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慰撫金?植物人可以請求嗎?子女受有重大傷害可以請求嗎?
問題摘要:
慰撫金的主要目的是對受害者因精神或肉體上的痛苦進行經濟上的補償。在實際操作中,如何確定慰撫金的金額,確實是一個複雜且主觀的過程,因此需要一些明確的標準和因素來確保裁判的公平性和穩定性。確定慰撫金的具體因素受害者的痛苦程度:包括身體傷害的嚴重程度、醫療過程的痛苦、心理上的創傷等。這些都需要通過醫療報告、心理評估等證據來證明。受害者的生活背景:如年齡、健康狀況、經濟狀況等。年輕人和家庭主婦可能因事故遭受的精神痛苦和生活影響不同,因此在裁定時需要考慮這些背景資訊。加害人的行為:如過失的程度、是否有惡意等。如果加害人的行為非常嚴重或有惡意,慰撫金的金額可能會相應增加。案件的特殊情況:例如案件的複雜程度、訴訟的持續時間、和解或調解的情況等。案件特殊情況可能影響法官對慰撫金的裁定。可以通過立法或司法解釋明確慰撫金的計算標準,以減少法官的自由裁量空間。這可以提高裁判的可預測性和公平性。制定相關指南或標準化的計算方法,讓法院在裁定慰撫金時有一個統一的參照
律師回答:
慰撫金又稱精神慰撫金、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精神上損害賠償。是指當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精神上痛苦時,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賠償。慰撫金的請求以法律有特別規定為限,並不是所有的侵害都可請求慰撫金
損害,是指權利或法益因不法行為而遭受侵害所造成的損失,分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財產損害是可以用金錢計算的具體經濟損失,例如醫療費用、修繕費用、收入損失等,而非財產損害則以精神痛苦為主要表現形式。依據民法第184條規定,凡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表明,加害人無論是否存有主觀過失,若行為導致權利人損害,皆須負賠償責任。特別是當行為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時,亦不得免責。
在涉及非財產損害的賠償問題上,法律另有明確規定。依據民法第194條,若不法侵害導致他人死亡,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可請求相當的慰撫金,儘管這並非財產上的損害。依民法第195條,若侵害他人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被害人亦可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同時,被害人名譽受侵害時,還可要求回復名譽的適當處置。上述規定進一步延伸到基於親屬關係而受侵害的身分法益,為當事人提供更全面的救濟途徑。
非財產損害賠償,即慰撫金,旨在補償受害人因侵權行為所遭受的精神或肉體痛苦。慰撫金的金額並無固定標準,通常由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酌定適當數額。法院在判定時會綜合考量受害人與加害人的身分、經濟狀況、受害情節以及損害影響等多方面因素,確保賠償金額具有合理性與公正性。然而,司法實踐中,由於不同法官的裁量標準不一,常常導致相似案件在賠償金額上出現較大差異,引發對公平性的質疑。
為解決這一問題,應建立更加明確的慰撫金計算標準和裁判參酌因素,以減少因法官自由心證而造成的裁量差異。合理的參酌因素包括受害人所受損害的嚴重程度、受害人與加害人的法律或事實關係、受害人生活受到的實際影響、加害人過失的嚴重性,以及案件發生的背景和情節等。這樣的標準不僅能增強判決的可預測性,還能避免因裁判差異而對當事人造成的不公平待遇。
此外,明確的計算標準也有助於促進當事人在訴訟前進行和解或調解。當賠償金額具備一定的透明性和預測性時,雙方更容易在司法程序之外達成一致,從而節省訴訟時間和司法資源,降低糾紛解決成本,並減輕受害人進一步的精神壓力。同時,調解或和解的方式也能促進社會和諧,避免因司法裁決而引發新的矛盾。
回到非財產損害賠償的立法目的,其核心是通過金錢補償方式減輕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從而實現對受害人尊嚴的尊重和對損害的公平補償。因此,相關制度設計應兼顧法律的安定性和靈活性,使其既能應對普遍情況,又能針對特殊案件進行調整。
植物人可以請求嗎?
