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因請求權人為胎兒或年幼,而減低慰撫金之賠償
問題摘要:
慰撫金的相關法律條款及其適用非常詳細。慰撫金(精神損害賠償金)是賠償因精神痛苦而產生的非財產性損害。民法第195條第1項,雖然無法精確量化精神損害,但法官會根據以下因素來確定合理的慰撫金額:侵害情節的嚴重性:包括侵害的性質、程度及其對被害人的影響。雙方身份地位:加害人和受害人的社會經濟地位及其可能的賠償能力。經濟情形:包括受害人的經濟狀況及其因侵害產生的經濟損失。受害人痛苦程度:精神上的痛苦和生活品質的影響。其他情形:例如事故的經過、雙方的過錯等。如果不法侵害導致死亡,受害者的親屬(如子女)也可以請求慰撫金。即使胎兒在出生前已經遭受損害,按照民法第194條,胎兒一旦出生,也可以主張慰撫金,不得因為胎兒或年幼的身份而減低或不予賠償。在實際操作中,法官會綜合考慮上述因素,結合案件具體情況來決定慰撫金的數額,確保賠償的公平合理。
律師回答:
民法第184條規定一般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其第1項前段明確指出,因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所謂「權利」,在此應指一切私權,包括財產權、人格權及其他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參照最高法院39年台上字第987號民事判例)。其中,生命權屬於上述所稱的權利之一,因此受到侵害時,應依法獲得相應保障。然而,當被害人因侵權行為而死亡時,依據民法第6條規定,被害人死亡即喪失權利能力,無法再直接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此時,由間接被害人代為請求成為法律上的救濟途徑。
對於非財產上的損害,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可以請求相當金額的賠償。非財產損害主要是針對因親人死亡所帶來的精神痛苦,法律賦予被害人近親屬合理請求賠償的權利。
人的痛苦非常主觀、難以量化,但在許多侵權求償的案件中,法官卻必須依照「痛苦程度」,來判決適當數額的「慰撫金」。財產損害與非財產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有所不同。財產損害部分主要根據實際支出核定,包括醫療費用、殯葬費及其他因事故增加的支出,法官通常依據具體單據或相關費用憑證進行判斷。而非財產損害部分,則根據親屬與被害人的關係、被害人死亡對家庭的影響程度以及具體案情進行綜合考量。法官在裁定金額時,會充分參考相關案例與社會經濟情況,以確保賠償金額既能反映受害人的精神痛苦,也符合法律上的合理性。
民法第194條於民國 18 年 11 月 22 日制定公布,並自民國19年5月5日施行,迄今並無修正。有關賠償金額之酌定,實務上最高法院認為,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酌量一切情形,即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分、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參照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2759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民事判例)。本條性質上屬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之固有權利,而非繼承被害人之權利。
死亡慰撫金是一項針對特定親屬因被害人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的補償措施,其請求權人範圍和金額核定標準均有明確規定。首先,根據法律,能夠請求慰撫金的對象僅限於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和配偶。若被害人有胎兒,則以該胎兒未來非死產為前提,胎兒亦可作為請求權人享有慰撫金請求權。這一設計體現對親屬關係和家庭成員在重大事故中精神損害的高度關注與重視,旨在提供經濟上的支持和法律上的保障。
在慰撫金的核定方面,法律要求綜合考量多項因素,包括請求權人的身分、地位、職業、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經濟條件及其他與案件相關的具體情況。一般常見的賠償金額,對於每一名請求權人,核定的金額範圍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一百萬元。同時,為避免多位請求權人因同一被繼承人死亡而提出過高的總賠償金額,法律規定,同一被繼承人的所有請求權人所核定的慰撫金總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
這樣的規定在保護受害者家屬權益的同時,也考量加害人承擔賠償責任的能力,避免因賠償過高而導致無法履行的情況發生。此外,對於慰撫金金額的限制和範圍設定,體現法律對於公平性和資源合理分配的堅持。在實際操作中,法官在確定每位請求權人所應獲得的金額時,需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請求權人的個別情況進行權衡,從而達到平衡各方利益的目的。
慰撫金制度的設計充分考慮受害者親屬在失去親人後所承受的精神壓力和生活變化。特別是當家庭的主要經濟支柱因意外事故而死亡時,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能面臨更加嚴峻的經濟挑戰和精神困境。在此背景下,慰撫金作為一種精神與物質補償的形式,能夠在一定程度上幫助他們緩解生活上的壓力,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以應對未來的挑戰。
慰撫金金額的核定並非一成不變,而是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調整。例如,如果請求權人是未成年子女,考量其對父母的依賴性以及失去親人後所面臨的長期影響,可能會獲得更高的賠償金額。而對於成年子女或年長父母,雖然同樣可以請求慰撫金,但金額的核定通常會根據其對被害人的經濟依賴程度以及實際受損情況適當調整。
此外,慰撫金的核列總額最高限額設定為五百萬元,是為避免賠償金額過度擴大影響整體案件處理的公平性。同時,這一限制也為保險理賠機制提供一個合理的參考標準,有助於減少爭議,促進賠償程序的順利進行。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慰藉金之賠償須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其核給之標準固與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51年台上字第2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企圖界定出慰撫金額的衡量標準,像是加害情形、雙方身分地位、經濟情形、被害人痛苦程度等等。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子女得請求賠償相當數額之慰撫金,又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第七條定有明文,慰撫金之數額如何始為相當,應酌量一切情形定之,但不得以子女為胎兒或年幼為不予賠償或減低賠償之依據(最高法院66年台上2759號判例)。
-事故-損害賠償-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瀏覽次數: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