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綁安全帶,是否屬於與有過失?論交通事故的與有過失因素
問題摘要:
你的理解是對的,民法第217條第1項確實規定了被害人在損害發生或擴大中有過失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考慮減輕或免除賠償金額。然而,要適用這個原則,必須滿足兩個條件:被害人的行為需要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起到助成作用:也就是說,被害人的行為必須是損害發生或擴大中的一個原因。行為與結果之間要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即被害人的行為和損害結果之間應當存在一定的因果聯繫。如果被害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並無相當因果關係,那麼僅僅因為被害人有過失,法院也不能適用過失相抵原則來減輕或免除賠償。這一點在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2672號判決中有明確說明。
律師回答:
著現代社會科技的發展,動力交通已成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隨之而來的是車禍事件所引發的法律爭議。其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及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是最為常見的類型。在交通事故發生後,法律流程相對明確且有序,首先需通知警方到場處理,警方負責收集現場相關跡證,製作詢問筆錄並完成《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其中記載的「當事人可能之肇事原因(違規事實)」為釐清雙方法律責任的初步依據。
如果對警方所作的「肇事原因」初步研判存疑,當事人可申請交通部公路總局或直轄市政府下屬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進行鑑定。依據交通部發布的《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及覆議作業辦法》,鑑定報告包含肇事經過、肇事分析及鑑定意見。肇事分析詳細說明事故當時的道路條件、號誌狀況、天候因素、駕駛行為及法規依據等,鑑定意見則具體分為以下幾類:若僅一方有過失,則標註為「為肇事原因」;若雙方均有過失且程度相同,則標註為「同為肇事原因」;若雙方過失程度不同,過失較重者標註為「肇事主因」,較輕者則標註為「肇事次因」、「亦有過失」、「亦有疏忽」或「稍有疏忽」。
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民法第217條有明文。又民法第217條所謂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云者,係指被害人苟能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即得避免其損害之發生或擴大,乃竟不注意,致有損害發生或擴大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2238號裁判意旨參照)。
所以如果被害人對於車禍的發生有過失、為肇事原因之一,則屬於「與有過失」之情形,法院會參酌車禍鑑定意見及一切情形,去決定雙方過失比例,然後就賠償金額部分,依照比較去認定加害人應該負的賠償責任。
與有過失,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固為民法第217條第1項所明定,惟所謂被害人與有過失,須被害人之行為助成損害之發生或擴大,就結果之發生為共同原因之一,行為與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足當之,倘被害人之行為與結果之發生並無相當因果關係,尚不能僅以其有過失,即認有過失相抵原則之適用(參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72號判決意旨)。
「肇事原因」的界定根據內政部警政署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其定義為「與交通事故發生有相當因果關係的原因、行為或事實」。相當因果關係是依據經驗法則對行為當時的情境進行事後審查,如果在相同條件下通常會發生相同結果,則可認定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這一標準適用於事故責任劃分的判斷。
除了相當因果關係外,「路權」也是責任認定的重要依據。路權概念源自交通法規,適用於實務中對事故責任的判斷。事故鑑定時,會審視雙方是否違反路權規定,例如是否遵守交通號誌、是否未讓主幹道車輛先行、是否違規停車或未注意行人等。
在事故責任的劃分中,違規行為是重要參考標準,常見的違規行為包括未減速慢行、酒駕、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逆向行駛、超速、未顯示方向燈、開車門未注意等。這些違規行為若與事故發生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則可成為認定過失責任的依據。此外,事故鑑定報告中也會記錄原告的相關違規行為,如不依停車再開標示、未行走行人穿越道而貿然穿越車道等,這些行為可能導致責任分擔或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
在事故訴訟中,與有過失是常見的抗辯理由。根據民法第217條規定,若受害人對損害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法院可酌情減輕加害人責任或免除賠償責任。被害人的與有過失包括未遵守交通法規、未盡合理注意義務等行為。例如,行人未按規定走行人穿越道導致事故發生,或駕駛未適當維護車輛而導致更大損害的發生,均可能成為與有過失的案例。
總而言之,在現代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中,法律流程和鑑定程序為釐清事實和分配責任提供了明確指引。無論是相當因果關係的判斷還是路權的適用,均是責任劃分的重要依據。與有過失抗辯則是加害人減輕責任的重要手段,法官需綜合考量雙方的行為及其與事故的關聯性,公平分配責任,從而實現司法正義。
-事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範圍-與有過失-
瀏覽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