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案件刑事案件法院如何審理?如何認定犯罪事實?
問題摘要:
在司法程序中的各個階段如何交通事故處理,包括案件的程序過程、犯罪事實的認定、證據的收集和使用,以及刑事庭與民事庭的協調,交通事故處理上,法律提供了一個框架,可以幫助他們更有效地處理案件。例如刑事庭將民事賠償部分移送到民事庭處理。這種情況的出現並不罕見,法院如何處理不同方面的案件。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案件是地方檢察署及法院每日都會遇到的,由於交通事故的發生頻繁,民眾們都應該知道在遇到這樣的事故時,有哪些事情需要注意,又若案件進入地檢署或法院時,檢察官與法官會怎麼去做判斷與決定,心裡都應該有個底!
肇事責任與過失
在交通事故中,駕駛人如果違反了交通規則,通常會被認定為有「過失」。這是基於《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賦予每個駕駛人注意行車安全的義務。如果駕駛人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導致事故發生,則可能構成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罪。
以常見車禍事件為例,車禍事件的發生,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刑法規定的角度來觀察,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符合前述「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應受到處罰」,如刑法第185條之3「毒駕或酒駕致交通危險罪」、第185條之4「肇事遺棄罪」、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284條「過失傷害罪」、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所以,只要肇事者的行為經過刑法的評價後,若符合上述舉例之刑法規定,即為「犯罪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1. 過失致死罪與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只要駕駛人未能依合理的駕駛標準行車,造成他人受傷,即構成此罪,並需要負刑事責任。
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如果交通事故導致了死亡,過失程度與駕駛行為的相當因果關係會決定駕駛人的刑事責任。
這類案件通常涉及駕駛人在駕車過程中沒有履行應有的注意義務,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過失通常指的是駕駛人未能依照合理的安全駕駛標準行事,例如未能減速、未能觀察路況或未遵守交通信號。若駕駛人是職業駕駛,因執行業務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或受傷,這類情形下的駕駛人,因其職業身份應該更有責任心和專業水準,因此其量刑可能會加重,但已不作為法定刑的依據(現行法已無業務過失之問題)。
2. 肇事逃逸罪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是指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未履行救助義務,逃離現場的行為。這不論駕駛人在事故中是否有過失,只要未在事故發生後履行基本的救助義務,離開現場,即構成肇事逃逸罪。
若事故中有人死亡或重傷,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事故中無重大傷亡,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罰金。
3. 公共危險罪(酒駕與毒駕)
刑法第185條之3:針對酒駕或毒駕的情況,這條法條規定駕駛人在酒精濃度超標(呼氣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酒精濃度超過每百毫升0.05克)、吸毒或使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行為,若因此造成交通危險,則構成公共危險罪。
駕駛人在此情形下駕駛,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處罰金。
若造成重傷或死亡的結果,刑度將加重,造成死亡者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 違背重大交通義務加重刑罰
違背重大交通義務而致發生交通危險的行為也屬於交通刑法的範疇,例如駕駛人在禁行區域行駛、闖紅燈、超速行駛等行為,若因這些違規行為導致交通事故或其他危險情形,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即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規定。。
5. 交通肇事後遺棄罪
刑法第294條(遺棄罪):若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致人受重傷,並且未採取適當的救助行為,導致被害人陷於危險中,則駕駛人可能會面臨遺棄罪的指控。此罪名強調的是駕駛人對於被害人的救助義務。駕駛人未能履行對事故中的傷者進行救助的義務。即便事故是由於行人的違規行為造成,駕駛人仍有基本的救助義務。因此,當駕駛人無法證明已履行這一義務而離開現場時,即可能面臨刑事責任。
法院調查及證據的重要性
在交通案件中,如果事實較為明確,案件的程序過程,在每個案件中都會有,只是可能在有無告訴人、移送的機關及偵查機關會有所不同。法院常採取簡易程序來加速判決。此時,法院可能會引用檢察官在起訴書中的事實與證據,而不再重新詳述事實。簡易程序旨在提高審判效率,但法院仍會依據檢察官提出的證據,求再對於案件進行充分的事實審查。
