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事件如何證明薪資所得?因個案情形而大不相同!
問題摘要:
您提到的車禍賠償中舉證責任的要點非常重要,這裡有一些補充和整理:一、賠償金額的舉證責任在車禍事件中,舉證責任主要落在被害人(原告)身上,必須向法官清楚說明因加害人的行為所造成的損害,以及每項損害的賠償金額。這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7條的規定。二、文書證據的重要性有力的文書證據能有效支持被害人的主張,例如: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及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書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勞工保險投保資料這些文件能明確證明被害人的工作類型及薪資水平。三、薪資的計算若薪資不一致(如業務員),可用某段期間的月平均薪資作為基礎。若無法提供證據,法院可能會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賠償。四、其他注意事項出庭請假:若被害人因出庭請假而無法受領薪資,這部分不在賠償範圍內,因為與車禍無直接因果關係。加班費:如無法證明加班的固定性及可預見性,則難以判賠。結論民事訴訟的成功關鍵在於舉證責任,尤其是在薪資收入的證明上,需謹慎準備證據,以確保所有賠償項目能被法院認可。建議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以提升勝訴的機會。
律師回答:
假設肇事者因過失或故意行為導致他人受害,依據《民法》損害賠償的原則,必須對被害人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項目因案件具體情況而異,包括財物損失和人身健康損失等。在這些項目中,與工作收入相關的賠償,例如營業損失、不能工作的損失、勞動力減損等,是受害人常提出的索賠內容。
在車禍或其他事故中,若受害人因受傷需要修養,導致無法工作,合理要求賠償不能工作的薪資損失是合情合理的。這種損失通常被視為因車禍事故所造成的「預期所失利益」,但前提是事故發生時,受害人確實有穩定的職業或工作。如果受害人在事故發生時為待業或無業狀態,主張不能工作的損失通常缺乏法律依據。
在薪資損失的計算方面,固定薪資的受害人爭議較少,通常以實際薪資為主進行賠償。但對於從事業務類型工作的受害人,薪資並非固定,可能涉及獎金等額外收入,計算上容易產生爭議。例如,如果受害人試圖不當計入額外收入或灌水薪資,被告方可以提出異議,要求剔除不合理的計算部分。同樣地,如果對方提交的工作在職證明或其他證據明顯有偽造嫌疑,肇事者可以向檢察機關提起刑事告訴,要求調查是否涉及詐欺或偽造文書等犯罪行為。
關於勞動力減損所導致的薪資損失,這項賠償主要針對因車禍等事故造成永久性傷殘的受害人。當受害人的傷害導致勞動能力嚴重減損,甚至喪失謀生能力時,勞動力減損的賠償便成為保障其未來生活的重要內容。這類賠償也屬於薪資損失的一部分,且其程度需要專業醫療機構的評估,並非受害人可隨意主張。計算賠償數額時,通常以事故發生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期間為基準,並需證明勞動力減損與事故之間的因果關係。
賠償金額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害人(原告):
車禍事件的被害人要打官司請求賠償金,必須由被害人本身詳細的向法官說明:「加害人(被告)造成了我哪些損害」、「每一項損害的賠償金額各是多少」(民事訴訟法第277條),這就是所謂的「舉證責任」。
車禍賠償案件中,賠償金額的舉證責任在於被害人,也就是提出賠償請求的原告。原告必須向法院詳細說明加害人的行為對自己造成了哪些損害,以及每一項損害的具體賠償金額是多少。這便是所謂的「舉證責任」。賠償項目包括薪資損失與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但要證明這些損失往往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尤其是被害人的薪資收入數額,這在某些案件中可能並不容易。
車禍事件的賠償項目包括「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之損失」,都必須要證明被害人的薪資收入數額,這在個案中有時不是那麼好證明。
有文書證據較能輕易證明:
若能夠提供文書證據,被害人舉證會更加輕鬆。例如,綜合所得稅的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及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書、薪資帳戶的存摺明細以及勞工保險的投保資料等,都是能夠有效佐證被害人工作類型及每月薪資數額的文件。在必要時,還可以傳喚證人到庭作證。
例如「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證明及薪資明細表」、「在職證明書」、「薪資帳戶存摺明細」、「勞工保險投保資料」等文件,甚至再傳喚證人到庭作證,都足以證明工作類型及每月薪資數額。
如果每月薪資不是完全一致(例如業務員),可能的作法是以某段期間的月平均薪資為基礎,例如1~3月共有9萬元收入,則平均每月收入則是3萬元作為計算基礎。
但請注意如果只有拿到公司開的證明書,就算上面記載的再詳細(職稱、在職期間、每月收入),但卻沒有其他佐證,很容易被法院認為舉證不足!
證據不足可能就以最低基本工資計算:
然而,僅憑公司提供的單一證明文件,即使內容詳細記載職稱、在職期間、每月收入等信息,但如果沒有其他佐證,仍可能被法院視為舉證不足。因此,提供多個來源的證據以及全面的薪資記錄是非常必要的。
對於難以提供正式收入證明的工作類型,例如夜市擺攤等,法官無法僅憑被害人的口頭陳述作出判斷。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根據當時的最低基本工資來推算每月收入。此外,也可以參考「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或「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及生產力統計資料查詢系統」,透過這些數據來得出相關職業的正常薪資水平。這些網站提供的統計數據可以用作薪資估算的依據,從而幫助法院確定合理的薪資損失金額。
需要注意的是,若被害人因出庭而請假導致當日無法領取薪資,這部分損失並不能向對方請求賠償,因為法律認定這屬於被害人為保護自身權利而支付的訴訟成本,與車禍事故本身並無因果關係。同樣地,關於加班費的賠償問題,如果被害人無法向法院證明其加班收入具有固定性、經常性和可預見性,法官也很難支持這部分賠償請求。
例如在夜市擺攤這類難以提出收入證明的工作,法官不可能光以口頭的說明作為判斷依據,在這種難以舉證的情況下,法院多以當下的最低基本工資作為每月收入。
另外亦可參考「勞動部職類別薪資調查動態查詢系統」(https://pswst.mol.gov.tw/psdn/)、行政院主計總處薪資及生產力統計資料查詢系統(https://earnings.dgbas.gov.tw/query_payroll.aspx),這些網站可查詢某職業在統計上的正常薪資為何。
四. 其他問題:
1. 若被害人(原告)若因出庭而請假,導致該日無法受領薪資,這部分並不能向對方要求賠償,因法律上認這部分是被害人(原告)為保護權益所支付之訴訟成本,與車禍事故間不具有因果關係。
2.關於加班費,如果個案無法說服法官有固定之經常性及可預見性,也難以判賠。
民事訴訟的成敗,關鍵因素往往在於「舉證責任」,關於薪資收入的舉證,在個案上有時會是雙方攻防的重點,至於要提出哪些證據與資訊說服法官,也需要仔細評估,以免賠償項目因舉證不足而被法官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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