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與狗玩,不幸遭到飼養的狗咬,應如何處理?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在處理寵物傷人案件時,若動物造成他人損害,飼主需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裡的“占有人”指的是飼養該動物的人。這條規定:賠償責任: 飼主對動物造成的損害需負責賠償。相當注意: 飼主若已採取適當的管束措施(如牽繩、嘴套等),但仍然發生損害,飼主可以主張自己已盡相當的注意,這可能會影響法院的判決。 飼主有責任證明自己已經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否則容易受到敗訴。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需防止其動物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是飼主的一項基本義務。 若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主管機關可以進行處罰,包括沒收該動物。雖然在大多數情況下,寵物傷人主要涉及民事和行政責任,但若行為具有故意或嚴重過失,可能會引起刑事責任。若飼主違反動物保護法規定,也可向主管機關投訴,要求進行處罰。在寵物管理的法律層面上,許多案例顯示,當寵物傷人時,法院通常會優先考量飼主是否已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若飼主無法證明已經採取必要的防範措施,則將可能被判定需負擔全部或部分責任。這也代表,寵物飼主在日常生活中,應該時刻留意寵物的行為與環境變化,特別是在公共場所或陌生人接觸的情況下,更應該加倍注意,確保寵物不會對他人造成潛在威脅。從法律角度來看,動物傷人並非單純的意外事件,而是一種可以透過妥善管理來預防的風險,當飼主能夠理解並落實這些法律義務時,才能真正做到負責任的寵物飼養,讓人與動物能夠和諧共處,減少不必要的法律糾紛與風險。
律師回答:
男童與狗玩,不幸遭到飼養的狗啃咬臉部,導致臉部多重撕裂傷,寵物傷人需要賠償嗎?
此案的關鍵爭議點在於,飼主對於寵物的管理責任是否已盡到應有的注意義務,以及受害方是否有部分責任。民法第190條的規定,動物若對他人造成損害,其占有人(通常為飼主)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飼主能證明自己已對動物採取適當的管束,或者損害是因第三人或其他動物的挑釁所導致,否則仍須承擔法律責任,飼主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男童的行為是導致狗隻攻擊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判定她須負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也反映出,飼主對於寵物的管理義務不僅止於平時的飼養,更包含在公共場所或其他開放空間內的適當管控,以確保寵物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
此外,依據動物保護法第7條的規定,飼主應防止所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若動物因疏忽管理而導致傷害事件,飼主即可能面臨過失傷害責任。在許多寵物傷人案件中,法院會案件情境來判斷飼主是否已盡到合理的管束義務。例如,若該犬隻本身具有攻擊性,則飼主應當採取更嚴格的防護措施,如使用牽繩、佩戴口罩等,以減少風險。
動物保護法第20條第2項,對於具攻擊性的寵物,飼主在攜帶其出入公共場所時,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否則可能面臨高額罰鍰。本案中,該犬隻為中大型犬,且處於學童活動的環境,飼主若未事先做好充分的防範,確保寵物與學童之間有足夠的安全距離,即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妥善管理責任。
除動物保護法與民法的相關規範,若因飼主疏忽管理,導致動物對他人造成嚴重傷害,甚至可能涉及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該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他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重傷,則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法院在判決類似案件時,會綜合考量受害者受傷程度、動物攻擊行為的可預測性、飼主的管理措施等因素,以決定是否涉及刑事責任。本案中,雖然未涉及刑事處分,但因受害人為學童,傷勢影響其外貌與心理狀態,因此法院在審理時也考量精神損害賠償的部分,最終判決飼主須支付50萬8927元的賠償。
此案件也提醒所有飼主,無論是在家中或公共場合,皆應對寵物的行為負責,特別是在有孩童或陌生人接近的情況下,應特別注意動物的反應與行為,必要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例如使用牽繩或將動物關入特定範圍內,以確保安全。同時,若發生寵物傷人事件,飼主應立即提供必要的醫療協助,並積極與受害方協商賠償,以減少法律糾紛。透過此案,也可見到法官在判決時所依據的法律原則,飼主若未能充分證明已盡到管理義務,則將可能面臨法律上的責任與賠償義務。因此,身為飼主應時刻注意寵物的行為與可能的風險,以避免類似事件再次發生。
依據民法第190條之規定,若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其占有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已對動物進行相當注意的管束,或即便已經採取適當的管理措施,仍無法避免損害發生,才可能免責。此處的「占有人」指的是實際飼養動物的人,也就是負責管理該動物行為的個人或機構,無論是飼主本人或是臨時照顧寵物的人,都可能成為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在訴訟實務中,法院通常會審查飼主是否已經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例如是否有適當的牽繩、圍欄或其他防護措施,來防止寵物對他人造成危害。如果法院認定飼主未能充分證明自己已盡到必要的管理責任,則極有可能判決飼主敗訴,並要求其賠償受害人的損失,這也顯示出在飼養動物的同時,妥善管理寵物的重要性。
除民事責任,飼主若未妥善管理寵物,可能還需面臨行政責任。動物保護法第7條明文規定,飼主應防止所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飼主在動物行為上的監管義務,確保動物不會對他人造成不必要的傷害。此外,動物保護法第32條規定,若飼主違反第7條的規定,導致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並因此造成傷害,則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有權逕行沒入該飼主所飼養的動物,這代表若動物攻擊他人導致嚴重傷害,除可能面臨罰款或賠償責任,飼主還可能會被強制沒收寵物,這對飼主而言是一個極大的懲罰,因此務必妥善管理寵物,以避免觸法。
此外,在某些極端情況下,飼主可能還需負擔刑事責任,若寵物因為飼主的「故意驅使」或「疏於管理」而造成他人生命或身體上的損害,則飼主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須依法受罰。例如,若飼主故意驅使寵物攻擊他人,可能構成刑法上的故意傷害罪,甚至在嚴重的情況下,若動物攻擊導致受害人死亡,則飼主可能涉及故意殺人罪,需負擔更重的刑責。而若是因為飼主疏忽導致動物傷害他人,例如未妥善繫好牽繩,讓狗突然撲向路人造成傷害,則可能構成刑法第284條的過失傷害罪,因過失傷害他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若導致重傷,則刑度加重至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因此,若飼主未能謹慎管理寵物,甚至因管理疏忽導致寵物傷害他人,則可能不僅面臨民事賠償與行政責任,甚至可能觸犯刑法,這也提醒所有飼主,務必對寵物的行為負起完全的責任,確保寵物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
由此可見,飼主在飼養動物時,須承擔多重法律責任,除基本的民事賠償責任之外,若因寵物管理不當導致他人受害,還可能被處以罰款,甚至面臨刑事責任,若情節嚴重,寵物還可能遭到沒收。這些法律規範的存在,都是為確保社會安全與公共秩序,讓所有人都能夠在合法且安全的環境下飼養寵物。對於飼主而言,應該落實負責任的飼養觀念,確保寵物在公共場所時受到妥善管理,避免因疏忽造成他人傷害。此外,在公共場合,飼主應遵守動物保護法第20條的相關規定,例如攜帶具有攻擊性的犬隻時,應由成年人伴同,並使用不超過1.5公尺的鍊繩牽引及佩戴口罩,以減少攻擊風險,這些措施不僅是為避免觸法,更是為確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動物保護法第32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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