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後需要長期復健 賠償金要開多少?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事故導致薪資損失的賠償問題可分為兩種情況:短期薪資損失及勞動力減損對未來收入的影響。根據民法第193條第1項,若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造成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或增加生活上的需求,侵害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此類損害包括現實收入減少與未來因勞動能力降低可能造成的收入損失。短期薪資損失可依醫師診斷書載明的休養或復健時間進行求償,必要文件如診斷書、薪資證明等需齊全,並根據工作類型計算金額,例如固定薪資可按平均薪資計算,接案工作者或自營業者則需提供證據證明實際損失。至於勞動力減損,若車禍導致後遺症或永久傷害,影響受害人未來收入,受害人可申請法院委託醫療鑑定,取得勞動力減損比例報告,再依此計算未來收入損失。相關賠償金額應考量年齡、健康狀況、職業等因素,公式為年收入乘以勞動力減損比例再乘以剩餘工作年限。賠償項目分為財產損害及非財產損害,前者包括醫療費用、薪資損失、勞動能力減損及財物損失,後者則為精神慰撫金,須視車禍情節及受害情況判定金額。若受害人仍在治療,無法確定實際醫療費用,訴訟中可先請求最低金額並於第一審辯論結束前補充聲明,建議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確保權益。此外,若選擇刑事告訴附帶民事訴訟,須於6個月內提出;民事訴訟則需在2年內提告,準備充分證據與文件尤為重要。

 

律師回答:

事故後雖經復健,目前左膝在上下樓梯時仍感到疼痛,搬重物後雙手和腰部也會疼痛可能需要長期休養或復健,此時如何估算合理的賠償費用。若選擇刑事告訴和附帶民事訴訟,應立即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以免錯過6個月的告訴期限。而於民事訴訟應於2年內,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準備相關證據和醫療記錄,明確請求的賠償項目和金額。

 

賠償金額的合理計算金額

在與對方談判或提起訴訟時,應具體列舉醫療費用、復健費用以及後續治療可能需要的費用,並附上所有相關的收據和證明文件。另外,可以主張因膝蓋疼痛和身體不適影響工作能力而導致的收入減少,以及精神損害賠償。

 

關於賠償項目,可分成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之損害。財產上損害例如:(一)醫療費用:因治療事故傷害之醫藥費、往來醫院的交通費用、必要的醫療器材;因交通事故致身體受傷而赴醫院醫療,期間所支出必要之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等,受害人得依民法第低百八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巷肇事之加害人請求賠償。 但須扣除伙食費、診斷書費、國術館、私人診所無處方箋之費用。(二)薪資損失:因事故受傷造成無法工作之損失。(三)勞動能力減損:因事故所造成的失能或殘廢,可要求未來的勞動能力減損。(四)財物損失:因事故所造成的車子損害,或者其他物品等財務損失。至於非財產上損害,就是精神慰撫金,也就是發生事故所造成的心理傷害,例如因此而不敢騎車上路,或受到驚嚇而無法入睡等,但仍需視事故及受傷程度而定。

 

事故導致的薪資損失賠償分為短期薪資損失和勞動力減損兩類情況,並根據具體情況及相關文件進行求償。

 

按照民法第193條第1項的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需要的情形,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在身體或健康受侵害後,所造成的勞動能力喪失或減少,即構成法律上的損害,而這一損害不僅限於現有的損失,也包括未來可能因勞動能力減少而導致的收益喪失。

 

依此規定,勞動能力減少所引起的損害賠償,不必以損害已實際發生為必要條件。即使被害人尚未在現實生活中出現收入的減少,但由於勞動能力的減損已構成潛在影響,這部分損害仍可納入賠償範圍。尤其是被害人因勞動能力減少,導致將來的工作或收入機會受限,這種將來的預期損失同樣應計入損害賠償的金額範疇。

 

在損害金額的計算上,法律規定應綜合考慮被害人在受侵害前的身體健康狀態、教育背景、專業技能以及社會經驗等因素,通盤評估其勞動能力損害的程度。這種綜合考量的方式,旨在最大程度地客觀反映侵權行為對被害人造成的實際和潛在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個人現有的實際所得額僅能作為判斷勞動能力損害程度的參考指標,並不能完全決定是否存在損害。例如,即使被害人在受侵害後因工作穩定等特殊情況而薪資未減少,也不能因此推斷其不存在勞動能力損害。因為勞動能力的減少可能對被害人的未來收入、職業發展以及生活品質帶來潛在的負面影響,而這些影響往往並非當下就能完全體現。

 