就慰撫金的目的方面,其乃是似乎是針對非財產上的損害為補償,然而,嚴格來說,慰撫金並非對非財產損害之補償,因非財產上損害無法以金錢加以估算,且依據民法第一百九十四條以及一百九十五條規定「賠償相當金額」,即揭示非財產損害之無法估算性以及慰撫金並非作為嚴格意義的損害賠償之用。是以,該目的似乎不僅於為填補損害,尚有撫平功能,亦即作為被害人心理上遭受不公或痛苦之感覺的慰藉。
有學者認為除此之外,慰撫金尚有制裁功能,是即使受害人為植物人,而無精神上痛苦可言時,仍得請求慰撫金,以達制裁加害人;但本文以為制裁功能應僅限於國家透過公權力而行使刑罰權,而民法主要是在處理私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無所謂制裁之功能。但就植物人得否請求慰撫金,目前我國實務乃採肯定之見解。
惟我國法院並未指出是基於怎樣的原因讓植物人得以請求慰撫金;其他國家大多亦肯認植物人得請求慰撫金,就德國聯邦法院見解是基於德國憲法人性尊嚴的保障而肯認之,至於其他國家尚有從正義實現加以解釋,不論採何種見解,其不論被害人有無感覺能力,均准許其得請求慰撫金,或多或少已脫離主觀的損害而客觀化,其應包含在人格權的範圍應無疑義以為不論是人性尊嚴或是正義實現理論都過於抽象性,於如何衡量慰撫金時,必然會面對由於高度抽象性應如何衡量之難題,慰撫金亦應包含無法享有人生樂趣之精神上損害,則可解決植物人即可請求其因受到該不法侵害所致之精神上損害之賠償。
子女受有重大傷害可以請求嗎?
身分法益指基於親密關係所生的倫理和扶持利益,主要限於父母、子女或配偶之間的親情利益。例如,父母因子女受到嚴重傷害而經歷深切痛苦,構成身分法益受侵害。若侵害僅涉及子女自身的身體或健康法益,則父母無法主張基於身分法益的慰撫金。實務上,身分法益不包括因照顧被害人而衍生的健康損害,需專注於親情關係受侵害的程度。
情節重大則是另一核心判斷標準,通常針對事故導致的極端結果,如受害人變成植物人或遭受嚴重身心創傷等情況。最高法院案例中,多次認定因車禍或醫療事故成為植物人或心智缺陷者,配偶和父母基於親密關係而感受重大精神痛苦,得請求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例如,因交通事故成為植物人且被宣告禁治產,法院認為父母因親子關係受損,應獲慰撫金。同樣地,因電梯事故導致雙下肢癱瘓的案例中,法院考量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因家庭支柱失能,遭受重大精神痛苦,並認定其可請求相應賠償。
「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準用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同條第三項定有明文。此乃保護基於父母或配偶與本人之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其被侵害時,始得依上開規定,請求加害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之相當金額」,因此如父母以子女遭受恐嚇、傷害為由而請求慰撫金,係子女個人身體、健康法益受侵害,並非父母與子女間的身分法益受侵害(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判決)。又身分法益係指基於親情、倫理、生活扶持之利益,如係身體、健康受侵害(例如照顧被害人過於勞累而致受傷或健康情形衰退),並非身分法益的範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507號判決參照)。
至於情節重大如何認定,實務案例上,如因車禍遭撞傷成為植物人、或因醫療過失導致成為植物人並宣告禁治產者,法院均肯認其配偶得請求慰撫金(100年度台上字第992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94年度台上字第2128號判決參照)。
「倘子女因交通事故而成為植物人或引致心智缺陷,並經宣告為禁治產人(受監護宣告人),父母基於親子間之關係至為親密,此種親密關係所生之身分法益被侵害時,在精神上自必必感受莫大之痛苦,不可言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參照);在另案中,被害人因電梯故障事故致雙下肢半癱瘓,法院亦認為「…又孟昭萍遭此變故,對其家庭成員之衝擊鉅大,衡諸配偶子女間生活緊密關係及親情倫理,張玉明、張瑋、張涵、張庭之身分法益顯受有重大損害,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審酌張玉明於事故發生後,須強忍悲痛肩負家庭事務,照顧三名未成年子女,及獨力承擔經濟重擔,心理承受巨大壓力;另張瑋、張涵、張庭均未成年,於仍須母愛照拂階段,遭此變故,心理亦受創傷,依其等精神受有痛苦之程度、及雙方經濟能力,認張玉明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八十萬元,張瑋、張涵、張庭各三十萬元為適」(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判決參照)。
基於上述分析,當受害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因身分法益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時,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請求慰撫金。本案例中,王先生因車禍成為植物人,其父母失去子女奉養的可能,並經歷深重精神痛苦,構成身分法益受侵害的情節重大,依法可向肇事者主張賠償。此外,慰撫金金額會根據受害人及請求權人的實際情況綜合考量,例如事故嚴重性、家庭經濟狀況及受害人對家庭的影響力。
總體而言,民法第195條第3項的適用旨在保障受害人親屬的精神利益,對於突如其來的事故給家庭帶來的重大打擊提供法律救濟。透過合理認定身分法益範圍及情節重大標準,法院能更精準地實現損害賠償的公平性與正義性,為受害人家庭提供更充分的法律支持與精神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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