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開罰單之行為,其法律性質為何?可以一直開嗎?
問題摘要:
交通罰單處理的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直接影響罰單的有效性。駕駛人若收到罰單,應首先確認舉發與裁決過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必要時可尋求法律專業人士協助,確保自身權益。解相關程序與權利,才能在面對交通罰單時做出最有利的應對。
律師回答:
所謂的「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是指國家對於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以相同或類似的措施重複加以處罰。這一原則旨在避免對行為人造成不當重複處罰,體現法律的公平性和比例原則。例如,《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鍰者,依法定罰鍰額最高之規定裁處。」同樣地,《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前段亦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由此可見,若行為人僅作出一個違法行為,原則上僅能受到一次處罰。然而,若違法行為具有「持續性」或「接續性」,是否可以連續處罰則需要進一步探討。
警察開罰單的行為特別屬於一種裁罰性行政處分
行政機關的行為形式中,最常見的一種被稱為行政處分。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的定義,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針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作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並且該行為對外直接產生法律效果,屬於單方面的行政行為。這一定義揭示行政處分的核心特徵,即由行政機關單方面作出,並直接影響相關當事人的法律權利或義務。
在日常生活中,警察開立罰單的行為即屬於行政處分的一種。具體而言,警察在發現交通違規或其他違反行政法規的行為後,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違規者開具罰單,這一過程即構成行政處分。這類行為之所以被認為是行政處分,原因在於其由具有行政職能的警察機關作出,針對具體的違規事實,並且直接對當事人產生法律效果,例如需要繳納罰款或面臨其他行政制裁。
行政處分中,警察開罰單的行為特別屬於一種裁罰性行政處分。所謂裁罰性行政處分,是指為維持行政秩序,實現國家行政管理目標,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義務的行為人作出的法律制裁措施。這類裁罰通常以罰款、吊扣證照、記點等形式展現,其目的在於懲戒違規行為,並預防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
例如,在道路交通管理中,若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如闖紅燈、超速行駛等,警察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開具罰單要求駕駛人繳納罰鍰或接受其他處罰。這種行為不僅針對具體的違規事實進行處理,還直接影響駕駛人的法律義務,屬於典型的裁罰性行政處分。
裁罰性行政處分的合法性依賴於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的正當性和程序的合法性。行政機關在作出處分時,必須符合以下幾個基本原則:
合法性原則:行政處分必須有法律依據,且不得超越法律授權的範圍。警察開罰單需依據具體的法律條文,例如《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具體規範。
比例原則:行政處分的內容和方式應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相符,避免過度懲罰。
正當程序原則:行政機關作出處分時,應遵循合法的程序,包括告知當事人違規事實、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等。
以警察開罰單為例,當警察發現違規行為時,應當場向違規者說明其違規事實,並告知其相關的法律依據。如果當事人認為罰單內容不符事實或有其他爭議,則有權通過陳述意見、提起申訴或訴訟等方式維護自己的權利。
裁罰性行政處分不僅是行政機關執行法律的重要手段,也是實現行政管理目標的必要措施。然而,在實施裁罰性行政處分時,行政機關也應兼顧權利保護與管理效率,確保每一次行政處分都能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既達到懲戒目的,又不損害當事人的基本權利。通過合法、正當的程序實施行政處分,不僅有助於提高行政效能,還能增強民眾對法律和行政機關的信任,從而促進社會的穩定與秩序。
交通罰單是現代人生活中最常見的行政處罰情況之一,尤其是在行駛汽機車時,稍有不慎就可能面臨違規通知。在法治國家中,行政機關的行為必須遵守依法行政原則,特別是正當法律程序。只要行政程序不符合法律要求,即便實際上有違規行為,也可能成為撤銷罰單的理由。因此,解交通罰單的處理流程與程序要求是每位駕駛人應該具備的基本常識。
