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導致交通工具或其他財物損害之維修費應如何請求?

05 Feb,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中損害賠償的分析非常全面,損害賠償的目的損害賠償的核心目的是將受害人的財物恢復至事故發生前的應有狀態。請求範圍財物損害:包括汽車、機車等交通工具的損害。賠償金額的計算通常會參考行政院公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扣除折舊後請求。受害時實際狀況:請求應基於受害時的實際車況和財物狀況。三、過失責任法院在判斷損害賠償時,會考量事故雙方的過失程度,並根據過失比例決定最終賠償金額。例如,若損害賠償總額為100萬元,若雙方各負50%的責任,受害者只能從加害人那裡獲得50萬元。舉證責任被害人在請求賠償時必須負擔舉證責任,提供所有相關的單據及計算依據來證明請求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確保保留所有醫療費用、交通費用、修理費用等相關收據事故後的處理事故發生後,首要步驟應是報警並蒐集現場證據,以保障未來請求賠償的權益。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指被害人受侵害所致之汽、機車等交通工具或其他財物之損害。由於損害賠償的目的係在於填補損害,因此應將損害之財物回復至事故發生前之應有狀態,故此時請求之範圍應按受害時之實際車況計算,通常會參考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以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加以計算,並將折舊部分扣除後,向加害人請求之。

 

新品換舊品

關於損害賠償中「新品換舊品」是否應扣除折舊,一般認為,若以新品替代受損的舊品,可能導致債權人獲得額外利益,這與損害賠償的目的——填補損害而非增加利益——相違。因此,多數見解主張在此情形下應計算折舊,以防止違反「禁止得利」原則,即被害人不應因受害而意外獲益。最高法院的相關判決多基於此原則,認為在新品換舊品的情況下應扣除折舊金額。

 

然而,這種一律扣除折舊的見解近年來受到挑戰。新近高等法院的判決多採取區分說,即根據修繕材料是否具有獨立存在價值來判斷是否應扣除折舊。例如,若修繕材料本身不具有獨立價值,僅為附屬於他物的一部分或必須與他物結合才能發揮功能,則即使以新品替代,也不會使被害人獲得額外利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直接按照新品價格進行賠償是合理的,無需扣除折舊。這一見解認為新品換舊品不應一律折舊,而應視具體情況判斷。

 

並非所有「新品換舊品」的情形都需要扣除折舊。是否得利應視被害人的實際利益增減來決定。例如,被害人在修繕後是否因此獲得明顯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的提升。如果僅是被動接受修繕,而並未因此實際得利,則不應要求其負擔折舊金額。此外,若被害人因修繕而得益,這一利益應在價值實現時(例如轉售物品時)再行計算,而非在賠償階段即扣除折舊。

 

修繕材料是否具有「獨立存在價值」為折舊與否的判斷標準

關於以修繕材料是否具有「獨立存在價值」為折舊與否的判斷標準,部分法院認為這是一個操作性標準,但實際應用時仍存在疑問。「獨立存在價值」究竟是指材料的交易價值、使用價值,還是指其功能上的獨立性?例如,汽車的車門或車窗雖無獨立於車輛外的使用價值,但其本身具有一定的交易價值。在更換車門或車窗後,對車輛整體價值的提升影響甚微,也不會顯著增加使用壽命,因此通常認為無需扣除折舊。但若修繕的材料是汽車引擎或傳動系統,這些零件對車輛的使用壽命和市場價值有顯著影響,且能減少未來維修保養的成本,則被視為被害人獲得實際利益,因此應計算折舊。

 

重點並不在於修繕材料是否具有獨立存在價值,而在於修繕後是否使物品的總體價值增加。如果修繕後物品的使用價值或交換價值未增加,被害人並未因此得利,就不應扣除折舊。例如,更換汽車的普通零件如油漆或外殼,不會明顯提升車輛的市場價值,應按照實際修繕費用進行賠償;但如果更換的是車輛的核心部件,則應合理計算折舊。

 

當新換舊時,只有在修繕材料的價值「具體反映」在被害人的財產總值中,加害人才可以主張折舊扣除。例如,當車輛在修繕後被轉售且市值顯著提高時,這種利益才能被視為實現,否則不應在賠償階段即扣減。

 

