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逃問題-發生肇事除了停車察看,不管如何一定要留下處理或資料給方

20 Oct, 2017

律師回答:

雖然已經講很多次,基本上肇事逃逸罪,即是無論肇事者是否有責任,以及對方傷勢如何,均需停留在現場處理,即使事發後,有去關心探問及檢視被害人傷勢被害人答稱「我人沒關係」等情,或二車擦撞輕微等狀況,未停留下處理,又詳留個人資料而離去事故現場,所為已經該當「逃逸」,重點在於除非有明確的證據,可以認定對方真得要您離開,所以雙方互相交換資訊,如用手機拍身份證、留電話等,否則還是報警處理比較好。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台上字第1287號判決所示:「按刑法第 185  條之 4  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人,於肇事致人受傷時,即產生在場並對該因而受傷之人之身體、生命即時給予救護義務。故行為人於肇事後,縱有其他「無」義務之路人出面照護、聯繫,但既不屬義務,當可隨時、任意停止,則於救護人員確實到場施以救護之前,被害人應受即時救護之權,難謂不受危殆,行為人自不能因憑己判斷被害人無何嚴重傷害,或片面期待將有警、護人員到場,逕自離去,並以之主張解免其責。」


瀏覽次數:1179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