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者會不會被收押?

14 Feb, 2025

問題摘要:

以交通事故為例,該類案件通常不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檢察官通常不會向法官聲請羈押肇事者。特別是在肇事者已主動報警自首,或積極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檢察官一般會考量案件的具體情形,決定是否需要羈押。即使檢察官提出聲請,法官在訊問後,若雖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並無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的具體風險,通常也會裁定不羈押。肇事案件的處理方式並不以羈押作為主要手段,而是透過客觀證據的分析與事實認定來決定案件的後續發展,除非有具體證據顯示被告有潛在風險,否則檢察官通常不會聲請羈押,而法官也不會輕易裁定羈押,這與傳統刑事案件的偵辦方式有所不同,體現法律制度在不同案件類型上的靈活運作。

 

律師回答:

羈押是指將被告拘禁於特定場所,以防止其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未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這是一項重要的刑事訴訟程序,用來確保司法程序的順利進行及法律的公平正義實現。依據刑事訴訟法,羈押的要件分為兩種類型,一是一般性羈押,適用於一般犯罪案件(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另一種是預防性羈押,主要針對特定犯罪類型,用來防範被告可能繼續犯罪(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之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以下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予羈押」:

 

被告有逃亡或事實足以認定其可能逃亡之虞。

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可能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

被告所涉案件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根據上述規定,檢察官在要求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進行羈押時,需向法官聲請。法官經訊問後,若認為被告的犯罪嫌疑重大,且符合上述逃亡可能性、湮滅證據風險或涉重大刑事案件等條件,即可裁定羈押。但若不具備這些情形,法官即不會核准羈押。

 

肇事案件,以交通事故為例,通常不涉及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因此逃亡的機率相對較低,且這類案件通常不會有勾串證人或湮滅證據的情形,檢察官大多數情況下不會向法官聲請羈押肇事者。特別是在肇事者已主動報警自首,或積極與受害人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檢察官會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來決定是否有必要羈押,即便檢察官提出聲請,法官在訊問後,若雖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但無逃亡、湮滅證據或勾串共犯的具體風險,通常仍會裁定不羈押,因為羈押本質上不是一種懲罰,而是為確保訴訟程序的順利進行,因此不會隨意適用於所有肇事案件。這樣的程序設計既能防止羈押權的濫用,也能兼顧法律的公平正義以及被告的基本權利。

 

羈押的適用需要考量案件的犯罪嚴重性、被告的行為風險以及案件的整體情況,只有在有確切證據顯示被告可能有逃亡、滅證或勾串共犯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核准羈押。以交通事故案件為例,肇事者往往沒有主觀的犯罪意圖,而是因疏忽或過失導致事故發生,因此不符合傳統刑事案件中常見的羈押條件,這使得交通肇事案件與其他刑事案件在處理方式上有所不同,通常不會像涉及重大刑事犯罪的案件一樣容易被羈押,尤其是當被告已經展現出負責態度,如積極配合警方調查、願意支付賠償或與被害人和解時,更加降低被羈押的可能性。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例如肇事案件涉及嚴重公共安全危害,或因為嫌疑人眾多、案情複雜,導致真相難以釐清,檢察官可能仍會基於偵查必要性提出羈押聲請,並經由法官審查後決定是否裁定羈押。特別是當肇事者有過去類似前科,或有逃亡可能,檢察官與法院才會更慎重考慮是否應採取羈押措施。

 

羈押就是拘禁被告於一定之處所,以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將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羈押的要件:刑事訴訟法上規定兩種羈押的態樣,一種稱為一般性羈押,是規定一般的犯罪案件的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另一種稱為預防性羈押,是為預防被告繼續犯罪,針對某些犯罪所採取的強制手段(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

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3)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依上述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檢察官要實施強制處分羈押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必須向法官聲請羈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又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或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法官就會裁定羈押;反之,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害往往並非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若肇事者報警自首,或是肇事者主動與受害者達成和解,檢察官依情況通常是不會法官向聲請羈押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倘若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法官訊問後,縱然認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犯罪嫌疑重大,但如果不具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或是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的情形,法官亦不准羈押。

 

因此,羈押並非普遍適用於所有犯罪案件,而是需要根據犯罪的嚴重性、被告的行為風險及案件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斷。這項程序設計,既能防止濫用強制處分,又保障被告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同時,羈押的目的並非懲罰被告,而是為保障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這要求檢察官和法官在實施羈押時,必須慎重考量相關法律條件及案件情況,平衡司法效能與個人權利。

 

從實務上看,交通肇事案件的偵辦通常圍繞在事實認定與肇事責任歸屬,透過監視器畫面、行車紀錄器、事故現場勘驗報告與專業鑑定等方式來進行調查,並非依賴被告的供述來決定案件發展,因此即使被告在審訊時選擇保持沉默或否認指控,並不會對案件偵辦造成太大影響,相較於其他刑事案件,如詐欺、殺人或組織犯罪等,交通肇事案件的處理方式更加倚重客觀證據,而非單靠證詞來判定刑責。

 

此外,交通肇事案件往往還涉及民事賠償問題,因此許多案件在刑事程序進行的同時,當事人會同步進行民事訴訟或和解談判,而在和解成功的情況下,受害方可能會向法院或檢方請求從輕處理,這也成為肇事案件與一般刑事案件的一大區別,這類案件的處理核心不僅僅是對加害人的刑罰,更關乎如何平衡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權益,並且透過賠償與和解機制,來達到更符合社會正義的解決方案。

 

-車禍-刑事程序-強制處分-羈押-

 

(相關法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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