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令事故加害人很囂張,也不要輕率採取過激的行為,出言小心,否則反而恐嚇罪犯嫌

20 Jan,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肇事方還是被害方,在交通事故中都應遵循法律規範,妥善處理相關事宜。肇事方應負起責任,避免逃逸行為;被害方則應注意蒐集證據,積極捍衛自身權益。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內解決事故,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實現公平與正義。撒冥紙行為雖具有挑釁意味,但未構成恐嚇罪要件,而相關的傷害部分已因雙方和解而告終。

 

律師回答:

對方肇事導致他人受傷後逃逸無蹤,後來因為車禍索討賠償費無果,憤而在對方家門口撒冥紙,雙方因此發生口角與拉扯,進一步演變成互控過失傷害、傷害和恐嚇掀起對此行為法律層面討論。

 

為避免在交通事故中陷入不必要的法律糾紛,無論是肇事的一方還是被害的一方,都需要解並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妥善處理事故並保護自身權益。刑法第185-4條規定: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肇事方的正確應對措施 在事故發生後,肇事方應第一時間撥打110報警並撥打119協助傷者。留下聯絡方式並配合警察處理,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責任。處理交通事故的警察會在現場進行定位和測量,繪製現場圖,並為雙方製作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在簽署這些文件時,務必仔細審閱內容,確認其與現場狀況及事故經過一致後再簽名。如果文件內容有疑問或錯誤,可以即時反映,避免日後糾紛。

 

針對事故責任的認定,雙方可以先申請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初步分析研判表。如果對結果有爭議,還可以向交通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若對鑑定結論不服,則可以進一步申請覆議,以確保事故責任的公平分配。

 

若肇事方因過失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可能面臨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的刑事責任,並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賠償內容可能包括醫療費用、受害人因傷無法工作的經濟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因此,肇事方應積極面對責任,與被害方協商賠償,或透過法律途徑解決。

 

被害方的蒐證與求償策略 作為事故中的被害方,及時蒐證對於維護自身權益至關重要。在事故發生現場,應使用手機或相機記錄現場情況,包括車輛碰撞的位置、損壞情形、車牌號碼、道路標誌以及現場的環境條件等。如果現場有目擊者,應盡可能取得目擊者的聯繫方式,以便日後提供證言。此外,保存所有與事故相關的文件,例如醫療診斷證明、修車費用單據等,這些證據都是後續提起訴訟的重要基礎。

 

在法律途徑上,被害方可以依據刑法對肇事方提起刑事告訴,例如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同時,被害方還可以依民法第184條的侵權行為規定,向肇事方請求民事賠償。民事賠償的範疇包括但不限於醫療費用、因傷失去工作能力的損失以及精神慰撫金等。若肇事方投保相關的車險,被害方還可以透過保險公司請求理賠,進一步減少自己的經濟損失。

 

另外由事後肇事賠償談判,在法律層面,恐嚇罪的成立須具備特定要件,刑法第305條,行為人需以「加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為目的,使對方心生畏懼或逼迫其行為、忍受或不作為,進而侵害其自由意志。因此,恐嚇行為的關鍵在於行為是否足以使受害者感受到切實的威脅。檢方指出,撒冥紙的行為雖然帶有挑釁或不友善的意味,但該行為是否具有「科學實證」支持其足以讓受害者感到實際威脅,仍存疑點。因此,僅依撒冥紙行為判定恐嚇罪成立,可能缺乏法律基礎。

 

撒冥紙行為在文化與習俗層面也引起討論。在部分華人文化中,冥紙常與祭祀或悼念亡者相關,其使用在某些情境下可能具有負面含義,如詛咒或挑釁。然而,這些文化符號的具體解讀往往因人而異。有人可能將其視為不敬或挑釁,但也有人認為這只是象徵性的宣泄情緒。因此,該行為是否真正構成心理威脅,必須視具體情境而定,不能單純依文化解釋推導出法律結論。

 

恐嚇是行為人將未來可能產生的危害通知被害人,讓被害人的心理感覺到恐怖、害怕,但此種危害必須是目前的技術、人類的行為所能夠達到的,至於民間詛咒、風土習俗等無法通過科技驗證的,難以認定是恐嚇行為。但如果真遇到恐嚇行為,即使心裡非常害怕,為舉證的必要性,仍然要冷靜的錄音、錄影或記下同行、在場聽聞的目擊者姓名。

 

此外,傷過失害罪部分的和解顯示出,雙方在事件後期通過協商解決部分爭端,反映出當事人在法律程序中尋求私下解決的可能性。這種和解機制在司法實務中較為常見,特別是在較輕微的刑事案件中。然而,恐嚇罪屬於公訴罪,即便雙方和解,檢方仍有義務調查和判斷是否追究刑事責任。這突顯出刑事訴訟中公權力與私人和解之間的微妙平衡。

 

告訴乃論罪是指以告訴為要件的犯罪類型,此類犯罪類型如被害人未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之後撤回告訴,檢察官即為不起訴處分、法官則為不受理判決,而非告訴乃論之罪不是以告訴為要件,只要有犯罪,司法警察或檢察官即應展開偵查。案件不論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之罪,經過偵查認定行為人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會以起訴書載明行為人所涉及之犯罪行為、證據及涉犯法條向法院提起公訴,由法院進行審理,所謂公訴,是相對於檢察官的不起訴,在認為行為人犯罪嫌疑重大時,向法院說明行為人犯罪內容請法院加以審酌之意。

 

因為傷害過失傷害罪屬於告訴乃論罪,經被害人撤回後,檢察官即以告訴已經撤回為理由作不起訴處分,毋須再調查其他證據。至於恐嚇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雖有撤回告訴的意思,也只能被認定有原諒、寬恕行為人之表示,至於行為有無構成恐嚇罪,仍然要經過實質調查加以認定。

 

-事故-刑事責任-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刑法第185-4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30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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