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造成我無法久站,雇主也因此轉調我為內勤文書,薪水減少一半,我能求償嗎?
問題摘要:
當事人因事故造成的工作能力減損,特別是雇主將其轉調至內勤文書,這種情況確實可能對生活和收入造成負面影響。當事人可以依據民法相關條款請求賠償,彌補因此造成的損失。當事人應該收集所有與事故相關的證據和文件,包括:醫療記錄和診斷證明書,最好標明需休養或復健的時間。雇佣合同和工作轉調的文件,證明因事故導致的工作變動。薪資證明,包括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或勞保投保薪資等。若無法提供上述資料,失業者或學生可參考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或基本工資,或尋求政府機關提供的同行業收入統計資料。長期和終身賠償的考量:若希望請求長期或終身的賠償,當事人需證明經過醫療期間後仍有勞動能力減損的情況。這通常需要醫療專業人士的評估,並且應提交殘障等級判別資料。法律諮詢的必要性:考慮諮詢律師,以便更好地解自己的權利和法律程序。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於事故造成當事人無法久站,且雇主將當事人轉調為內勤文書,這對當事人的生活和收入都帶來負面影響。
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主張一方應對其有利的事實提供證據。例如,原告主張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應證明侵權行為的成立;而被告則需就抗辯事項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主張。
按被害人因身體健康被侵害,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所受之損害,其金額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定之,不能以受侵害後一時一地之工作收入尚未發生減少為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參照)。計算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之被害人因身體或健康受不法侵害,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之損害賠償責任額度,應就被害人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態、教育程度、專門技能、社會經驗等方面酌定之。本件被害人固於車禍受傷前領有薪資,然關諸證人供述,被害人所獲得之薪資似非固定,原審即應對於被害人受損害前之工作收入情形、診斷證明書記載減少勞動能力程度比率之計算方式等情為詳加了解(最高法院99年台上字第873號民事判決)。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後的薪資賠償是一項重要的損害賠償項目,其計算標準和相關證明文件的準備對受害人爭取合理賠償至關重要。在賠償標準方面,法院會根據被害人在受侵害前的健康狀態、教育背景、專業技能及社會經驗等因素,酌情判斷其通常情況下可以獲得的收入,以此作為計算勞動能力損害的基準,而不是僅以事故發生時的實際收入為依據。尤其對於商人而言,其獲利能力雖屬勞動能力的一部分,但由於獲利多寡也受到財產運用、投資環境等因素的影響,故不能完全視為勞動能力所得。
在侵權行為法中的損害賠償理念下,加害人應對因其行為造成的損害進行填補,使被害人回復到未發生侵權行為前的狀態。損害賠償的核心在於以金錢手段補償被害人所遭受的損失,而其具體賠償的計算方式通常表述為「無侵權行為時之所得總額」減去「侵權行為後之所得總額」。這種計算方式表面上簡單,但實際操作中涉及多項標準的判定,尤其在於如何準確界定上述兩個金額。
首先,針對「無侵權行為時之所得總額」,該數額應反映被害人在未遭受侵權行為時,正常情況下可預期獲得的收入或利益。實務上,法院通常不以被害人一時一地的工作收入為準,而是綜合考量其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背景、專業技能及社會經驗等因素。例如,最高法院在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中指出,對於被害人因健康受損喪失勞動能力所受的損害,其金額應根據上述綜合因素酌情認定,而非僅依據當下或某段時間內的收入水準作為唯一判斷標準。這一判例說明,法院在判定無侵權行為時的所得總額時,力求以合理方式預估被害人未來正常的收入可能性,並避免因短期收入波動或其他特殊因素而影響判斷的公平性。
其次,關於「侵權行為後之所得總額」,該數額則是指被害人在受到侵害後,實際殘存的收入或勞動能力的價值。這部分的計算同樣不能單純以現有收入為依據,因為現有收入可能受到多種外部因素的影響,並不完全反映被害人的實際勞動能力。例如,最高法院在61年台上字第1987號判例中強調,身體或健康受損後的勞動能力減少或殘存價值應以其能力在通常情形下可能取得的收入為標準,而非僅限於現時的收入水準。這一觀點指出,現有收入可能因工作職位或特定條件的限制與實際勞動能力不符,特別是對於收入較高的被害人,一旦失去當前的職位,未必能在其他地方獲得相同待遇。因此,法院在認定侵權行為後所得總額時,需要考量更廣泛的因素,確保對勞動能力損失的評估具有合理性與客觀性。
