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靠右」有錯嗎?慢車一定要靠右行駛?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關於交通法規部分,加害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規定,慢車駕駛人有幾種情況將面臨罰鍰,包括未在劃設的慢車道行駛,或無正當理由行駛於未劃設慢車道的道路卻未靠右側行駛,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甚至在道路上爭道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駛,夜間未開燈,以及行進間手持手機或類似裝置進行通訊等行為,均屬違規行為,另外,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進一步明確慢車行駛時應依標誌或標線指示,若無標誌或標線,則應緊靠道路右側行駛,並禁止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依此規定可知,只要是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所規範之慢車,在未劃設慢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即應靠右側行駛,因此,騎乘腳踏車未依規定靠右行駛,顯然已違反相關交通規範,而這也成為法院判定其需負擔60%責任的主要依據。其次,在賠償責任分配部分,依據民法第217條規定,若受害人自身亦有過失,則法院得酌情減少賠償金額,而在交通事故中,責任比例通常是依照雙方的違規程度來決定。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被害人騎乘腳踏車行經巷口時,突遇加害人駕駛開車駛出,雖然被害人已經緊急煞車,但仍因失控摔車後撞上汽車車頭,最終重摔在地,導致嚴重傷害甚至癱瘓,被害人主張加害人駕駛行經無號誌路口時未減速,導致事故發生,然而透過監視器畫面分析,發現被害人當時騎乘腳踏車位於車道中央,且逐漸往左側靠行,明顯未依規定靠右行駛,亦有過失,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相關規定,慢車應行駛於劃設的慢車道,若無慢車道則應緊靠右側路邊行駛,以確保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被害人未遵守此規定,而行駛於車道中央甚至逐漸向左靠行,已經違反相關交通法規,並可能導致事故風險增加。
 
本案件可能存在哪些法律問題?
 
行車速度
行車速度應依據速限標誌或標線的規定,若無標誌或標線,則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的規定,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但若道路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則慢車道的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的道路,時速則不得超過三十公里,此外,當車輛行經彎道、坡路、狹路、狹橋、隧道、學校、醫院標誌路段、施工路段、泥濘或積水道路、無號誌交岔路口及其他人車擁擠處,或因雨霧導致視線不清,甚至遇到臨時道路障礙時,均應減速慢行,並隨時準備停車,以確保行車安全,此外,駕駛人應依標誌、標線或號誌的指示行駛,以維護道路秩序與安全。
 
慢車的路權規範
針對慢車的路權規範,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明確界定慢車的種類,其中包括自行車類別,例如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微型電動二輪車,其中電動輔助自行車的定義為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車重不得超過四十公斤,而微型電動二輪車則指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同為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且車重(不含電池)在四十公斤以下,或車重(含電池)在六十公斤以下,除此之外,慢車還包括其他車輛,例如人力行駛車輛(客、貨車及手拉推貨車)、獸力行駛車輛(如牛車、馬車等),以及個人行動器具(如電動平衡車或立式電動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同一意旨意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若違反以下規定,將被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的罰鍰,包括未在劃設的慢車道上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的道路上未靠右側行駛,未依規定在指定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未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以及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以危險方式駕駛,此外,夜間行車未開燈,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手機、電腦等裝置進行通訊,也將面臨罰則。
 
而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第3項,慢車應依標誌或標線規定行駛,若無標誌或標線,則應依以下規定行駛,首先,慢車應在劃設的慢車道上靠右順序行駛,若道路未劃設慢車道,則應靠右側路邊行駛,除非公路主管機關、市區道路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另有特別規定,駕駛人應遵守其規定。
 