關於新品換舊品是否應扣除折舊,傳統上基於「禁止得利」原則的觀點逐漸向更靈活的實務操作靠攏。新近見解傾向根據修繕材料的具體性質、物品的價值變化以及實際得利情況進行判斷,從而更好地平衡被害人和加害人的權益,確保損害賠償既能達到填補損害的目的,又不至於造成不必要的爭議和不公平的負擔。

 

事故雙方的過失程度來決定各自應負擔的責任比例

在交通事故中,被害人固得依上列各項目請求,但並不代表即能對於各項請求內容所核算出的損害賠償總額如數獲得賠償,這是因為法院還會參酌前述提及的鑑定意見書之內容,就該次事故雙方應負之的過失程度,認定雙方所應負擔的比例。舉例而言,若依車禍案件中核算之損害賠償總額為100萬元,而法院判定雙方皆有過失,應各負50%之肇事責任,此時被害人僅能自加害人處獲得50萬元之賠償,其餘50萬元則需自行負擔。

 

雖然被害人看似得向加害人請求龐大之賠償費用,但由於各項費用多半均須提出相應之單據或計算依據以作為證明,且必須說明請求該等費用之合理性及必要性,於負擔舉證責任的狀況下,受害者之舉證其實並不若想像中容易。無論如何,當車禍發生時,最重要的第一步仍是報警並蒐集、保全現場之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之權益,以便未來有請求之依據。

 

在交通事故中,雖然被害人可以根據各項損失提出賠償請求,但這並不代表核算出的損害賠償總額可以全數獲得。法院在處理這類案件時,通常會參酌鑑定意見書的內容,並根據事故雙方的過失程度來決定各自應負擔的責任比例。舉例而言,如果一宗車禍案件中計算出的損害賠償總額為100萬元,但法院認定雙方均有過失,且各負50%的肇事責任,那麼被害人只能從加害人處獲得50萬元的賠償,其餘的50萬元則需由被害人自行承擔。這一過失分擔原則在損害賠償案件中被廣泛應用,反映出法院對公平性與責任分配的高度重視。

 

舉證責任對被害人來說是一項挑戰

此外,雖然被害人表面上可以提出一筆看似龐大的賠償金額,但實際上,所有的賠償請求都需要相應的單據或證明材料支持。例如,醫療費、修車費、財物損失等項目,均需提交詳細的發票、估價單或專業鑑定報告,並且要證明這些費用的合理性與必要性。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通常面臨舉證責任的壓力,而這個過程可能比想像中更加複雜且困難。例如,修車費用需要提供詳細的維修報價,醫療費需要出具相關的診斷證明和治療單據,若涉及物品損壞,則可能需要專業鑑定來確定損失的具體金額。

 

舉證責任對被害人來說是一項挑戰,但它是損害賠償制度中確保公平的重要環節。如果被害人無法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其賠償請求,可能導致請求金額被大幅削減,甚至遭到駁回。因此,受害人在提起賠償請求前,應特別重視證據的蒐集與保全。這些證據包括但不限於事故現場的照片、涉事車輛的損壞情況、目擊者的證詞、相關單據和估價報告等。只有通過充分而有力的證據,才能有效支持賠償請求,增強其法律效力。

 

當交通事故發生時,受害人應立即採取行動,第一步是報警處理,並確保現場證據得以完整保存。報警不僅有助於後續的法律程序,也能讓警方對事故進行客觀的調查與記錄,為事故責任的認定提供基礎。此後,受害人應主動蒐集現場的相關資料,例如拍攝車輛損壞的照片、記錄現場的道路標誌與環境,並儘可能獲得目擊者的聯繫方式與證詞。這些證據對於後續的賠償請求至關重要。

 

雖然事故的處理過程可能繁瑣且充滿挑戰,但對被害人而言,清楚解自己的權利與舉證義務是保障自身利益的關鍵。同時,在舉證過程中,受害人可尋求專業法律服務的協助,例如律師或專業鑑定機構,以確保請求程序合法合規,並提升賠償成功的機率。

 

在損害賠償制度中,公平性是首要目標。法院根據雙方的過失比例分配賠償責任,既能防止過度懲罰加害人,也能避免被害人因事故遭受不合理的損失。然而,這一制度也要求被害人必須承擔舉證責任,以證明其損失的真實性與必要性。因此,受害人在提起賠償請求時,應充分準備相關證據,並採取合法有效的途徑維護自身權益。通過嚴格的程序和證據要求,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在公平與效率之間取得平衡,為事故雙方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196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4條=民法第215條=民法第216條)

瀏覽次數:18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