首先,若因事故需要休養或復健而無法工作,受害人可以依據醫師的診斷證明,按照建議的休養或復健時間向肇事者求償這段期間的薪資損失。所需準備的文件包括醫師診斷書,需明確載明建議的休養或復健時間,以及薪資證明資料,如個人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或雇主切結書。

 

求償薪資損失時,計算標準因情況而異。對於一般受僱於公司的職員,計算方式較為簡單,以被害前六個月的平均薪資乘以不能工作的期間即可。若受害人是學生或待業者,則依勞保最低投保工資或基本工資標準計算,即以勞保最低工資乘以不能工作的期間為賠償基準。若是自由接案工作者,需舉證實際收入損失,提供書面契約、收據或其他能證明收入的資料,或者引用政府機關對同行業收入的統計資料作為依據。而自營業者則需提供所得稅資料或證明無法工作期間的實際收入損失,甚至包括業務機會損失和臨時代工或替代人力的費用等,具體金額需有充分證據支持。

 

若車禍導致後遺症或永久性傷害,如無法行走、提重物或喪失部分感官功能,從而降低工作能力,受害人可向法院聲請醫療機構進行鑑定,取得勞動力減損比例報告,進一步求償未來的收入損失。賠償條件是基於車禍造成的後遺症或永久傷害影響到受害人未來的收入,這些情形包括永久不能站立、行走、提重物或嗅覺喪失等,導致工作困難或產能降低。相關文件包括勞動力減損比例報告和薪資證明資料。勞動力減損比例報告需要向法院提出鑑定申請,由法院委託醫療機構進行評估,並支付約1萬元的鑑定費用。報告考量的因素包括受害人年齡、性別、教育程度、職業需求及身體失能狀況,旨在綜合判定受害人未來收入的減少程度。賠償金的計算公式為年收入乘以勞動力減損比例再乘以剩餘工作年數。

 

按當事人、訴訟標的及訴之聲明為訴之三要素,原則上應於起訴時表明之。然而,基於現實情況,有些案件可能因涉及繁複的事實或需要專業鑑定,難以在起訴時即完整表明全部請求。為解決此問題,民國89年增訂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項,規定:「第一項第三款之聲明,於請求金錢賠償損害之訴,原告得在第一項第二款之原因事實範圍內,僅表明其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而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其聲明。其未補充者,審判長應告以得為補充。」此條增訂的立法理由在於,損害賠償之訴通常涉及損害原因、過失比例及損害範圍的認定,而這些需要經過專業鑑定或法院裁量才能確定最終數額。因此,為不讓原告因起訴時無法確定損害金額而喪失權利,允許原告先表明最低請求金額,並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若原告未能及時補充聲明,法院則依最低金額進行裁判。

 

在一部請求的情形,只要原告未明示放棄剩餘部分的請求,即使未聲明保留其餘請求,仍可針對未請求部分提起後訴訟。這是因為訴之聲明並不相同,後訴並不構成同一事件。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一部請求的情形下,時效中斷的效力僅限於已請求的部分,未請求的部分仍需在消滅時效內提出,否則可能喪失請求權。在實務操作中,原告若選擇一部請求,應慎重考慮剩餘部分的時效問題,以免因延遲而喪失權利。

 

至於「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的情形,其性質屬於全部請求,原告以最低金額起訴並非一部請求,而是將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先行提出,此時當事人、訴訟標的均屬同一。因此,若原告已經以此方式表明請求金額,就不得再針對同一事件提出後訴訟,否則將構成同一事件而不被受理。此外,基於此請求形式,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全部請求,保障原告在提出最低金額時的全面權益,避免因部分請求而造成未請求部分的時效喪失。

 

如果目前尚未康復仍在持續治療中,無法確定實際的醫療費用,提告時可以先請求最低金額,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補充聲明,確認請求的金額,「表明全部請求之最低金額」的情形,其性質屬於全部請求,原告以最低金額起訴並非一部請求,而是將全部請求的最低金額先行提出,此時當事人、訴訟標的均屬同一。因此,若原告已經以此方式表明請求金額,就不得再針對同一事件提出後訴訟,否則將構成同一事件而不被受理。此外,基於此請求形式,時效中斷的效力及於全部請求,保障原告在提出最低金額時的全面權益,避免因部分請求而造成未請求部分的時效喪失(民法第129條、同法第137條)。不過此部分比較複雜,在談判和訴訟過程中,建議諮詢專業律師,確保權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事故帶來的不僅是身體的痛苦,還可能對日常生活和工作造成長期的影響。合理運用法律途徑,不僅能彌補損失,也能更好地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所得損失-工作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29條=民法第137條=民法第193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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