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肇事除了停車察看,不管如何一定要留下處理或資料給方

20 Oct, 2017

問題摘要:

對於交通事故中的肇事逃逸行為。根據你提到的最高法院的判決,即使肇事者在事發後探問被害人是否需要幫助,被害人表示無需時,肇事者仍然有義務留在現場並即時給予救護。這強調了肇事者的責任,即使被害人當時似乎無大礙,但對於肇事者而言,必須考慮到被害人可能需要急救或其他協助。此外,這也凸顯了法律上對於肇事逃逸行為的嚴厲處罰,即使肇事者可能認為情況並不嚴重,但他們仍然有責任留在現場並配合相關的處理程序,否則將可能面臨逃逸罪的指控。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雖然已經講很多次,基本上肇事逃逸罪,即是無論肇事者是否有責任,以及對方傷勢如何,均需停留在現場處理,即使事發後,有去關心探問及檢視被害人傷勢被害人答稱「我人沒關係」等情,或二車擦撞輕微等狀況,未停留下處理,又詳留個人資料而離去事故現場,所為已經該當「逃逸」,重點在於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認定對方真得要您離開,所以雙方互相交換資訊,如用手機拍身份證、留電話等,否則還是報警處理比較好。

 

肇事逃逸的法律責任

 

即時救護義務:按照刑法第185條之4,當事人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造成人員受傷,駕駛人有義務留在現場提供救助,或確保傷者獲得必要的救護。

 

留下個人資料:如果當事人決定離開現場,必須確保已經與對方或警方交換了充分的個人和聯繫資訊,確保後續能夠進行責任認定和賠償處理。這包括姓名、位址、電話、駕駛證號碼、車牌號等。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287號判決所示:「按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於肇事致人受傷時,即產生在場並對該因而受傷之人之身體、生命即時給予救護義務。故行為人於肇事後,縱有其他「無」義務之路人出面照護、聯繫,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任意停止,則於救護人員確實到場施以救護之前,被害人應受即時救護之權,難謂不受危殆,行為人自不能因憑己判斷被害人無何嚴重傷害,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逕自離去,並以之主張解免其責。」

 

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駕駛人有義務留在現場,並提供適當的救助或至少確保對方得到必要的協助。這不僅是道德上的要求,更是法律上的義務。

 

交通事故逃逸的後果

 

根據《刑法》第185條之4,如果駕駛者在事故發生後沒有停留處理或沒有盡到救助義務而逃離現場,可能會面臨刑事責任。這可能包括罰金或監禁。

 

逃逸行為可能會影響事故責任劃分,加重駕駛者的民事賠償責任。

 

立即停車:在安全情況下,立即停車檢查是否有人受傷,並提供或呼叫救助。

保護現場:如果情況允許,應保護事故現場,避免改變事故痕跡,直到警方到達。

報警:無論事故大小,最好是立即報警,讓警方記錄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

交換資訊:與其他涉事者交換姓名、聯繫方式、保險資訊和車輛資訊。

收集證據:拍攝事故現場照片,如果有目擊者,也盡可能收集其聯繫資訊。

 

通過遵守這些步驟,不僅可以避免法律責任的加重,更重要的是保障了事故受害人的權益,促進了公正的法律解決。而在法律框架內主動和負責任地處理事故,通常也能夠幫助緩和受害者和社會的壓力,展示駕駛者的責任感和誠信。

 

這些法律原則的存在提醒了我們所有人在道路上行駛時,應該時刻注意自身行為的合法性和責任,並在發生意外時積極配合相關程序,確保所有人的安全和法律責任得以得到充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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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刑法第18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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