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或其他事故產生後所得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問題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嚴重傷害(如截肢)的賠償責任,特別是肇事者根據民法的相關規定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造成他人身體或生命的侵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害人因受傷無法工作所導致的收入損失可請求賠償。必須提供證明文件,如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核的依據。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對於被害人因不法侵害而喪失或減少的勞動能力,肇事者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應基於受害人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業技能、社會經驗等因素來評估,而非僅僅依賴受害後的工作收入。勞動能力的減少可能是全部或部分喪失。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參考醫院的鑑定報告、被害人的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及再就業可能性來進行認定。通常計算至法定退休年齡(如65歲),並根據被害人的原有職業、健康狀況及減少的勞動能力程度來核定。

 

律師回答:

當事人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重傷而導致截肢,受有嚴重之損失,遭駕駛水泥車之對造輾壓,致頭部外傷及腦挫傷後死亡等構成侵權行為。

 

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致他人「身體」、「生命」遭受侵害,應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1條之2侵權行為之規定,對被害人負損害賠償之責任。

 

肇事者因故意或過失行為導致他人身體或生命遭受侵害,應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191條之2有關侵權行為的規定,對被害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的範疇包括因傷害所導致的不能工作損失,以及因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而引發的長期收入損失等。

 

當被害人因受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從而造成收入減少時,即構成不能工作損失。被害人可依法請求賠償這部分損失。然而,為讓法院能夠依據事實審定損失金額,被害人需提供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雇主出具的工作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等文件作為證據。這些證據是確認被害人實際損失和合理賠償的重要依據。

 

對於因不法侵害導致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肇事者同樣需承擔賠償責任,這在《民法》第193條第1項中有明確規定。具體而言,賠償金額的計算應綜合考量被害人在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況、教育背景、專業技能、社會經驗等多方面因素,而不能僅僅依據受侵害後某一時間點的收入情況。最高法院的相關判例(如63年台上字第1394號)也強調,受害人的實際收入變化並非勞動能力損害的唯一衡量標準。

 

在實務操作中,法院在判定勞動能力是否全部或部分喪失時,通常會參考醫院出具的鑑定報告。這些鑑定報告包括受害人身體狀況的專業評估,結合受害人原有的工作技能、工作性質以及未來再就業的可能性,法院會依據這些材料形成心證,最終確定受害人勞動能力損害的程度。此外,勞動年數的計算標準也是確定賠償金額的重要因素。根據訴訟實務的常見標準,勞動年數通常計算至六十五歲退休年齡,但法院也會綜合考慮受害人原本的職業類型、健康狀況以及勞動能力減少的具體情形,以合理核定其賠償金額。

 

例如,對於從事重體力勞動的工人,肢體功能的部分喪失可能會對其工作能力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賠償金額可能較高;而對於從事靜態工作如辦公室職員的人員,勞動能力減損的影響相對較小,賠償金額則可能相對較低。同樣地,受害人的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也會影響勞動能力減損的計算。例如,年輕人的恢復能力通常高於老年人,因此調整後的賠償比例可能較低;而老年人在身體功能恢復上的困難較大,則可能獲得更高的賠償比例。

 

不能工作之損失

被害人因傷而停止工作或停業時所減少之收入,得依請求賠償。但須提出薪資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稅額證明、公司證明或營業報稅資料作為法院審定之依據。肇事者在侵權行為中應對被害人的損害承擔法律責任,包括因不能工作或勞動能力減損所導致的損失。被害人在求償過程中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據文件,如醫療報告、收入證明等,確保損害賠償金額的合理性與可操作性。同時,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會根據事實情況綜合判定,力求在維護被害人權益的同時,保障裁決的公平與公正。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損害: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應負賠償責任(民法第193條第1項參照)。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

(1)勞動能力是全部或一部分喪失,法院審理過程常參考醫院鑑定報告、被害人原有工作技能、工作性質、再就業可能,依心證認定之。

(2)勞動年數計算標準依訴訟實務有多種標準,通常計算至六十五歲退休年齡,法院常參酌被害人原有職業、健康狀況、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核定之。

 

勞動能力減損是指個人在遭遇事故後,因生理或心理損傷導致工作能力下降的情況。這種損傷可能源於車禍、職業災害或私人糾紛等,對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造成影響。例如,建築工人因車禍導致骨折而無法工作,或者會計人員因腦部受傷失去算數能力,均為典型案例。然而,勞動能力減損並不完全取決於是否影響當前工作,例如鎖骨骨折使手臂無法舉高,即便工作僅需鍵盤操作,不受直接影響,但因肩關節活動受限,仍被認定存在勞動能力減損。

 

國內對勞動能力減損的評估主要依據兩大指引:一是《美國醫學會永久障礙評估指南》,用以評估受傷後的障害程度;二是《美國永久失能評估準則》,根據受傷病情、未來收入能力減損、職業類別及年齡進行調整。最終會得到一個勞動能力減損比例,範圍從0%(無減損)到100%(完全喪失能力)不等。調整的必要性在於,不同年齡或職業類別的人面對同樣的傷害,其勞動能力的實際損失可能有所不同。例如,年長者的恢復能力通常較年輕人差,因此減損比例更高;重體力勞動者需要更多的肢體功能,減損比例也會高於從事靜態工作的辦公室人員。

 

勞動能力減損的評估常見於事故求償的情況,例如車禍、職災或私人糾紛導致的身體障害。在事故後的調解階段,受害人可自行前往醫院的職業醫學科門診進行評估,但並非所有醫院都提供此服務,例如有些就不接受私人鑑定。部分醫院如台大醫院的特定醫師則提供此類評估服務,受害人需提前聯繫確認。

 

若調解未果,進入法院訴訟階段,受害人需通過律師向法院申請勞動能力減損鑑定。法院會委託合作醫院的專業醫師進行鑑定,這是法律效力最強的方式,因此在訴訟階段,切勿自行到醫院掛號進行評估。此外,賠償金額的計算可參考司法院製作的霍夫曼一次給付試算,以減損比例為基礎,結合年收入和剩餘工作年限進行計算。

 

另一種需要評估的情況是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如果被保險人因事故導致永久失能,勞保局將委託專業醫院進行個別化評估。評估標準基於《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附表》,對符合「終身無工作能力」或整體失能程度達到第一至第七等級的申請人進行專業判定。

 

綜上所述,勞動能力減損的評估通常是事故求償的核心步驟,醫師根據專業指引計算出減損比例。然而,這一數字僅代表受害人因事故造成的能力損失,並不能直接反映是否能繼續從事當前工作、職業病的認定或其他復配工作的依據。在嘗試調解階段,受害人可選擇前往部分醫院進行自主評估;進入訴訟階段後,則需通過法院委託的方式進行鑑定,確保結果具備法律效力。每一階段的程序和細節都需仔細處理,以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和合理賠償。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所得損失-

 

(相關法條=民法第19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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