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是什麼?如何認定?
問題摘要:
動物佔有人對其動物有一定的控制能力,因此當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時,應由佔有人負責賠償。這個責任包括了對直接佔有動物的人以及對動物佔有的輔助人。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強調占有人對動物管理的義務,並要求其在動物行為造成損害時,負擔法律責任。然而,法律也為占有人提供了合理的免責條件與求償權,以平衡占有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這種設計既保障了被害人的權益,也減輕了動物占有人在無過失情況下的負擔。
律師回答:
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
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法律上課予「動物占有人」損害賠償之責任,傳統上著重在權利主體間之權利及義務思考;然關於「占有人」之認定,事實上也應考慮社會中民眾實際生活如何管領動物,例如家庭飼養、機構收容乃至脫逃等,將影響如何以認定「動物占有人」。
動物占有人責任之規定屬於特殊侵權行為之一,在歸責原理上採中間責任,行為人所負責任之標準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之間,意即透過法條文字先推定行為人有過失,若行為人無過失則應由行為人舉證證明。
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是民法中一項特殊的侵權行為,法律透過第190條第1項規定,對動物加損害於他人時,要求動物的占有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該條文指出:「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這一規範體現了法律對於動物占有人在管理動物時應有的注意義務,並規範其應對動物侵權行為所需承擔的責任。
動物占有人的責任屬於特殊侵權行為,歸責原則上採取中間責任制,即介於過失責任與無過失責任之間。法律會先推定動物占有人有過失,而占有人若能證明自己無過失,便可免於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種設計的理由在於動物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物有一定程度的管束能力,因此當動物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時,動物占有人應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
法律中所指的動物占有人,涵蓋了對動物直接占有的人以及占有輔助人,後者指的是幫助直接占有人管理或照顧動物的人。動物加損害於他人的行為必須來自於動物自身的自由行動。例如,如果占有人故意刺激動物,使其攻擊他人,則不屬於民法第190條的範疇,而應適用民法第184條中的一般侵權行為規範。
關於動物占有人的認定,法律並未給出嚴格的定義,而是根據個案事實判斷。一般來說,占有人是指對動物具有直接控制權的人,包括家庭飼養者、機構管理者以及負責看管動物的個人。例如,家庭飼養的寵物通常由飼養者負責,而專業動物收容機構中的動物則由機構的管理人承擔法律責任。然而,若動物在脫逃或被暫時轉交他人看管期間造成損害,應如何確定責任主體,則需依具體情況判斷。
占有人必須根據動物的種類及性質採取適當的管束措施。例如,大型犬應佩戴口罩與牽引繩,具有攻擊性的動物應被妥善關籠或限制活動範圍,這些措施旨在防止動物對他人造成傷害。若占有人未採取合理的管束措施,導致損害的發生,則應依法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同時,占有人還需根據動物的行為特性和環境條件,對可能發生的危險進行合理預見和防範。
然而,法律對動物占有人的責任設有免責條件。根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動物占有人若能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管束動物的義務,或即便已盡管束義務,損害仍不可避免地發生,則可免於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若動物因突發的外部刺激(如雷擊或爆炸聲)脫逃並造成損害,占有人可以主張自己已履行相當注意義務以免責。
此外,法律也賦予動物占有人求償權。如果動物的加害行為是因為第三人或其他動物的挑動所導致,占有人在賠償完被害人後,可以向挑動行為的第三人或該其他動物的占有人求償。這一規定旨在平衡法律責任,確保最終導致損害的行為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在現實生活中,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案例並不少見,例如寵物犬咬傷路人或家禽跑入鄰居農田造成損失等。在這些情況下,占有人若未能妥善管理動物,可能需面對法律訴訟,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占有人在日常生活中應當積極履行管理義務,採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動物造成他人損害。
此外,若動物在公共場所造成事故,例如穿越馬路導致交通事故,占有人可能需與其他當事人共同分擔責任。法院會根據動物的行為、事故發生的具體情況以及占有人是否採取了合理的管束措施,來判斷責任的分擔比例。因此,占有人在飼養或管理動物時,應特別注意公共場所的潛在風險,確保動物行為不對他人造成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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