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案件遭起訴,法院的刑事程序會怎麼進行?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人員死亡的類案件的處理流程分為偵查和審理兩個階段,被告應積極行使權利,包括保持緘默、申請辯護人、要求調查有利證據等。同時,若案件適用簡式審判程序,被告可選擇坦承犯罪,爭取更快的審結。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更可避免進一步的刑事處罰。整體而言,理解案件流程與應對策略,對於被告在刑事程序中的權益保障至關重要。交通事故案件中,被告可能會面臨的流程。首先介紹偵查程序,指出當告訴人提起告訴或自訴時,案件進入刑事程序。被告受訊問時享有緘默權、選任辯護人和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在審理流程方面,提及和解的可能性,若未達成和解,則進入通常程序。通常程序包括庭期準備、確定被告認罪情況以及案件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最後,文章提到二審程序、三審程序、再審和非常上訴等相關流程。

 

律師回答:

交通事故涉及人員受傷或超過24小時死亡,可能引發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的調查程序。刑事案件的處理流程包括偵查程序和審理程序,分別由地檢署和法院負責。以下是被告在遇到人員死亡的類案件後需解的具體流程與應對方式。

 

若告訴人提起告訴,即有可能開啟刑事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刑法第284條)的調查程序,但刑事案件的流程究竟是怎麼樣的呢?為何會有「地檢署」偵查、「法院」審理的分別呢?以下就若是被告遇到人員死亡的類案件,又該如何進行後續流程呢?

 

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重傷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需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起告訴或自訴才會進入刑事程序。一旦提起告訴,案件進入偵查程序,檢察官負責調查相關事實與證據。被告在偵查過程中將被訊問並告知相關權利,包括所涉犯罪嫌疑及罪名、保持緘默權、選任辯護人權利,以及請求調查有利證據的權利。如果被告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等資格,還可申請法律扶助。在此階段,檢察官可能基於案件情節做出緩起訴或不起訴處分,此時案件即告終結,無需進一步進入法院審理。然而,若檢察官認為證據充分而決定起訴,案件將進入審理程序。

 

審理程序 案件進入法院後,若被告未能與被害人或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此時可請法院安排調解期日,進行和解協商。若雙方成功和解且被害人撤回告訴,法院可做出「公訴不受理」判決,案件到此終結,被告無需承擔刑事責任。

 

如果無法達成和解,案件將進入通常審理程序。在審理過程中,法院首先安排庭期進行準備程序,確認被告的認罪與否及對案件的答辯。同時,法院將判斷案件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以加速審理進程。

 

簡式審判程序 

綜上所述,簡易程序旨在平衡審理效率與被告的基本權利,適用於罪行較輕且事證明確的案件。被告需充分解程序規則,合理行使權利,以期在法律框架下達成最佳結果。簡式審判程序相較於通常審理程序更加簡便,但僅適用於特定條件:

 

罪刑限制:僅適用於除死刑、無期徒刑及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以外的罪行。由於過失致死罪的刑期最高為五年,因此可適用簡式審判程序。

被告有罪陳述:若被告在準備程序中坦承檢察官指控的犯罪事實,無需進行繁瑣的證據調查,即可啟用簡式審判程序。

程序簡化:審判長會向被告告知簡式審判程序的要旨,案件進入簡式程序後,可快速終結審判。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符合上述條件的案件,可不經通常程序的完整證據調查,直接進行簡式審理,大幅節省審判時間。

 

簡易程序是刑事訴訟中的一種快速審理程序,適用於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的案件。當檢察官提出這類聲請,法院認為適當時,即可直接進行簡易程序。適用此程序的條件包括被告在偵查階段已經承認犯罪或依現有證據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若被告對聲請有異議,應在收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迅速向法院聲請開庭調查,以免直接收到法院的簡易判決。

 

在法院實務中,過失傷害罪與過失致重傷罪的刑期通常落在2到6個月之間,並且多數情況下可易科罰金。此外,雖然「業務過失傷害罪」已經刪除,但法院仍會根據行為人的業務性質作為量刑依據。例如,業務的範疇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屬的準備或輔助工作,只要與主要業務有直接關聯,就可視為業務行為的一部分。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法院實務上,過失傷害罪與過失傷害致重傷的宣告刑大致都落於有期徒刑貳月至陸月間,並有易科罰金之機會。另外,雖然「業務過失傷害罪」、「業務過失傷害致重傷」已然刪除,但實務上仍會以「業務」之要件,作為量刑之依據哦,務必留意!