因之,大多的簡易判決會引用檢察官的起訴書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的事實及證據的部分,頂多再新增一些在法院開庭筆錄或調查的證據,有些法官喜歡自己來重新寫事實,有些法官則認為可以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就引用,看案件的質與各法官的想法及偏好,不一定,但不會影響到判決的效力。
困難案件與律師、法官、鑑定單位
犯罪事實,「一定就是在講這個案件的經過,內容包括了發生的時間、地點、人、發生時的情狀、所違反的交通法規以及造成告訴人什麼樣的傷害。例外的情形,則是需要複雜的案件,因為交通事故的認定和責任歸屬,很大程度上依賴現場證據和警方製作的調查報告。這些證據包括:事故現場圖、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畫面警察的初步分析報告、目擊證人的證詞 這些證據不僅有助於法院判斷事故責任歸屬,還是判斷過失行為是否存在的關鍵依據。
法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一般人由被告於警詢、偵查及本院調查程序中供述,證人、告訴人供述、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現場照片1行車紀錄器截圖。
法院會先將檢察官起訴的所有證據臚列出來,再加上審判時新增的證據資料,來作出是否有如起訴書中對於犯罪事實的描述。每一個證據都有其證明的事實,而所有的證據要可以支撐整個犯罪事實的存在,一點都不能少。
再來就是在交通案件中常見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來作為認定被告的過失行為,這是因為駕駛者都有遵守交通規則的義務,若是違反,則認為是注意義務的違反,也就成立過失。而此過失造成告訴人的傷害,即有因果關係,被告就應該為過失傷害負起責任。
是警察所製作的圖、表等都幾乎是固定的,計有:(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二)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四)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五)現場照片;(六)行車紀錄器截圖等證據。常常在一些諮詢的機會,當事人只提供了一部分表格或現場圖,這樣是不夠的,最好是整套證據都拿來問,否則律師也不好判斷。
請求專業鑑定
鑑定報告將提交法院或相關機構,作為判斷事故責任歸屬的關鍵證據。報告中的結論有助於法官或調解人確定事故過程中的責任方,以及判定是否有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如果現有證據無法清晰地還原事故過程,法院可以委託專業的交通事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鑑定通常包括對事故現場的重建、車速分析、碰撞角度的計算等,以便法院可以根據科學數據來判斷事故責任。在證據不明確的案件中,法院會根據「證據分配原則」來進行判斷。這意味著,如果一方當事人主張某事實,但無法提供充分證據來證明,則該方可能會承擔舉證不利的結果。這一原則的應用確保當事人有提供證據的責任。
事故現場的調查
車禍鑑定的第一步通常是對事故現場進行詳細調查。這包括:
拍攝現場照片:包括碰撞點、車輛的位置、路面痕跡(如煞車痕、滑痕等)以及車輛的損壞情況。
測量數據:測量車輛之間的距離、碰撞角度、煞車痕的長度、車輛的速度以及其他影響因素(如路面狀況、交通標誌、視線障礙等)。
蒐集物證:收集現場留下的物證,如車輛碎片、車輛油漬、輪胎痕跡等,這些都可能幫助鑑定事故的動態。
行車紀錄器和監視器影像分析
許多現代車輛裝有行車紀錄器,記錄下來的影像可以幫助還原車禍發生的瞬間。如果事故發生地點有監控攝影機,這些影像也可能是鑑定的重要依據。影像可以顯示:
事故發生前後的車輛動態:包括車速、行進方向、碰撞瞬間等。
交通信號:是否有違反交通號誌的行為,如闖紅燈或不遵守讓行規則。
行人的行為:如有行人涉及事故,監控影像能顯示行人的位置和行為是否有過失。
車輛損壞分析
車輛的損壞情況可以提供有關碰撞力和碰撞角度的重要線索。專業的車禍鑑定人員會:
分析車輛碰撞點:確定哪一部車輛是撞擊的發生者,哪一部車是被撞車。
評估損壞程度:根據車輛受損情況推斷碰撞時的車速和力量。
查看安全裝置:檢查安全氣囊是否正常啟動,安全帶是否繫好等,以評估乘客受傷的可能性和責任。
物理學和動力學計算
車禍鑑定還涉及大量的物理學和動力學計算。這些計算包括:
速度分析:根據煞車痕的長度和摩擦係數計算車輛在事故發生時的速度。
碰撞角度與動量分析:計算兩輛車在碰撞瞬間的動量,確定碰撞角度,推斷哪一方車輛有過失。
煞車反應時間:根據駕駛者的煞車反應時間,計算是否能避免事故的發生。
模擬重建事故
在某些複雜的事故中,鑑定專家可能使用電腦軟件或模擬工具來重建事故。這種模擬可以:
重現事故過程:幫助視覺化分析車輛在碰撞前後的動態,顯示車輛是如何相撞的。
評估過失方:模擬結果可以幫助確定哪一方在車禍中有過失或是否有違規行為。
證人與當事人口供分析
證人或當事人的口供是車禍鑑定的另一重要資料來源。鑑定人員會根據:
證人或當事人的描述:了解事故發生的經過、天氣狀況、道路條件等。
交叉驗證口供與物理證據:確認口供是否與現場實際狀況一致,檢查是否有矛盾之處。
醫學報告分析
如果車禍造成了人員傷亡,醫學報告是事故鑑定中的重要證據。醫學報告可以顯示:
受傷者的傷情:包括受傷的部位和嚴重程度,這有助於推斷受傷的原因和碰撞的力量。
傷勢與車禍的關聯:確定傷者的傷勢是否與事故直接相關,是否符合碰撞時可能發生的傷害類型。
還是無法判斷應該怎麼辦理?
完成鑑定後,鑑定專家會出具一份詳細的書面鑑定報告,包括現場分析,詳細描述事故的發生情況。技術細節,如車輛速度、煞車痕跡、碰撞角度等技術細節。責任分析,依據法律規定以及現場證據進行的責任推斷。因之,報告通常包括技術分析與計算結果、車輛損壞和碰撞分析、速度與動能計算,並作成責任分析與結論。
交通案件相較於一般刑案的無罪推定,法院通常是路權條款作為判斷依據,即發生事故地點在某一方無路權之處所,除非有例外狀況,否則即無責任,而所謂路權即是交通規則形成用路人對於道路的優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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