其次,在單行道上,慢車應行駛於最左側或最右側車道,且不得侵入快車道或人行道行駛,也不得在禁止穿越地段穿越道路,依據這些規定,只要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所規範的慢車,在未劃設慢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即應緊靠右側行駛,以維護交通秩序,避免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或影響行車安全,這些法規的制定旨在確保慢車與其他車輛的行車權利能夠清楚界定,並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此外,交通法規也針對行車速度進行規範,確保所有車輛在行駛時能夠依據不同路況適當調整速度,例如,在特殊路段如學校、醫院、彎道或隧道等處,駕駛人應減速慢行,以應對突發狀況,若駕駛人未依照相關規定行駛,不僅會面臨罰則,還可能須負擔交通事故的責任。
 
只要是符合慢車定義的車輛,行駛於未劃設慢車道的道路時,就應緊靠右側行駛,以確保道路行車秩序與安全,慢車駕駛人若未依規定行駛,可能構成違規,並可能影響事故責任的判定,此外,加害人民法第217條所訂定的過失相抵原則,若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本身也有過失,那麼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所謂的「與有過失」原則,是指損害的發生不僅來自加害人的行為,受害人自身也有部分責任,因此,若讓加害人承擔全部損害賠償,顯然不公平,所以法院將視情況酌情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例如若慢車駕駛人違反交通規則,未依規定靠右行駛,甚至駛向快車道,而導致汽車駕駛閃避不及發生事故,那麼法院可能會認為雙方皆有過失,進而依照過失比例來減輕汽車駕駛的賠償責任,這種情況下,法院會依據雙方違規行為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最終的賠償比例,而非僅以「誰受傷較重」來作為判斷標準。
 
除民事賠償上的過失相抵原則,刑事責任方面,刑法第14條亦規定,若行為人雖非故意,但依其行為情境應注意且能注意,卻未加以注意,則構成過失,另外,若行為人對於可能發生的危險已有預見,但仍確信不會發生,最終導致事故,則仍以過失論處,加害人這項法律規範,所有道路駕駛人應該取得駕照、熟悉道路狀況與交通法規,並於個人能力所及範圍內,確保自己遵守交通規則,否則將可能被認定為過失責任。
 
法院在處理交通事故案件時,亦會依據信賴保護原則,假設每個行駛於道路上的駕駛人都應遵守交通規則,因此,當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靠右行駛,甚至駛向快車道,而導致汽車駕駛閃避不及,進而造成事故時,法院通常會認定雙方皆有過失,並加害人具體情境來分擔責任,這種情況下,慢車駕駛人的違規行為不僅影響自身安全,也對其他用路人造成潛在危害,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會透過監視器畫面、事故現場勘查及證人證詞等證據,來綜合判斷雙方過失比例,最終決定賠償責任的歸屬。
 
此外,依據過失相抵原則,法院可視事故的具體情境,減輕或免除汽車駕駛的賠償責任,而不會一概而論地讓汽車駕駛承擔全部責任,這也說明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違規行為的程度與事故責任的歸屬密切相關,因此,所有道路使用者,包括慢車駕駛人與汽車駕駛人,都應該遵守交通法規,以確保自身與他人的行車安全,並避免因違規行為而影響自身權益,在實務上,法院處理交通事故時,會綜合考量各種因素,包括事故現場的具體狀況、雙方違規情形、監視器畫面、證人證詞以及警方初步研判結果等,最終決定事故責任的分配,因此,即便受害人受傷嚴重。
 
若法院認定其自身也有違規行為,例如未依規定靠右行駛、違規變換車道或駛入快車道,那麼法院仍可能依據過失相抵原則,減輕加害人的賠償責任,這樣的法律適用不僅確保公平性,也讓所有用路人更應自覺遵守交通規則,以避免發生事故時自身權益受到影響,因此,在道路行駛時,無論是慢車還是汽車駕駛人,都應謹慎遵守交通法規,以維護自身及其他用路人的安全,同時避免因自身違規行為而影響事故賠償的分配,這不僅符合法律規範,也確保交通秩序的正常運行,並降低交通事故的發生率。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慢車事故-自行車事故

(相關法條=刑法第14條=民法第217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9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6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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