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構成要件是什麼?認定過失標準又是什麼?

14 Feb, 2025

問題摘要:

刑法對過失犯的處罰設計,旨在平衡個人自由與公共安全。雖然過失犯屬於刑法的例外處罰範疇,但其對注意義務、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嚴格要求,確保刑罰的公平與合理性。在實務中,通過對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可以更準確地界定行為人是否應負過失責任,從而達到法律保護法益和教育行為人的目的。

 

律師回答:

刑法中所規定的過失犯類型包括「無認識過失」、「有認識過失」、「過失作為犯」和「過失不作為犯」。當行為人的行為並非故意時,需要進一步檢討是否可能構成過失犯。這意味著,行為並非故意並不必然構成過失,還需要透過對過失犯各項要件的檢驗,才能確認是否成立。刑事過失責任可以分為無認識過失與有認識過失兩種,然而刑法並未對這兩種類型的刑事責任進一步區分輕重。

 

刑法以處罰故意犯為原則,處罰過失犯為例外。某些刑法條文明確規定過失犯的處罰,其成立要件即包含過失構成要件。例如,刑法第276條第1項就規範過失致死罪的構成要件。我國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第2項則進一步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過失犯成立的要件

 

預見可能性

 

預見可能性是指行為人應對其行為保持一定的注意程度,此判斷應基於客觀標準。即,行為人在特定情境中是否應該且能夠注意到可能發生的不利結果。這裡的注意程度是以一個具有良知和理性且小心謹慎的人,在相同情境下應保持的注意為標準。若行為人未能達到這一注意標準,則可能構成過失。

 

預見可能性指的是行為人應對自己的行為保持合理的注意,並且根據客觀標準來判斷,是否應該且能夠預見到該行為可能會導致不利結果,這裡的判斷標準並非基於行為人自身的主觀認知,而是以「一般具有理性與良知的謹慎人」在相同情境下應有的注意標準來衡量,若一般人在相同條件下都能夠意識到該行為具有潛在風險,而行為人卻未加以注意,即可認定其具備預見可能性,進而可能成立過失犯罪

 

迴避可能性

 

迴避可能性涉及行為人是否具備能力迴避不利結果。若行為人並無能力迴避結果,自然就不存在迴避義務。然而,若行為人明知自身能力不足,仍冒險承擔超出其能力範圍的事務,則可能仍構成過失。注意能力是否充足需結合個案具體判斷。需要指出的是,當行為人依信賴原則相信他人會履行應有義務時,即使具有迴避能力,也可能無須進一步採取迴避行為,這部分涉及信賴原則的應用。

 

迴避可能性則涉及行為人是否具備能力去避免不利結果的發生,若行為人根本無能力避免該結果,則無法認定其負有迴避義務,也就難以成立過失,然而,若行為人明知自身能力不足,卻仍然冒險執行超過自身能力範圍的行為,例如無照駕駛導致事故發生,則仍可能構成過失,此外,在適用信賴原則的情況下,若行為人合理信賴他人會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即使行為人本身具有一定的迴避能力,也可能無須進一步採取行動,這類情形在交通事故與醫療過失案件中較為常見,例如駕駛人依規定行駛綠燈路口時,通常可以信賴其他駕駛人會遵守紅燈停車規則,而不必特意減速或閃避,若此時因對方闖紅燈而發生事故,則應主要由闖紅燈者負責,而不應單純認定駕駛人過失。

 

違反注意義務

違反注意義務是指行為人是否製造不被法律容許的風險。為保護法益,法律基於對各類社會活動的風險及危險程度的考量,制定抽象的注意規則。行為人若違反這些規則,即被認定為違反注意義務。例如,交通法規中的超速行為或工作現場中未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均可能構成違反注意義務。

 

違反注意義務則是指行為人是否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法律基於維護社會秩序與公共安全,針對各類可能造成危害的行為制定注意義務,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中明確規定駕駛人不得超速行駛,建築安全規範要求施工人員必須佩戴安全裝備,若行為人違反這些規範,導致危害結果發生,即可認定其違反注意義務並構成過失犯罪,例如駕駛人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駛,導致意外事故發生,即可認定其違反交通安全義務,若事故造成他人死亡,則可能構成過失致死罪,同樣地,在工地施工時,若負責人未落實安全規範,導致工人因設備不良而墜落死亡,則負責人也可能因違反注意義務而構成過失犯罪,從這些要件來看,過失犯罪的判定不僅涉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還須結合客觀標準進行綜合判斷。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

 

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在過失犯罪的成立中扮演著關鍵角色,過失犯罪屬於結果犯,因此行為與最終發生的結果之間必須具備法律上可認定的因果關係,同時,行為人對於該結果的發生必須負有法律上的責任,亦即客觀歸責的成立。

 