交通罰單的處理
交通罰單的處理通常分為「舉發」與「裁決」兩個階段。在舉發階段,警察會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開立舉發通知單,俗稱紅單。如果駕駛人同意違規指控,可以依最低罰鍰金額直接繳納;如果認為舉發有誤,可以向地方交通主管機關陳述意見,進一步等待裁決書。如果對裁決結果不服,駕駛人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30日內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並需繳納裁判費。
在舉發階段,依據實際情況分為「當場舉發」與「逕行舉發」。當場舉發指警察現場發現駕駛人違規並直接攔下,例如酒駕、超速、闖紅燈等。此時,若駕駛人拒收舉發通知單,警察需口頭告知應於一定期限內向交通局陳述意見的義務,否則即屬程序違反。而逕行舉發則適用於一些警察無法現場執行的情形,例如固定式測速照相機拍攝的超速或違停。值得注意的是,若逕行舉發是依靠民眾檢舉,必須在違規發生後七日內提出,超過此期限的檢舉視為無效。此外,警察需在交通違規發生後三個月內寄送舉發通知單,否則也會因程序違法而失效。
除當場舉發與逕行舉發,最高行政法院也確認「職權舉發」的合法性,即警察在執勤中發現違規但不符合上述兩種舉發形式的情況。無論舉發方式如何,警察如穿便衣執勤,則需事先經過規劃,且在執勤過程中適時表明身份,否則可能構成程序違法。此外,針對酒駕的舉發,需嚴格遵守《取締酒後駕車作業程序》,例如合理懷疑的基礎、檢測前是否告知等待時間或漱口權利等細節,否則所開出的罰單可能無效。
進入裁決階段後,交通主管機關會根據舉發內容與駕駛人提交的意見進行審核,最快在數周內發出裁決書。然而,如果駕駛人未在指定期限內提出陳述意見,案件可能被延後半年甚至一年才裁決。此過程中,罰鍰金額可能因駕駛人未到案而加重,導致不合理的結果。實務中有判例認為,交通主管機關若未能在舉發通知單所載應到案日期後的三個月內完成裁決,即屬程序違法,罰單有被撤銷的可能。
針對交通違規行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作為行政法的一部分,亦受到「一行為不二罰」原則的約束。然而,為維護交通秩序與安全,並達到警示與遏阻交通違規的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特定情形下允許對同一違規行為進行連續舉發和裁罰。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連續舉發的具體情形包括以下幾種: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1條第3項
針對由民眾檢舉的違規事項(例如危險駕駛、不禮讓行人、不遵守交通號誌等),原則上僅能舉發一次,但若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則可連續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1項
對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1項(如禁止臨時停車處所違停)或第57條(如道路上停放待售車輛)的情形,若經舉發後仍不聽勸導,可連續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1條第2項
針對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如超速、違規超車、跨越車道等)的行為,若違規地點相隔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可進行連續舉發。但若違規地點位於隧道內,則不適用上述限制。此外,針對違規停車的情形,若駕駛人不在場或未能移動車輛,每逾2小時即可連續舉發。
以下舉例說明連續舉發與裁罰的具體案例:
連續闖紅燈
連續闖紅燈屬於多次違規行為,即便時間和地點相近,仍被視為多次違反相同義務,因此可分別處罰。然而,若案件存在違反比例原則的情形,法院可依據具體情況作出不同認定。
持續超速
若駕駛人持續超速且違規地點相隔6公里以上、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一個路口以上,可連續舉發。但若違規地點位於隧道內,則不適用上述條件。
違規停車
針對違規停車行為,若經勸導不聽,或停車時間超過2小時,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連續舉發。
連續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
雖屬多次違規行為,但若違規地點未相隔6公里以上、時間未相隔6分鐘以上,且未經過一個路口,則不可連續舉發。
總體而言,「一行為不二罰」原則適用於行政罰與刑事罰,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在特定情形下允許連續舉發與裁罰。駕駛人應解相關規定,避免因不熟悉法律而遭受不必要的處罰。同時,若對裁罰有異議,應透過合法途徑提起申訴或訴訟,捍衛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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