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惡意逼車該怎麼做?有何法律責任?

14 Feb, 2025

問題摘要:

逼車行為不僅威脅交通安全,還可能對受害人造成心理陰影。安裝完善的行車紀錄器、保留完整證據,並及時報案,是面對此類事件的關鍵步驟。在法律層面上,無論是行政處罰、刑事責任還是民事賠償,法律都提供相應的途徑,確保受害者的權益能夠得到保障。同時,對於可能構成更大危害的逼車行為,法律的介入和懲處也起到預防和震懾作用,使道路交通環境更為安全。危險駕駛行為無論是否造成實際事故,都可能面臨行政與刑事責任,駕駛人應充分理解法律規範,遵守道路安全規則,避免因一時的不當行為而影響他人安全,更避免自己陷入法律責任的風險。

 

律師回答:

遇到惡意逼車的情形,許多人可能都感到無助和恐懼。明明是對方違規,但按喇叭示警後卻遭到尾隨甚至逼車,這種情況不僅威脅到駕駛者的安全,還涉及法律上的行政、刑事和民事責任。面對這種情形,我們該如何處理,又能主張哪些法律權益?

 

第一時間該如何處理?

 

現代駕駛大多安裝行車紀錄器,但搭配後方鏡頭的機型較少人使用。然而,後方鏡頭的紀錄對於逼車行為的舉證至關重要。如果車輛未裝有後方行車紀錄器,可以請乘客以手機錄影取證。取得初步證據後,應立即將車輛駛往派出所或警局報案,這是確保人身安全的最佳方式。向警方說明逼車情況,並提供相關證據(例如行車紀錄器檔案、錄影畫面)。若未能即時取得影片,也可向警方說明行經路線,請其調閱沿途監視器畫面。此外,配合警方製作筆錄也是必要的步驟。

 

安裝行車紀錄器已經是國人普遍的習慣,但有搭配後方鏡頭的行車紀錄器通常比較貴,使用的民眾就比較少,但逼車的舉證,後方鏡頭行車紀錄器是很重要的,可第一時間拍攝對方逼車的證據。如果沒有後方行車紀錄器,則可請乘客以手機錄影存證。

 

接著請開車到派出所(警局)報案,這是確保人身安全的最好方式,向警方表明被逼車,並將證據提供給警方(例如行車紀錄器檔案、手機錄影畫面),若無行車紀錄器檔案、手機錄影畫面,務必告知警察方才被逼車的行經路線,請警察調取延路監視器畫面,以證明及留存逼車的事實,當然配合警方時間製作筆錄也是必須的。

 

逼車的法律責任為何

 

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第1項第3、4款規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等之違規行為,可處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的罰鍰,且應吊扣牌照3個月。」

 

雖然在道路上行駛時未實際發生擦撞,但若有任意蛇行、逼迫其他用路人讓道,或是其他危險駕駛的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可處新臺幣6,000元至36,000元的罰鍰,根據該條例第43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若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超過最高速限40公里,任意迫近他車、驟然變換車道或採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非遇突發狀況而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拆除消音器或製造噪音,在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迴車、倒車、逆向行駛等行為,皆屬違規行為,並將被當場禁止駕駛,這些規定的目的在於維護道路交通安全,避免因個人駕駛行為影響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至於尾隨逼車是否違反社會秩序違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呢?該條規定為:「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3000元以下罰鍰或申誡。」尾隨逼車當然是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的行為,但本條處罰係以「勸阻不聽再犯」為要件,但逼車事件通常沒有勸阻的機會,所以不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刑事責任

強制罪

逼車可能觸犯刑法強制罪,刑法第304條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而逼車行為係以強暴方式迫使他人停車,妨害其自由行動、騎車開車通行之權利,可構成刑法強制罪,遇到逼車情形,可對加害人提告。

 

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駕駛行為達到一定程度的危險性,即使沒有發生實際事故,仍可能涉及刑事責任,刑法第185條第1項的規定,凡是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設備,或是以其他方式導致公眾往來產生危險,即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5,000元以下罰金,此條文主要採取具體危險說。

 

只要駕駛行為已經造成公眾往來的危險狀態,即使尚未發生實際事故,仍可構成本罪,,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不以道路完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只要行為已經使得人車往來受到阻礙,或者若強行通行可能導致危險,即符合犯罪構成要件。

 

因此,若駕駛人在道路上惡意蛇行、逼車,或驟然變換車道迫使其他駕駛人閃避,導致交通秩序混亂或可能引發事故,即有可能構成刑責,尤其當駕駛人以極端危險的方式行駛,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惡意逼車、緊急煞車導致後車險些追撞,或者高速蛇行影響多輛車輛行駛安全,則更加可能符合刑法第185條的犯罪要件,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通常會考量行為當時的道路環境、交通狀況、行為的惡意程度,以及是否有其他用路人受到影響或遭受損害,例如行車紀錄器畫面、監視器影像、目擊者證詞等,都可能成為重要的證據,從實務判決來看,許多案件即使未導致實際事故發生,但因駕駛行為已造成高度危險,這也顯示出法規對於危險駕駛的嚴格管控,目的在於防止可能引發的重大事故,而非等到事故發生後才進行處罰。

 

恐嚇罪

單純逼車行為較難構成恐嚇罪,因需證明加害人有明確恐嚇意圖。但若逼車後加害人下車持械恐嚇,或以言語威脅他人,則可能構成恐嚇罪。逼車會不會構成恐嚇罪?如果只是逼車,較難證明有恐嚇他人生命、身體、財產之犯意,通常是以提告強制罪處理。但如果逼車後,拿著球棒、拐杖鎖或其他武器下車,或是沒拿東西,但大小聲狂罵(亦可能構成公然侮辱)且有恐嚇性的言詞,就會構成恐嚇罪,可一併提告。

 

民事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除行政罰則與刑事責任外,若因危險駕駛導致交通事故,駕駛人還可能面臨更嚴重的民事賠償責任,例如若因惡意逼車導致後方車輛緊急閃避發生事故,駕駛人不僅需承擔交通罰則與刑責,還可能被要求賠償受害者的車輛損失、醫療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因此,無論是從法律責任還是公共安全的角度來看,駕駛人在道路上行駛時都應謹慎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避免因危險駕駛行為而面臨法律處分,政府與執法單位對於危險駕駛行為採取嚴格執法措施,例如透過科技執法,利用監視器、行車紀錄器、民眾檢舉等方式加強取締,並對惡性重大案件進行嚴懲,以防範類似行為的發生。

如果加害人構成上開刑事責任時,當然也可請求損害賠償(慰撫金),但單獨提告民事訴訟花時間,效力也不夠強,通常先提刑事告訴即可,而此類案件檢察官、法官均會詢問是否有意願和解,若加害人賠償和解,也可減輕刑責,而被告人也獲得賠償,所以提告刑事在先,民事處理在後,是較適宜的處理方案。

 

-事故-刑事責任-強制罪-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社會秩序違護法第89條=刑法第185條=刑法第304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0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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