首先,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必須存在連鎖關係,也就是說,行為必須是導致該結果發生的主要原因,否則行為人不應為此結果負責,在刑法上,因果關係的認定通常以條件理論為基礎,即如果沒有該行為,結果就不會發生,則該行為可視為結果的原因,但在法律實務中,並非所有滿足條件理論的情況都必然構成過失犯罪,因為刑法在追究行為人的責任時,還需進一步考慮客觀歸責,客觀歸責理論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創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並且該風險是否實現為具體結果,這意味著,即使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條件理論上的因果關係,但若該結果並非行為人的行為所創造的特定風險所致,而是由於其他獨立因素所引發,則行為人仍可能不需要對該結果負責。

 

過失犯的成立還需要滿足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的條件。在結果犯中,不法構成要件的實現需具備以下要素:

(1)行為與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即行為是結果發生的原因,且二者之間存在連鎖關係;

(2)具體發生的結果能夠歸責於行為人,即行為人必須對該結果的發生負有責任。

 

例如,一名駕駛違規超速行駛,但前方路人因心臟病突發而倒地死亡,即使該駕駛超速與死亡事件在時間點上有所關聯,但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心臟病發作而非駕駛的行為,因此超速駕駛人不應對該死亡事件承擔刑事責任,這樣的情形即為因果關係成立但不構成客觀歸責,進一步來看,若該駕駛因超速行駛導致行人無法及時閃避而發生撞擊,最終導致行人死亡,則該行為創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並且該風險已轉化為具體結果,因此可成立客觀歸責。

 

客觀歸責理論的核心在於,行為人是否製造法律所不容許的風險,且該風險是否實現為具體的結果。如果該結果超出行為人的合理預見範圍,或者該風險是由其他獨立因素引發的,則可能不構成客觀歸責。此外,還需考量行為人對他人及自身負責的範圍。例如,在醫療領域,醫生的注意義務相較普通人更高,因其具備專業知識,對結果的預見能力也更強。

 

此外,在討論客觀歸責時,還需考慮合理預見的範圍,如果結果超出行為人的合理預見能力,則通常不會認定為客觀歸責,例如,一名教師在課堂上提醒學生注意安全,但學生仍因個人行為發生意外事故,則教師無需負刑事責任,因為學生的事故已超出教師合理預見的範圍,然而,如果教師未能履行應有的安全管理義務,例如未經檢查即讓學生參與危險活動,導致學生發生事故,則可能成立客觀歸責,這樣的考量在醫療行為中更為重要,醫生的注意義務相較於普通人更高,因其具備專業知識,對於結果的預見能力也更強,因此,若醫生在進行高風險手術前未盡告知義務,導致病患未能充分理解風險而發生不良結果,則醫生可能因未履行應有的注意義務而承擔責任,然而,如果醫生已根據醫學標準進行診療,但病患仍因個人身體狀況導致併發症,則醫生可能不構成客觀歸責,這顯示出客觀歸責的判斷需要根據個案情境進行細緻分析,並考量行為人是否真正創造法律不容許的風險,以及該風險是否已經具體實現。

 

尤其在刑法的適用上,法官通常會考量當事人的職業背景、經驗、社會常理以及相關法規,來判定行為人是否具備預見可能性與迴避可能性,並且是否違反應盡的注意義務,因此,在具體案件中,過失犯罪的成立與否往往需要透過詳盡的事實調查與專家鑑定來判定,這也是為何過失犯罪在司法實務中往往涉及複雜的法律分析,而非單憑結果論來判斷行為人是否有罪,然而,儘管刑法對於過失犯罪的處罰較故意犯罪寬鬆,但仍然有其必要性,因為許多重大事故往往源自於過失行為,例如醫療過失、交通事故、工安意外等,若法律未對過失行為加以規範,則可能導致社會秩序混亂,因此,過失犯罪的立法目的在於透過法律的約束,使社會成員提高注意義務,避免因疏忽或輕率行為導致重大危害,進而維護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

 

此外,在刑法實務中,還需進一步考慮其他因素,例如介入因素與信賴原則,若在行為人創造風險後,結果的發生是由於第三方的介入行為所致,則可能影響客觀歸責的判斷,例如,一名駕駛違規停車後,一名醉酒路人因視線不清撞上該車並跌倒受傷,則駕駛的違規停車雖然違法,但傷害結果的發生主要來自於醉酒路人的行為,因此駕駛可能不構成客觀歸責,這類情況即涉及介入因素的考量,另一方面,信賴原則則是指,若行為人合理信賴他人會履行其應盡的義務,則可能免除部分法律責任,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若駕駛人按照法規行駛,但因他人違規導致事故發生,則駕駛人可能無需對事故負責。

 

-事故-刑事責任-過失犯罪-

 

(相關法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刑法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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