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工作者可以請求不能工作之收入損失嗎?如在65歲前就死亡,是否要歸還已受領賠償金?
問題摘要:
勞動力減損的請求被害人因車禍導致的殘疾確實會影響其工作能力。根據“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例表”和醫院的鑒定結果,被害人可以請求賠償其因殘疾導致的工作損失。加害人常常主張被害人在事故前沒有工作,因此不能要求工作損失賠償。對此,即使被害人沒有正式工作(如家庭主婦),其對家庭勞務的付出仍然可以視為勞動力的貢獻。如果被害人的身體健康正常且有工作能力,因傷不能工作仍應獲得相應的賠償。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對身體或健康的侵害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不以被害人是否有工作收入為條件。賠償金的計算被害人可以提供近半年或一年的收入資料以計算平均月收入。依醫院的鑒定結果和勞動能力的減損比例,計算出相應的收入損失。賠償金的計算還需考慮到中間利息,並使用霍夫曼係數計算一次給付總額,通常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65歲為止。65歲以上的情況對於65歲以上的老人,雖然理論上不再以勞動力為基礎計算賠償,但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自由心證,考慮老人是否還有工作能力。即使在65歲以上,仍可能獲得一定的賠償。因此,即便被害人未能工作至65歲或於退休前過世,其已取得的賠償金額仍屬於合理的損害補償範圍,並無多拿之虞。實務上的計算標準及方法則應根據具體情況靈活應用,以實現賠償的公平性與補償性。
律師回答:
因車禍而殘疾的被害人,會影響其工作能力,而殘疾的嚴重程度,也會依「各殘廢等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比率表」和「醫院的鑑定結果」,會給出一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的數據,被害人可據此請求工作損失。但實務上常看到一種抗辯,加害人主張被害人車禍前沒有工作,本來就沒有收入,怎麼可以請求工作損失?法院對此的見解是如何呢? 如何計算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金額?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法院於計算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金額時,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而不能僅以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為準,又商人之獲利能力雖屬勞動能力之一種,惟其獲利多寡亦與自身財產運用、投資環境等因素相關聯,而無法全部視為勞動能力所得。原審並未說明何以每月5萬元作為身為公司負責人之被害人受侵害前之勞動能力基準,論事用法即有理由不備之違失(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590號民事判決)。
總之,勞動能力減損的賠償請求需基於完整的證據和具體分析,不能單以現有收入或一時一地的條件作為判定標準。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綜合考量被害人的健康狀態、教育背景、技能水平及社會經驗等因素,以通常情形下的可得收入為基準,確保賠償金額合理且符合實際情況。同時,被害人在提起請求時,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據,以證明其因侵權行為遭受的實質損害,從而獲得公正的賠償結果。
首先被害人可提出近半年或一年的收入資料,算出平均月收入(例如每月4萬元),再依醫院鑑定失能等級、比例(例如喪失69%勞動能力),並扣除中間利息而依霍夫曼係數計算一次給付總額(至被害人65歲退休為止)之收入損失。
在關於「勞動力減損」的損害賠償計算中,法院通常會以醫院鑑定被害人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作為計算標準。若請求權人在出車禍時有工作,則以其平均月薪乘上勞動能力減損的比例,進而計算出減損的金額;若請求權人當時並未就業,則會以基本工資作為基準進行計算。最後,再將該數值乘上從被害人休養後可開始工作至65歲的期間,便能得出最終的勞動力減損應賠償金額。
例如,假設小明因車禍導致手部受傷,經醫院鑑定其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為6%。小明出車禍時的月薪為50,000元,從休養結束至其法定退休年齡65歲還有30年的時間,那麼小明可請求的勞動力減損賠償金額即為108萬元(計算方式為50,000 × 6% × 30年 × 12月)。至於中間產生的利息部分,法院通常會依據「霍夫曼計算式」進行扣除。(可參考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111年度板簡字第2186號)
沒有工作,仍可請求勞動能力減損之賠償
縱使被害人沒有工作(例如家管),但對於家務工作而付出勞力亦屬服勞務,且如其身體健康正常有工作能力,則有另謀職業之機會,若因傷不能工作,仍應允其請求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且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本不以被害人有工作收入為必要,而係以是否確有勞動能力損失為據。
而法院通常以基本工資來計算每月收入,計算至65歲法定退休年齡為止,所以「自宅警備員」就可以鬆口氣。那如果65歲以上的老人,就不能請求勞動能力減損的損失嗎?其實也未必,也是有法官會自由心證判斷老人還可以工作多久,還是判給他。
勞動力減損的賠償並非直接根據被害人實際工作或壽命狀況計算
至於若被害人在未達65歲的退休年齡前即過世,那麼其過世後所取得的勞動力減損賠償金額是否屬於超額賠償?從損害賠償請求的本質來看,勞動力減損賠償旨在回復被害人在受傷前的勞動力價值,該價值是基於被害人受傷所導致的工作能力減損,而非依據其實際壽命或退休年齡而調整。雖然表面上可能出現「多賠」的情形,但這是基於損害賠償的推算模型與現實狀況的差異。由於勞動力價值本身並非易於精確衡量,且受扶養狀況亦難以具體量化,因此實務上為便於操作與公平補償,通常以事故發生時的狀況為基準,向未來推算出合理的賠償金額,以彌補被害人或其受扶養人因事故失去的經濟利益。
換句話說,勞動力減損的賠償並非直接根據被害人實際工作或壽命狀況計算,而是以填補被害人在事故發生後可能無法恢復的部分經濟損失為目的。因此,即便被害人未能工作至65歲即過世,其已取得的勞動力減損賠償金額也不應視為多拿,因為該賠償的本質是針對被害人喪失的未來勞動力價值進行補償,而非針對實際工作年限或生活年限進行支付。
此外,實務中的賠償計算方法以「平均月薪或基本工資」為基準,並依事故時的勞動能力減損比例及餘下可工作的期間進行推算,這種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對損害賠償的經濟補償功能。然而,考量到個別案例的差異性,部分情況下可能需要進一步調整計算模式。例如,若被害人在事故發生後因健康惡化或其他因素導致實際工作能力進一步降低,或者其職業類型具有較高的延遲退休可能性(如學術研究者或藝術家),則可能需要根據實際狀況進一步調整賠償基準,以確保賠償金額符合公平與合理原則。
綜上所述,勞動力減損的賠償計算是一種基於經濟價值補償的推算方式,旨在回復被害人受傷前的經濟能力,而非直接針對被害人的壽命或工作年限進行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工作損失-
瀏覽次數: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