當事人可以請求賠償以彌補這些損失。為請求賠償,當事人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和文件,包括醫療記錄、雇佣合同、薪資證明、工作轉調文件等。此外,當事人可能需要諮詢律師以瞭解當事人的權利和如何最好地維護自己的利益。被害人能夠獲得適當的賠償需要很多準備工作和文件。確保能夠提供完整的證據和文件對他們的情況非常重要。這對於長期和終身的賠償尤其重要,因為這需要更多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
因事故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無法工作,無論是長期或短期皆能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若要請求長期或終生之賠償,則攸關被害人是否經過醫療期間後,仍然留有勞動能力減損之情形,其主要項目如:
在侵權行為的法律實務中,舉證責任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的關鍵環節,直接影響案件的最終結果,因此解舉證責任的分配至關重要。根據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舉證責任通常採取「誰主張、誰舉證」的方式,這意味著當原告聲稱被告的行為構成侵權時,原告必須負擔舉證責任,證明侵權行為的成立;而被告則可依法提出抗辯,並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立場。
在侵權行為案件中,原告需提供的證據主要包括三個方面:首先,證明被告存在具體的行為事實,且這一行為是基於故意或過失並違反相關法律義務;其次,證明因該行為造成的損害,包括財產損失或精神損害等;最後,需證明被告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係,即被告的行為是損害發生的直接原因。若原告能提供初步證據證明侵權構成要件,被告則可以舉證抗辯,例如證明其行為具有正當理由如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難等,以排除侵權成立或減輕責任。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法律規定舉證責任倒置。例如,在產品責任或醫療侵權案件中,由於原告在證據收集上處於不利地位,法律要求被告證明自己無過失或已履行合理注意義務。在這種情況下,被告需針對受害人的損害事實、因果關係等進行充分舉證,例如提供醫療記錄或產品檢測報告等證明材料。舉證責任分配的基本原則和特殊規定在侵權案件中形成公平與效率的平衡,受害人可依此獲得合理救濟,同時被告亦能依法捍衛自身權益。此外,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作為一種新生權利,其產生基於侵權行為而非其他法律事實。當受害人主張賠償時,其需承擔證明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責任,但在適用無過失責任或過錯推定原則時,部分舉證責任可轉移至被告。同時,法院在案件審理中也負有必要的調查和收集證據的職責,這進一步確保案件的公正性和當事人權益的保障。
若車禍導致後遺症或永久性傷害,如無法行走、提重物或喪失部分感官功能,從而降低工作能力,受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取得勞動力減損比例報告,進一步求償未來的收入損失。賠償條件是基於車禍造成的後遺症或永久傷害影響到受害人未來的收入,這些情形包括永久不能站立、行走、提重物或嗅覺喪失等,導致工作困難或產能降低。相關文件包括勞動力減損比例報告和薪資證明資料。勞動力減損比例報告需要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由法院委託醫療機構進行評估,並支付約1萬元的鑑定費用。報告考量的因素包括受害人年齡、性別、教育程度、職業需求及身體失能狀況,旨在綜合判定受害人未來收入的減少程度。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年收入乘以勞動力減損比例再乘以剩餘工作年數。
一般人要有薪資證明資料。若無,如失業者或學生之類者,可參照受害人之勞工保險最低投保工資、勞基法規定之基本工資辦理,或由政府機關,如勞動局或主計處關於同行業收入統計及調查資料。
關於請求賠償之期間,被害人須提出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最好能載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關於薪資證明資料:個人年度扣繳憑單或薪資轉帳證明或勞保投保薪資等資料,倘若無此資料,可由雇主出具切結書及相關資料辦理。
若欲請求終身之勞動能力減損,須提出殘障等級判別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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