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氣機掉下來砸死人,究竟是誰應該負責?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在安裝窗型冷氣時,由於不慎導致冷氣機墜落,造成女學生遇難。可能涉及責任的人員,包括安裝工人、工人的雇主、冷氣機支架與螺絲的製造商以及屋主。對於每個可能負責的角色,在刑事、民事和行政方面可能承擔的責任。

 

律師回答:

冷氣機因裝設不慎墜落,砸死路人,刑事責任針對的僅有「直接行為人」,以冷氣掉落的案件來看,也就是安裝冷氣的工人,涉及過失致死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空調公司不會是刑法處罰的主體,而就算指派工人到場安裝的人,明知他不熟悉還指派,除非給的指令是不完全、明確的,否則也不會有刑法的責任,比較容易在民法上求償。

 

假如從旁觀者的角度來看,關於此件事故,到底應該由誰來負責呢?

 

在這個事件中,可能會涉及責任的人,大略有負責安裝冷氣的工人、冷氣工人的雇主、屋主、冷氣機支架與螺絲的製造商,以上這些人也許或多或少都會涉及一些責任,但究竟是否要負最大責任,仍然必須透過事實經過來加以釐清。

 

一、安裝冷氣的工人有沒有責任?

負責安裝冷氣的工人是否需要為本案負責,需要從其行為是否符合刑法中「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來進行分析。如尚未確認其使用的冷氣機固定支架是否已經固定完成,便貿然將冷氣機置入,因此導致事故發生,工人本身便有涉犯刑法過失致死罪之可能。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刑事部分成立過失致死罪,通常李姓工人也要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如果工人所使用的固定支架無法承受冷氣機重量,或是該支架、螺絲本身就存有瑕疵,假如這些支架、螺絲根本無法負荷該冷氣機的重量,而且是工人所選擇使用的,那麼工人仍然有構成過失致死的可能;相反的,假如冷氣機支架、螺絲本身的瑕疵不是工人能夠判斷的,在這種狀況下,那安裝工人或許未必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

 

。再次,安裝工人作為專業技術人員,其在執行工作時應具備專業技能與常識,並應對設備的安全性負有一定程度的檢查義務。若調查發現工人在操作過程中未依標準程序檢查支架或螺絲的牢固性,且未進行必要的測試和驗證,即便產品本身存在一定缺陷,也可能被認定為操作不當,仍需對事故後果負擔一定責任。

 

最後,若案件進一步調查顯示,冷氣機的固定支架或螺絲是由其他第三方提供,而非工人選擇和負責的,那麼責任可能會部分轉移至材料供應商或相關製造商。根據《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產品製造商需對其產品的安全性負擔無過失責任,即便工人沒有能力檢測出支架或螺絲的缺陷,製造商仍需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並不意味著工人完全免責,尤其是在操作不當或忽視基本檢查義務的情況下。

 

是否需要承擔刑事或民事責任,需根據其操作過程中的注意義務是否履行到位來判斷。如果工人在施工過程中明顯疏忽,未按照標準流程操作,則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並需要對被害人家屬負責。但若支架和螺絲的瑕疵是隱藏性的,且非工人能力範圍內可以檢測到,則刑事責任可能會有所減輕,而民事部分的賠償責任可能更多地指向製造商或材料供應商。最終的責任分配,仍需以完整調查報告和法庭裁判為依據。


 

冷氣安裝工人的雇主:

 

首先,就刑事責任而言,如果雇主在冷氣機安裝過程中並未直接參與作業,僅是指派工人進行安裝,則其行為通常不會構成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刑法上的過失致死罪要求行為人具有直接的行為過失,而如果雇主僅是將任務交付給工人,並未涉入具體安裝作業,也無法證明其有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行為,則在刑事責任上無法成立過失致死罪。因此,雇主在刑事層面通常不會被追究責任。

 

在民事賠償方面,雇主則可能需要負擔較大的責任。根據《民法》第188條第1項的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如果工人在執行職務的過程中,由於其過失行為導致他人權利受損,雇主需要與工人一起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夠證明其在選任工人時已經盡到選任的注意義務,並在工人執行職務過程中履行相應的監督管理責任,且損害結果的發生並非其可控制的範疇,否則,雇主難以完全免除賠償責任。

 