 

底下列出幾個判決刑度供您參考:

(1)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3號判決

「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無照駕駛汽車亦未保持行車安全間隔,因而肇致本案交通事故,使告訴人因此受有上開傷害,確實具有相當之可非難性;又被告否認犯行,未能賠償告訴人之損害,經告訴人陳稱本件車禍對我造成我的生活、健康狀況產生很大的影響,我骨盆粉碎沒辦法工作,有半年時間無法自主,被告一年完全沒有跟我聯絡,也沒有賠償和調解,我覺得被告沒有誠意等語,兼衡被告自陳離婚、有1成年子女、現以打零工為生等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OOO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易字第1400號判決

「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貨車上路,本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支線道車應禮讓幹線道車先行,竟疏未注意而貿然駛出,適告訴人許筱汶駕駛普通重型機車,亦未注意車前狀況(為肇事次因),致告訴人閃避不及而發生碰撞,並受有如附件起訴書所示之傷害,應予非難,兼衡被告之素行、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見本院審交易卷附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告訴人之傷勢、目前月薪新臺幣(下同)3萬多元、需撫養60幾歲之母親、1名2歲之小孩,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由保險公司給付8萬多元之強制責任險予告訴人、告訴人要求460幾萬元之賠償而迄未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OOO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8 年交易字第 653 號刑事判決

「爰審酌被告無任何刑案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被告騎乘機車疏未注意遵守交通規則,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使被害人受有前開傷害造成重傷害結果之過失程度、所生危害及損害,被告供認騎乘機車發生本件交通事故,否認過失犯行,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償損害,被害人就本件交通事故之發生亦有前揭過失,暨被告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OOO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在簡易程序下,法院會快速審理案件,對證據進行必要的檢視。若被告在準備程序中承認犯罪事實,法院可直接進入簡易程序終結案件。這種程序相較於通常程序更為簡潔高效,對於案情明確且爭議不大的案件特別適用。

同時,應注意被告的權利保障。在接到簡易判決處刑書後,如認為有必要開庭調查,需及時向法院聲請,以爭取更公正的審理結果。此外,被告應積極與被害人協商和解,盡量降低可能面臨的刑事責任及其他不利後果。

二審程序

二審程序中,當事人可以針對原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參與者包括被告、檢察官(可為被告利益上訴)、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原審的代理人或辯護人,但代理人或辯護人的上訴不得與被告的明示意思相反。上訴需在判決送達後的20日內提起,期間從收到判決後的隔天開始起算,但如果在判決宣示後尚未送達前提起上訴,該上訴仍有效。

提起上訴需提交書面上訴狀,內含具體理由並提出於原審法院。如未敘明理由,法院會裁定要求補正,若補正逾期未完成,可能被原審法院裁定駁回或由第二審法院判決駁回。此程序確保上訴不僅是形式上的異議,而是基於合理理由的實質性挑戰。

第二審法院的審理範圍限於原審判決中經上訴部分的調查。若上訴無理由,法院會以判決駁回;反之,若認為上訴有理由,或即使上訴無理由但原判決存在不當或違法情形,則第二審法院會撤銷原審判決的上訴部分,重新進行判決。這確保判決的正確性與公平性。

值得注意的是,若上訴由被告或為被告利益提出,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第二審法院不得加重刑度。然而,若檢察官並非基於被告利益上訴,則該原則不適用,法院可能會改判更重的刑度。此原則保護被告免於因自主上訴或有利的上訴而面臨更嚴重的後果,但仍保持對檢察官上訴權的平衡。

整體而言,二審程序旨在保障訴訟當事人的權利,提供更高一層的審理機會,同時維持法律裁判的嚴謹性和公正性。被告應充分利用該程序,尤其在程序和期限上謹慎行事,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利得到最大程度的維護。

三審程序

三審程序是刑事案件審理的最後一環,若被告不服第二審判決,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刑法過失致死罪經修法後,已不屬於「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因此符合提起三審上訴的條件。然而,三審上訴僅限於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而非事實上的爭議。

 

判決違背法令的情形包括: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或適用不當;在應有辯護人參與的案件中未經辯護人到庭便進行審判;應調查的證據未予調查;未賦予被告最後陳述的機會;對已請求的事項未予判決或對未請求的事項予以判決;判決未載明理由或理由矛盾等。這些情形均可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79條提出上訴理由。

