加充分,賠償金額也需合理,才能獲得法院與被害人的接受。

 

被告的態度

法院通常重視被告的態度。如果被告在審理中表現出悔意,並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這將有助於法官考量從輕量刑的可能性。

 

被害人的訴求

被害人的態度在案件中具有重要影響,尤其是在告訴乃論的案件中(如過失傷害罪)。法院可能根據被害人是否接受和解或賠償,來衡量被告的悔意是否真誠。

 

法院審理中和解的作用

在量刑上的影響:和解可顯示肇事者悔過的態度,減輕其刑責。例如,過失致死案件中,若被害人家屬接受賠償,法院可能從輕量刑。和解成功且被告無重大前科,法院可能判處緩刑,避免實刑執行。和解協議通常包括民事賠償條款,有助於被害人儘早獲得經濟補償。利用刑事程序,與被害人接觸過程提出和解方案,一般認為與刑事責任相當之賠償,刑度愈重,所提條件應該更寬,再加上,民事賠償制度上本身自始具有不足之處,亦即:

 

加害人財力不足(保險理賠不足)

肇事者可能無足夠的經濟能力支付賠償金,特別是在涉及高額醫療費或喪葬費用的案件中,即使法院判決賠償,被害人仍可能無法實際獲得足夠的賠償。雖然多數肇事者有投保車險,但保險賠付額度可能低於實際損害。例如,保險額度無法涵蓋高額的醫療費或精神撫慰金,導致賠償不足。

 

責任比例分擔

在交通事故中,若被害人被判定需分擔部分過失責任,則最終可獲得的賠償金額可能減少。例如,若被害人被認定負有30%的過失責任,賠償金額將相應減少30%。

 

精神損害難以評估

在民事賠償中,非財產損害如精神撫慰金通常很難量化,導致實際賠償金額低於被害人的心理預期。

 

執行困難

即使法院判決肇事者需支付賠償金,若肇事者財產難以查封或執行,被害人仍可能面臨賠償金無法實際到手的困境。

 

被害人若情緒激動或對賠償不滿,可能拒絕和解,需耐心協調,展現肇事者的真誠態度。賠償金額應以合理性為前提,避免漫天開價或低估損害。和解書內容需詳盡明確,避免日後產生爭議。依據案件性質制定和解條件,在刑事案件中,法院對案件的看法會直接影響和解條件的制定。例如,在過失致死案件中,和解金額通常需涵蓋喪葬費、精神撫慰金及其他經濟損失,顯示被告的誠意。和解方案需體現公平原則,既滿足被害人的補償需求,也考量被告的實際承受能力。過高或過低的賠償金都可能導致和解失敗。若法院建議調解,雙方應在調解過程中積極協商,靈活應對突發情況,例如被害人增加索賠項目或對金額不滿等。

 

-事故-車禍-刑事程序-

 

(相關法條=刑法第185-3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294條=刑法第3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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