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闖禍,飼主應如何賠償?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遛狗雖然是飼主的日常活動,但因狗隻具有不可預測的行為,飼主應負起相應的法律責任,以防止寵物對他人造成傷害。而若發生意外,受害者也應立即採取適當措施,如報警、蒐證、調解或提告,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保障。
律師回答:
近年來,台灣人家中飼養狗隻的比例逐漸增加,許多飼主都會帶著愛犬外出散步。然而,狗畢竟仍帶有一定程度的野性與不可預測性,特別是中型犬與大型犬,更可能具有攻擊性,因此法律上對於飼主的責任有明確規範,以確保公共安全與他人權益。依照狗的體型分類,可分為小型犬(10公斤以下)、中型犬(11公斤至30公斤)及大型犬(30公斤以上)。
無論體型大小,飼主皆應對其寵物負有管束義務,以防止動物侵害他人,否則將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動物保護法第7條,飼主應負責防止所飼養的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這意味著若飼主疏於管理,導致寵物傷害他人,則須依法負責。此外,動物保護法第20條規定,寵物進入公共場所時,應由七歲以上之人陪同,若該寵物具攻擊性,則必須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中央主管機關亦會公告具攻擊性的犬種及相應防護措施,以確保公共安全。
動物保護法第7條:
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動物保護法第20條:
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
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
前項具攻擊性之寵物及其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另一方面,民法也對此類情況設有相關規定。民法第184條,任何人若因故意或過失而侵害他人權利,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若其行為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導致損害發生,亦須負責,除非能證明自己並無過失。
同時,民法第190條更明確指出,若動物對他人造成傷害,則其占有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占有人已經對動物進行相當注意的管束,或即使採取了適當管束措施仍無法避免傷害的發生。此外,若動物是因第三人或其他動物的挑動而傷害他人,則其占有人可向該第三人或其他動物的占有人求償。從上述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若狗隻在外傷害他人,飼主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因此,飼主應妥善管理自家犬隻,例如為大型犬佩戴牽繩或口罩,以防止潛在的攻擊行為發生。若遇到因狗隻傷人而需要追究責任的情況,受害者可採取幾項措施來保護自身權益。首先,若已知肇事狗主的身分,則可以向警方報案,即使對方提供的聯絡電話為空號,只要對方留下的身分證字號是真實的,警方便能依此查找肇事者。
民法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此外,由於一般飼主通常會在住家附近遛狗,因此受害者可向附近商家、鄰長或里長詢問是否有人飼養類似的黑色土狗,透過社區網絡或地方關係找到肇事者應該不會太困難。在追究責任的過程中,蒐集有利證據是關鍵。若對方事後否認,受害者可以調閱事發地點附近的監視器畫面,查看是否能夠拍攝到肇事者牽著黑色土狗出現,若剛好錄下事發經過,則可作為強而有力的證據,對肇事者提出法律追訴。找到肇事者後,建議先透過地方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對方仍置之不理或拒絕負責,則可依據民法第190條,要求對方負起動物管理責任,並支付相關損害賠償。
-事故-動物事故-民事責任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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