 

上訴的期間限制為20日,自收到判決的隔天開始起算。上訴時須敘明理由,若未敘述,需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若未按時補充理由,可能導致上訴無效。因此,應在期限內充分準備理由書,以避免程序性障礙。

 

第三審法院原則上不進行言詞辯論,僅根據書面證據進行審理。但若法院認為有必要,可命令辯論。在此階段,委任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或選任辯護人尤為重要,因為律師能以專業角度提供有效的法律辯護,確保被告的權益在最高層級的司法審理中得到保障。

 

三審程序的設立旨在確保判決的合法性與正確性,但同時對上訴的條件和理由設有嚴格限制,以防濫訴和司法資源浪費。被告若希望提起三審上訴,需仔細檢視第二審判決的合法性,並在律師的協助下準備充分的上訴理由。這樣才能在程序上合規,實質上為自己的權益爭取最大的保障。

 

再審

再審程序是對確定判決提出異議的一種法律途徑,當有新的事實或證據出現,足以影響原判決結果時,被告或相關人員可以聲請再審。首先,再審必須基於特定理由,例如原判決所依據的證物被證明為偽造或變造,或者證言、鑑定結果等被證實為虛偽。這些基礎必須經由判決確定,方能構成再審的理由。此外,如果受判決者能證明自己被誣告,或參與判決過程的司法人員因案件相關行為被判定違法或失職,影響判決結果,也可作為聲請再審的依據。

 

新事實或新證據的發現是再審的重要理由之一,這些事實或證據可單獨或與原有證據結合,使得被告可能獲得無罪、免訴、免刑,或得到比原判決更輕的處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新事實或證據必須是判決確定前已存在但未被考慮,或者是在判決確定後才成立的。

 

再審程序需向原判決的原審法院提起,並由該法院進行審理。聲請再審的主體包括檢察官、受判決人、受判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及在受判決人死亡後,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的旁系血親、二親等內的姻親或其他相關家屬。

 

法院接到再審聲請後,會先審查是否有充分理由。如果法院認定有理由,將裁定開始再審程序,並根據審級的通常程序重新審理案件。如果法院認為再審無理由,則會裁定駁回,聲請人若不服,可在10日內提起抗告,但不能基於同一理由再次聲請。

 

再審程序的設立旨在矯正可能的司法錯誤,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同時,它也有嚴格的條件與程序限制,以確保司法效率,防止濫用。被告或其家屬若計畫聲請再審,應充分收集相關證據和材料,並在律師的協助下準備完整的聲請理由,以增加成功的可能性。

 

非常上訴

非常上訴是一種特殊的法律救濟途徑,當刑事案件的判決已確定後,若發現該案件的審判過程或結果違背法令,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以此方式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這種制度的設立旨在修正可能存在的司法錯誤,維護法治秩序,但其適用範圍和啟動條件相當嚴格。

 

非常上訴的聲請必須由檢察總長發起,聲請的核心理由是原判決或相關程序違背法令,具體包括判決不適用正確的法律、程序上未遵循法律規定等情況。聲請非常上訴時,檢察總長需要以書面形式詳細說明理由,並將非常上訴書遞交至最高法院,案件隨後由最高法院審理。

 

提起非常上訴的案件不需進行言詞辯論,最高法院會依據書面證據和法律規定直接作出裁判。非常上訴的結果可能有兩種情況:如果最高法院認定非常上訴有理由,則會撤銷原判決中違背法令的部分,並糾正錯誤。如果違法情節出現在訴訟程序上,則會撤銷該程序並進行必要的補正。反之,若最高法院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則會以判決駁回。

 

非常上訴制度的特殊之處在於,它並非為當事人直接提供的權利,而是檢察總長依職權針對法令違背情事提起的一種救濟措施。它的目的是修正可能對法律秩序和司法公信力造成損害的判決,但並不涉及當事人個人權利的直接保護。因此,對於當事人而言,若認為案件中存在違背法令的情況,需向檢察總長提出相關情況的陳述,由檢察總長決定是否提起非常上訴。

 

這一制度強調法令的嚴格適用與司法程序的合法性,但由於非常上訴的提起權僅限於檢察總長,因此實務中非常上訴的使用相對罕見。然而,它仍是維護法治的重要一環,在矯正重大司法錯誤、確保法律正義方面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事故-刑事責任-刑事程序-

 

(相關法條=刑法第284條=刑事訴訟法第273-1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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