此處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民事賠償責任的追究通常以填補損害為主要目的,因此,即便雇主在刑事層面無責,但在雇員執行職務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時,其仍需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例如,本案中工人在安裝冷氣過程中因過失導致冷氣機墜落,最終釀成致命事故,這一行為顯然是在執行職務期間發生的,雇主作為冷氣安裝工作的派遣者,難辭其咎。如果受害者家屬提起損害賠償訴訟,雇主可能需要與工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除刑事和民事責任外,雇主還可能需要面對行政責任。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與第43條的規定,雇主有義務為受僱人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並採取必要措施防止職業災害的發生。如果主管機關(如新北市政府)調查發現雇主在工作安排、設備檢查或安全教育方面存在疏失,未能保障工人的作業安全,可能對雇主依該法規定科處罰鍰。罰鍰金額通常在新臺幣3萬元至30萬元之間,具體數額則需視事故的嚴重性及雇主的責任程度而定。

 

屋主的責任:

民事部分主要還是針對工人與空調公司,若還要往外擴及至「房東」的話,必須得是有「參與整個過程」,以過失責任而言,為「應該可以注意卻未注意」。「假設一開始安裝冷氣時,空調公司或工人有跟房東提到這樣施工有危險、困難,可能需要吊車,那屋主要是因其他理由例如吊車貴、耗時長拒絕,而採取較次等的方法的話」,才可能比較具有因果關係,否則一般人可能不會知道會發生這麼嚴重的危害。在刑事責任方面,屋主是否需要負責,取決於其是否在施工過程中做出直接指示或存在過失行為。

 

若屋主僅是委託專業的空調公司進行安裝,而未對施工提出明確且具風險的指示,例如要求工人以不安全的方式安裝冷氣機,則屋主一般不需承擔刑事責任。然而,若屋主明知施工位置具有潛在危險,例如安裝位置下方即為人流密集的公車站牌,而仍未提供任何安全措施或要求施工人員採取必要的預防措施,則有可能構成刑法第276條所規定的過失致死罪。這種情況需經由檢察官深入調查來判定屋主是否涉及刑事責任。

 

屋主明知該側下方就是公車站牌,往來人潮眾多,屋主有無提供安全措施或設備來避免事故發生?不過由於刑事部分對於構成要件的成立要求較高,且屋主就是因為自己不具備冷氣安裝的相關經驗與知識,所以才花錢請人來安裝,正因為這樣,通常屋主是不必負刑事(過失傷害罪)責任,除非屋主當時要求工人直接將冷氣機放上支架不用固定,假使真的是這樣,那麼屋主就會有涉犯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的可能性。

 

在民事責任部分,根據《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按照這條文,屋主必須證明自己在冷氣機安裝過程中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並確保工作物設置或保管無缺失。如果屋主未能提供充分的安全措施,例如未在一樓人行道設置警示標誌或拉起警戒線,以提醒路人避開施工區域,則可能因未盡注意義務而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次事件中,冷氣機墜落的地點為人流密集的公車站牌,這是一個通常可以預見的風險。屋主在委託施工時應能預期此安裝行為可能對地面行人造成危害。因此,屋主有責任確保施工安全,例如要求施工方設置警戒措施,以提醒路人注意可能的危險。如果屋主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則可能需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關於民事部分,依照民法第191條第1項規定:「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依照條文規定,工作物所有人必須證明自己沒有過失,同時對於工作物設置、保管沒有欠缺,如果工作物保管的有欠缺,但與被害人被害結果間不具備因果關係……等,符合上述要件時屋主才能免除民事賠償責任。

 

冷氣機墜落的地點為人流密集的公車站牌,這是一個通常可以預見的風險。屋主在委託施工時應能預期此安裝行為可能對地面行人造成危害。因此,屋主有責任確保施工安全,例如要求施工方設置警戒措施,以提醒路人注意可能的危險。如果屋主未能履行這些義務,則可能需對事故造成的損害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屋主的刑事責任需視其在施工過程中的行為而定,只有當屋主提出明顯不安全的指示或疏於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時,才可能構成刑事過失致死罪。

 

總結以上說明,目前可能需要負責的相關人等,應該會是施工的工人、工人的雇主、購買冷氣及安裝服務的屋主。冷氣安裝工人的雇主在本案件中的刑事責任有限,但在民事賠償和行政處分方面可能面臨更大的壓力。特別是在民事方面,雇主需要證明自己已盡到選任和監督的注意義務,才能減免賠償責任。而在行政責任方面,則需要接受主管機關的調查和處罰。為避免類似事件發生,雇主應加強工人的作業安全教育,並對所有設備進行嚴格檢查,以確保工作環境的安全性。

 

-事故-刑事責任- 過失致死-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民法第188條=民法第191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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