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計酌減條款是什麼?

13 Jan, 2025

問題摘要:

你的理解很準確。實際上,民法第218條已經提供在賠償金額過高時的減輕機制,這樣即使是巨額賠償也不會讓賠償義務人完全無力償還。關於“超跑條款”,確實存在一定的爭議,設立這樣的條款是否有必要,主要取決於是否能有效解決現有法律框架中的問題,並且是否能合理平衡保護受害者和賠償義務人的權益。你提到的法諺“巨額賠償等於無賠償”確實提醒我們,在實際操作中,需要關注賠償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律師回答:

超跑條款的提議源於一起引發廣泛討論的車禍事件:新北市一名20歲男子在替父母送貨途中,不慎開車撞上四輛超跑,導致預估修理費高達數百萬元。事件讓男子深感無助,而社會各界也發起募捐活動,試圖幫助他渡過難關。同時,有人提出應制定「超跑條款」,以限制因超跑上路肇事所產生的損害賠償金額上限,避免普通用路人在一場意外後承受終生無法償還的債務。然而,這樣的條款是否必要或具實際意義,值得深入探討。

 

法律有一諺語:「巨額賠償等於無賠償。」其意在於,損害賠償的基本原則是有損害就應有賠償,但當賠償金額高到天文數字時,賠償義務人可能無力支付,最終導致受害方無法真正獲得補償。因此,我國民法第218條對此提供解決方案。該條規定,當損害並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而賠償金額的支付對賠償義務人的生計有重大影響時,法院得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這意味著,在上述案例中,肇事男子若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引發車禍,可以根據該條款向法院申請減輕賠償金額。

 

民法第218條的設計旨在平衡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利益。一方面,它保障受害人的權利,確保其損害能獲得基本補償;另一方面,它也考量賠償義務人的生活條件,避免因一場意外讓其家庭陷入長期經濟困境。然而,這條款僅適用於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情況。如果加害人主觀上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則無法適用此條規定,即使賠償金額可能對其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法院亦不得減輕賠償金額。

 

從法律框架來看,已有民法第218條的存在,專門處理類似超跑肇事賠償過高的情況,因此訂立「超跑條款」並無必要。該條款的提出可能基於對超跑高價維修費的社會恐懼,但本質上並未改變法律對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再者,制定針對特定車輛或財物的賠償上限條款,可能引發法律適用上的公平性問題。例如,若僅因事故牽涉到超跑便限定賠償金額,是否會導致其他高價資產或特殊情境下的賠償金額被忽視?此外,此類條款可能也違背損害賠償應填補實際損失的原則,進而削弱法律的普適性與公信力。

 

在實務操作中,法院在適用民法第218條時,通常會綜合考量加害人的收入來源、家庭負擔及實際償付能力等因素。這種審慎的判斷機制能在個案中提供靈活性,以確保裁定結果在合理範圍內。同時,受害人亦有權要求肇事者依其賠償能力分期支付,或通過其他法律途徑尋求補償。這樣的安排能在維持公平的基礎上,盡量減少社會對賠償制度的不滿。

 

民法第218條規定,如果損害並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而賠償金額的支付對賠償義務人的生計造成重大影響,法院得酌情減輕賠償金額。這一條文主要旨在平衡受害人與加害人之間的利益,特別是在加害人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避免因過高的賠償金額導致賠償義務人及其家庭陷入極端困境。然而,如果損害是因加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則不適用此條規定,即使賠償金額對加害人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也不得減輕賠償金額。

 

依據民國33年上字第551號判決,法院明確指出,若損害係由侵權行為人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即使賠償可能對其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法院亦不得減輕賠償金額。這意味著,行為人的主觀惡性與行為結果的嚴重性,是決定賠償責任的重要考量因素。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本質上屬於對法律與社會秩序的嚴重挑戰,其賠償責任無法因行為人資力不足而減輕。法院的判決進一步指出,行為人的無資力並不能作為受害人放棄請求賠償的理由。此原則強調受害人權益保護的優先性,並突顯法律對故意侵權行為的嚴格態度。

 

另依民國23年上字第3057號判決,法院再次重申相同的立場,即損害如因侵權行為人故意所致,其資力狀況與賠償金額之調整無關,即便賠償金額可能對行為人的生活造成重大影響,法院仍不得減輕該金額。此觀點表明,法律對故意侵權行為的態度極為嚴厲,旨在防止惡意侵權行為泛濫,並維護社會秩序與公正。

 

實務中,民法第218條的適用條件相當嚴格。首先,必須證明損害並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這需行為人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行為僅屬一般過失或屬於意外事件。其次,行為人需證明賠償金額的支付對其生活造成重大影響,這可能包括舉證其收入來源、家庭經濟狀況、必要生活支出等。如果行為人無法滿足上述條件,法院一般不會酌情減輕賠償金額。此外,即便符合減輕賠償的條件,法院亦需審酌受害人的損害程度與其他具體情況,確保裁定的金額在合理範圍內,既不過分苛責加害人,也能有效保障受害人的基本權益。

 

另一方面,在法律適用上,民法第218條為特別條款,需與民法其他相關規定結合解釋。例如,民法第184條針對侵權行為的一般損害賠償原則,要求行為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的行為負責,而第218條則在此原則下進一步限定賠償金額減輕的例外情形。這種限制表明,法律對於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有嚴格要求,只有在非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可能考量賠償義務人因資力問題而酌情減輕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民法第218條提供在特定情況下減輕賠償金額的法律基礎,但僅適用於損害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的案件。若行為人具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無權減輕其賠償責任,即使賠償對其生活造成重大影響,亦需全額負擔。此規範的設計,既體現法律對受害人權益的高度保護,也反映對行為人惡性侵權行為的嚴懲態度,確保社會秩序與公平正義的維護。

 

-事故-損害賠償-賠償方法-生計減免-

 

(相關法條=民法第2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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