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違規左轉釀車禍,肇事責任如何判斷?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車違規左轉釀成事故時,肇事責任的判斷將主要依據機車駕駛是否依規定進行左轉,是否適當讓行,以及直行車是否有其他違規行為。在調解或訴訟程序中,警方的分析研判、監視器畫面及行車記錄器等證據,將成為判定肇事責任比例的關鍵。因此,建議發生事故後,應立即報警處理,並保留相關影像資料,以確保自身權益。最後,無論是否涉及違規,所有駕駛人在路口行駛時,都應遵守交通規則,確保安全,以降低事故發生的風險。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2款「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的規定作出進一步的說明與適用原則。此規定旨在明確駕駛人於交岔路口行駛時的路權分配,以確保行車安全,降低事故發生率。
 
機車違規左轉釀成車禍時,肇事責任的判斷將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的相關規定來決定,並綜合考量雙方的行車行為、違規情形以及事故的因果關係。在交通事故的判定中,最重要的是「路權」的概念,也就是不同車輛在特定情境下的通行優先順序,而違規左轉通常會涉及未依規定讓行、影響其他車輛正常行駛動線,從而增加肇事責任。
 
行車過程中,駕駛人遇到轉向、減速、暫停、讓車、倒車或變換車道等情況時,應當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1條的規定使用燈光或手勢來示意其他用路人,確保行車安全。當右轉彎時,駕駛人應提前開啟車輛前後右側的方向燈,或使用手勢來表示右轉,手勢的方式為左臂向上,手掌向右微曲,這樣能提醒後方及周圍的車輛其行駛意圖,以避免發生碰撞。左轉彎時的規範與右轉相似,駕駛人需提前開啟車輛前後左側的方向燈,或者以手勢示意,方法是左臂平伸,手掌向下,這樣的做法有助於其他用路人提前預測駕駛人的動向,減少因不當變換方向而引發的事故。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2 條第1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因之,不遵號誌或指揮就是有主要肇事因素。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七款規定,「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這表示機車若在路口違規左轉,應該讓直行車優先通過。若機車駕駛未依規定禮讓直行車,導致事故發生,則機車駕駛通常會被認定為主要肇責方。此外,依照第102條第五款規定,「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因此,若機車駕駛未依規定提前變換車道、未正確打方向燈、未行駛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再左轉,甚至違規占用對向車道搶快左轉,都可能被認定為違規行為,進而影響肇事責任的認定。
 
另外,若機車是在「設有劃分快慢車道之道路」違規左轉,則依第102條第六款規定,「在慢車道上行駛之車輛不得左轉,在快車道行駛之車輛不得右轉彎」,這表示若機車行駛在慢車道,卻違規左轉,則將被視為違規行為,這類違規行為通常會被視為事故發生的主要肇因。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汽車駕駛人轉彎或變換車道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其中包括「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先行」,顯示左轉機車若違規未讓行直行車,將會受到處罰。
 
在交通事故的實務認定中,除參考上述法規,還會根據「交通事故分析研判表」及「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報告」,來判斷雙方的過失比例。例如,如果機車違規左轉,導致對向直行車輛無法閃避而發生碰撞,則機車駕駛通常會被認定為主要肇責方。但若對向直行車輛本身也有違規行為,例如超速行駛、未依規定禮讓行人、行駛過程未注意車前狀況等,則可能會適當分擔部分過失責任。因此,在調解過程中,肇事責任比例並非單純由某一方完全承擔,而是會根據雙方的違規程度來決定。
 
此外,若事故發生在無號誌或號誌故障的交岔路口,則依據第102條第二款規定,「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若無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則「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在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因此,若機車駕駛違反這些讓車原則,在無號誌的路口未禮讓直行車而貿然左轉,也將被認定為主要肇事責任方。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自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後,重新檢討與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相關規定,根據現行條文第1項第2款,汽車駕駛人若行駛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且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的交岔路口,應依以下優先順序決定行車權利:
 
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以維持主要幹道的行車流暢性與安全性。
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車先行,因多線道車道數較多,通常代表交通量較大,故少線道車應讓行,以減少交通衝突。
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確保直行車能順暢通行,避免轉彎車與直行車產生碰撞風險。
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時,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此項規範確立行車優先權的判斷標準,減少交岔路口的爭道情形,進而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針對「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的適用範圍,該規定要求左方車駕駛人在行經交岔路口時應暫停,待確認右方車先行通過後,方可行駛。此舉旨在確保駕駛人進入交岔路口時,能夠視界良好且具備安全條件,避免因搶道行駛而發生事故。因此,該條規定的適用原則並非僅限於「左右方車輛同時到達交岔路口」的情境,而是強調左方車需主動暫停並確認安全後再行駛,避免車輛在交岔路口內發生衝突。
 
此外,為進一步強化並明確規範交岔路口的行車秩序,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第1項第9款也增訂相應的罰則,規定駕駛人若未依以下原則行駛,將被處以罰鍰:
 
支線道車不讓幹線道車先行。
少線道車不讓多線道車先行。
車道數相同時,左方車不讓右方車先行。
 
同時,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也相應修正第1項第2款,並增訂第2項車道數計算基準,使駕駛人能夠明確區分自身行駛路權,確保在不同情境下皆能正確判定行車優先順序,減少因錯誤認知而導致的交通事故。
 
值得注意的是,交通部在72年2月24日曾發布交路字第04213號函,當時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的解釋認為「原則上以左右方車輛同時到達交岔路口為準」,但隨著法規的修正,這一舊有解釋已經不再適用。因此,駕駛人在面對交岔路口的路權問題時,應完全依據現行規定執行,而非依賴過去已被廢止的解釋標準。
 
在許多交通事故案例中,若駕駛人能夠依規定讓車,便可避免因爭道導致的碰撞事故。此外,無號誌交岔路口因缺乏明確的燈號指示,往往是事故高發區,駕駛人更應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所規範的行車順序,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安全。
 
總結而言,當駕駛人行駛至交岔路口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規定,判斷自身應否讓行,並確保視線良好、安全無虞後才可通過路口。尤其是無號誌交岔路口或號誌故障時,更應謹慎確認自身是否具備行車優先權,切勿因搶快而忽略行車安全。同時,駕駛人也應熟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5條所列明的罰則,避免因違規而遭受處罰。在行車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不僅能保障自身與他人的安全,也能確保行車順暢,降低事故發生率,營造更安全的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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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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