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行政責任為何?

14 Feb, 2025

問題摘要:

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涵蓋多種懲處形式,從吊銷或吊扣執照到罰鍰與記點,從講習教育到車輛牌照吊扣,各種措施互為補充,形成一套完整的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制度,目的是保護公共安全,促進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並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是指肇事人在事故過程中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而需承擔的一系列行政懲處責任,包括罰鍰、記點、講習、吊扣或吊銷執照等。這些措施旨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懲戒不當行為,並減少未來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行政責任可分為以下幾種類型:

首先是吊銷駕駛執照。這是對於嚴重違規行為的一項懲罰措施。例如,因酒後駕駛或因健康問題導致事故,造成他人重傷或死亡者;撞傷正在執行交通勤務的警察;或因嚴重違反交通安全規則致人死亡等情形,駕駛人將被依法吊銷駕駛執照。這類處罰屬於永久性撤銷駕駛資格,強調對社會安全的保護。

 

其次是吊扣駕駛執照,其懲罰程度較吊銷輕微,但仍具懲戒性質。例如,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因違反交通安全規則,造成他人受傷,依法將被吊扣駕駛執照三至六個月。此措施意在暫時限制駕駛人的行為能力,並促使其反省。

 

吊扣汽車牌照則適用於某些特殊情況,例如駕駛人駕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而車輛所有人同車但未要求駕駛人停車處理,此時車輛牌照可能被吊扣六個月至一年,以懲戒不負責任的車主行為。

 

罰鍰是行政責任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若駕駛人在事故中有違反交通規定的行為,例如闖紅燈、未依規定減速等,會被處以相應的罰鍰。例如,超速行駛肇事將被處以1200元至2400元的罰鍰,這種金錢懲罰具有明確的警示效果。

 

記點制度則是一種累積性懲處方式,用於針對持續性或多次違規行為。例如,駕駛人因違規肇事造成他人受傷時,可能會被記違規點數3點。此外,若違反《處罰條例》第63條第1項相關規定,也將在處罰鍰的基礎上另行記點。累積點數過多,將導致更嚴重的後果,例如6個月內累積6點以上將被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而1年內因累積點數吊扣執照2次,若再次違規記點,駕駛執照將被吊銷。

 

1點記點的違規行為

包括高、快速公路違規、違規攬客、違反速限、爭道不避讓、違規超車、違規轉彎或變換車道、違規迴車、不服從交通指揮、不遵守公路或警察機關所發布的禁止或限制命令,以及大型重型機車(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行駛高速公路的違規行為。相關條例條文包括第33條第1、2項、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45條、第47條第1至3款、第48條、第49條、第60條第2項第1、2款,以及第92條第7項。

 

2點記點的違規行為

此類違規行為涉及汽車裝載的各種不當情況,例如超載、拒磅、未攜帶臨時通行證或未依規定路線與時間行駛的裝載整體物品違規,裝載貨物滲漏、飛散或散發惡臭等行為。相關條例條文包括第29條第1項第1至4款、第29條之2第1、2、4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及第30條第1項第2款。

 

3點記點的違規行為

這類行為危害更大,包括危險駕駛、噪音問題、闖紅燈或紅燈右轉,以及行經與大眾捷運系統車輛共用的交岔路口闖紅燈或紅燈右轉。此外,若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或第33條管制規則,且因此肇事致人受傷,也會被記3點。相關條例條文包括第43條、第53條、第53條之1及第61條第3項。

 

累積記點的後果

如果同一駕駛人在半年內違規記點累計達到6點以上,駕照將被吊扣1個月;若在一年內兩次因累計記點而遭吊扣駕照,再次違規時即會被吊銷駕照。駕駛人應特別注意自己的駕照記點情況,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避免累計過多記點導致駕照被吊扣或吊銷。

 

最後是講習,這是一種教育性質的措施,旨在幫助駕駛人意識到自身違規行為的嚴重性,並提高其遵守交通規則的意識。凡因違規肇事導致駕駛執照被吊扣或記點者,均需參加定期講習,以此作為恢復駕駛資格的必要條件。

 

綜上所述,交通事故引發的行政責任涵蓋多種懲處形式,從吊銷或吊扣執照到罰鍰與記點,從講習教育到車輛牌照吊扣,各種措施互為補充,形成一套完整的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制度,目的是保護公共安全,促進駕駛人遵守交通規則,並有效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交通事故發生後,現場處理完畢後,若肇事者被認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5條的相關規定,處理人員會依照程序當場扣留肇事駕駛人的相關證照,並向其發放代保管物件的臨時收據,以確保違規行為得到應有處理。同時,處理單位需在30日內完成調查,以確認肇事駕駛人是否涉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情事。如果調查結果確定肇事者存在違規行為,應填寫「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進行舉發。

 

針對交通事故的處理,肇事駕駛人的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的規定進行分別處理。例如,在肇事致人死亡且逃逸的情況下,刑事責任部分將移交管轄地方法院檢察署進行偵辦,而行政責任則由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直接按照《處罰條例》的規定吊銷肇事者的駕駛執照,無需等待刑事責任案件的法院判決確定再執行吊銷處罰。此類做法旨在迅速處理嚴重交通違規行為,保障社會安全。

 

肇事駕駛人若對公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的裁罰決定有異議,可依法提出申訴程序。若對申訴結果仍不服,可自接到裁決的翌日起20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聲明異議,以尋求進一步的司法救濟。如果駕駛人對交通法庭的裁定不服,仍可依法提出抗告,但抗告程序僅限一次,並不得再次提出抗告。

 

這套處理程序強調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相對獨立性,確保違規行為得到迅速而有效的處理。同時,為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設立多層次的救濟途徑,從行政申訴到司法異議再到抗告,提供肇事駕駛人充分的法律程序保障,以平衡社會秩序維護與個人權利保護的需要。

 

-事故-交通違規-車禍-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0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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