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才能以信賴對方遵守交通規則而在交通事故中予以免責?
問題摘要:
在交通車禍中,駕駛人如果希望免除其過失責任,必須已確實遵守防止危險發生的交通法令規定,並盡到相當的注意義務。具體而言,駕駛人必須在沒有違反交通規則的情況下,可以合理地信賴他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到同等的注意義務。這就是所謂的「信賴原則」,它可以幫助駕駛人免除因他人的過失而產生的責任。
律師回答:
對於過失的定義,我國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這裡的「應注意、能注意、未注意」三個要素,分別對應到法益侵害結果的預見可能性、迴避可能性以及違反注意義務。換言之,若行為人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導致損害結果的發生,即構成過失。然而,「信賴原則」在過失案件中提供了一定的限縮,允許行為人在自身未違規的情況下,合理信賴他人能遵守相關規範,從而排除過失責任。
有案例顯示,某男子因駕駛汽車撞死橫穿馬路的婦人,被檢察官依刑法第276條第1項過失致死罪起訴。檢方認為,該男子未能妥善注意前方狀況且未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8條應負肇事責任。然而,法院經勘驗相關證據,包括監視器畫面,發現男子無超速等違規行為,且天色昏暗,婦人違規從分隔島進入男子行駛的車道,是交通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基於信賴原則,法院認定該男子無過失責任,裁定無罪。
男子主張該路段沒有路燈,當時光線昏暗且沒有超速,沒有想到會有人突然從分隔島走到車道;他無法閃避,緊急煞車不及仍撞上,自認不應負肇事責任。而該院勘驗路口監視器畫面,發現婦人車禍前站在對向馬路邊,沿路邊步行一小段後,趁馬路上車流出現空隙的時候,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8條第1項第3款違規穿越車道,並且從分隔島走到男子開車行經的車道。
駕駛人的反應時間是基於科學數據與具體情境綜合判斷的結果。在法律上,合理的反應時間需考量駕駛人當時的注意義務履行情況、突發事件的可預見性以及是否採取適當行動。如果駕駛人在合理時間內做出回應,且未違反交通規則,可依信賴原則主張免責。
最高法院83年台上字第5470號判決即明確表示:「所謂信賴原則之適用,應以自身並未違規為前提;縱本身無違規情形,如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以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在交通事故中,判斷駕駛人的反應時間是釐清事故責任的重要因素。反應時間指的是駕駛人從察覺危險到採取具體行動(如踩煞車、轉向)的時間。以下是反應時間判斷的核心考量:
1. 一般反應時間的基準
根據交通安全相關研究,一般駕駛人煞車反應時間(含觸發、感知、判斷、鬆開油門、煞車、開始有效煞車)約為1.6秒,以此換算,在時速40公里,煞停距離需要17.6公尺,時速50公里需要22.4公尺,時速60公里需要27.2公尺。
這段時間包括認知危險、判斷並作出行動決策的過程。
若駕駛人在事故發生時有特殊情境(如疲勞駕駛、醉酒、注意力分散等),反應時間可能延長,這些情況可能影響事故責任的判斷。
信賴原則的核心在於駕駛人在遵守交通規則的前提下,有理由相信其他用路人也會遵守交通規則。例如,在禁止行人進入的高速公路上,若駕駛人正常行駛且未違規,撞死突然出現在高速公路上的行人,駕駛人可依信賴原則免除刑法上的過失責任。這一原則旨在減輕守法駕駛人在面對他人違規時的不合理負擔,鼓勵全體用路人共同遵守交通規範。
具體情境分析
環境因素:若當時光線昏暗、道路有障礙物或視線受阻,可能會增加駕駛人察覺危險的難度,進而影響反應時間。
交通狀況:如果事故發生在車流密集的區域,駕駛人需要分散注意力觀察多個方向,反應時間可能相應增加。
突發狀況:例如行人突然從分隔島或隱蔽物後衝出,可能導致駕駛人無法在合理的反應時間內作出反應。
科技工具的輔助判斷
在事故調查中,常用以下方式檢驗駕駛人的反應時間:
監視器畫面分析:通過查看事故現場的監視器,計算行人或障礙物出現到駕駛人開始採取行動的時間。
車輛行車紀錄器(行車記錄儀):檢視車速、煞車啟動點等數據,結合距離和速度推算反應時間。
事故模擬與重建:專業事故模擬工具可以重建事件過程,分析駕駛人的反應是否合理。
交通事件的「信賴原則」,為駕駛人駕車時遵守交通規則,信賴他人也能遵守交通規則,若他人未遵守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可免除刑法上過失罪的刑責。例如高速公路禁止行人上路,駕駛人若依規定行車而撞死違規跑上高速公路的行人,基於信賴原則應予免責。因此民眾應遵守交通規則,以免因為違反信賴原則,不但造成自身損失,且要賠償規矩駕車的民眾。
信賴原則並非絕對適用。信賴原則的適用以自身無違規為前提。如果他人的違規行為極為明顯且駕駛人有足夠時間採取適當措施避免事故,駕駛人若仍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即不能以信賴原則免責。例如,駕駛人看到行人違規穿越馬路且有充裕時間反應時,若未採取避讓措施,即可能被認定為未盡注意義務。
合理性判斷與責任劃分
合理反應時間:若駕駛人在合理反應時間內已作出安全措施(如減速、鳴笛),但事故仍然無法避免,則可認為駕駛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
延遲反應:若駕駛人未及時採取行動,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需負部分或全部責任。
信賴原則的適用:若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且危險行為是由第三方(如違規行人)造成的,駕駛人可依信賴原則免除責任。
在交通法規方面,當不幸發生交通車禍事故致人死傷時,駕駛人須已確實遵守防止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規定,並盡相當之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也就是以其自身並未違規為前提,始可信賴他人也能遵守交通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進而主張「信賴原則」而免除其過失責任。判斷駕駛人是否負過失責任,應考慮當時的道路條件、光線、車速、行人行為等因素,結合專業鑑定判斷駕駛人的反應時間是否在合理範圍內。若事故現場的環境使駕駛人無法在合理反應時間內避免危險(如行人突然闖入高速車道),駕駛人可以免責。
在交通事故的判斷中,駕駛人的責任需結合實際情況綜合判斷,包括駕駛人的行為是否違規、事發環境是否有特殊情形(如光線昏暗、視線受阻),以及其他用路人是否存在明顯違規行為。法院會根據這些因素決定駕駛人是否可主張信賴原則免責。
信賴原則在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適用,既是駕駛人免責的重要依據,也是一種對交通規則遵守者的合理保護。駕駛人在自身行為合法且無違規的情況下,可合理期待其他用路人也遵守規則,若他人違規導致事故,駕駛人應能免除過失責任。然而,信賴原則的適用需建立在駕駛人自身無違規且盡合理注意義務的基礎上。在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中,法院需綜合考量所有相關事實,確保既不冤枉守法駕駛,也能對違規行為進行適當處置,以維護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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