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事故,肇事判斷規則有何特別之處?
17 Mar, 2025
問題摘要: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事故的判斷規則主要基於速限、安全車距、車道使用、交流道與匝道進出、違規行為以及天候條件等因素,在事故發生後,警方與鑑定單位會依據這些規則進行事故責任分析,肇事者若違規駕駛、未保持安全車距、未依天候狀況調整車速或不當變換車道,則可能需負擔較大比例的肇事責任,因此,駕駛人在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應隨時注意交通規則,確保自身與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律師回答: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的事故判斷規則有別於一般市區道路,主要是因為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的行車環境不同,車輛行駛速度較快、變換車道頻繁、駕駛人反應時間短,且事故發生時的衝擊力通常較大,導致事故的嚴重性高於一般道路,因此,在事故判斷時,會特別考量車輛速限、車距、車道使用規則、駕駛行為以及特殊路況等因素。即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5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或設站管制之道路,應遵守其管制之規定。」
速限與超速問題
首先,速限與超速問題是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事故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汽車應依速限標誌行駛,若未設置速限標誌,則應依交通法規規定行駛,如最高速限不得超過每小時110公里,而最低速限通常設定為60公里,以確保行車秩序與安全,當事故發生時,若駕駛人有超速或低於最低速限的行為,可能會被認定為主要肇事原因,因為超速會影響駕駛人的反應時間與煞車距離,而低於最低速限則可能影響後方車輛的判斷,增加追撞風險。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車安全規範明確規定駕駛人應遵守速限標誌指示,避免因超速或低於最低速限而影響交通流暢性與安全性,若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等特殊狀況,能見度低時,駕駛人應降低車速至時速四十公里以下,甚至於路肩暫停,並開啟危險警告燈,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及救濟車雖不受一般行車速率的限制,但仍應依規定裝置明顯警示標識,以確保行駛安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
安全車距與行車間距
其次,安全車距與行車間距也是判斷事故責任的重要依據。在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應保持「車速值除以二」的公尺數距離,例如時速100公里時,應保持至少50公尺的安全距離;而大型車則應以「車速減20」的公尺數距離,如時速100公里時,應與前車保持80公尺的距離,若事故發生時,後車未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即使前車突然減速或停車,後車仍可能需負較大責任,因為法律要求駕駛人應隨時保持可隨時煞停的距離,避免追撞發生。
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行車安全距離的規定是為避免追撞事故的發生,正常天候狀況下,小型車與前車應保持車速值除以二的公尺數距離,例如時速一百公里應保持五十公尺的距離,而大型車則應以車速減二十來計算,例如時速一百公里時應與前車保持八十公尺的安全距離,在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下,駕駛人應進一步增加安全距離,以確保行車安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
變換車道與內外側車道的使用
第三,變換車道與內外側車道的使用亦是事故判斷的重要依據之一。在高速公路與快速公路上,內側車道為超車道,駕駛人不得長時間占用,尤其是大型車通常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僅能在超車時短暫進入內側車道,若發生事故時,駕駛人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例如未打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或驟然切入其他車道導致事故發生,則可能被認定為肇事主因,此外,在爬坡道與下坡路段,車速較低的車輛應行駛於外側車道,以維持行車順暢,若違規行駛於內側車道,影響後方來車行駛安全,則可能會被判定為部分肇事責任。
若無相關設置,則應遵守以下原則:較慢速的小型車應行駛外側車道,大型車也應行駛於外側車道,內側車道則為超車道,小型車若不影響行車順暢,可依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然而,在長陡坡路段,載重大貨車、大客貨兩用車、聯結車等應行駛外側車道,不得隨意變換車道,且當車速低於最低速限時,應行駛於專設的爬坡道,以確保行車秩序與安全,此外,拖吊車輛執行任務時,除特殊狀況外,也應行駛外側車道,不得變換車道,避免影響正常車流。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交流道、服務區及匝道的使用
第四,交流道、服務區及匝道的使用在事故判斷上也有特別考量。駕駛人從交流道或服務區駛入主線車道時,應利用加速車道逐漸加速,並判明與主線車道車輛的安全距離後,方可駛入主線車道,若駕駛人未遵守此規範,直接駛入主線車道,導致後方車輛緊急煞車或閃避不及發生事故,則該駕駛人可能需承擔較大肇事責任,此外,在減速車道駛離高速公路時,駕駛人應提前進入減速車道,而不得突然減速或變換車道進入匝道,否則可能增加後方車輛追撞的風險,成為肇事主因。
當車輛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駛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速車道逐漸提升車速,確保與主線車道車輛之間的安全距離,方可駛入,避免影響其他車輛行駛,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時,車輛須按照標誌、標線或號誌的規定使用適當車道。(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7條)
違規行為與特殊情境
第五,違規行為與特殊情境亦會影響事故責任判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禁止違規行為如違規超車、逆向行駛、倒車、迴轉、占用路肩行駛、違規停車等,這些行為若導致事故發生,違規方通常會被認定為肇事主因,尤其是在隧道內、高乘載車道、施工路段等特殊區域,違規駕駛可能會導致大規模連環車禍,責任亦較為嚴重。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車時,駕駛人不得進行以下違規行為,如跨越行車道、迴車、倒車或逆向行駛,這些行為嚴重影響行車安全,可能導致重大交通事故,此外,禁止車輛在路肩行駛或利用路肩超車,也不得在加速車道、減速車道或單車道匝道上超車,以免影響進出高速公路的車輛安全,擅自開啟或穿越中央分隔帶設施也是明確違規行為,影響行車秩序與安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
另外,駕駛人、乘客未繫安全帶、夜間行車未開燈、使用遠光燈影響其他車輛、拖拉故障車輛未依規定使用鋼質連桿、隨意變換燈光迫使前車讓道、向車外丟棄物品、違規行駛高乘載車道等行為,皆可能影響道路行車安全,因此明文禁止,執行任務的救護車、消防車、警備車、工程車、救濟車及吊車在必要時可不受部分限制,但仍須裝置明顯警示標識,以提醒其他用路人。
行駛過程中,除非遇到特殊狀況,駕駛人不得驟然減速或在車道中臨時停車,以免影響後方車輛的行車安全,在變換車道或超越前車時,應依標誌、標線及號誌指示,且不得驟然變換車道,未使用方向燈、未保持安全距離、插入連貫駛出主線車道的車輛中間等行為,皆可能導致車輛碰撞或影響行車秩序,因此必須避免,若車輛需停駐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應於規定的停車處停車,不得隨意停放於路肩、中央分隔帶或隧道內,若因天候因素影響行車安全,駕駛人可在路肩暫停,並開啟危險警告燈,視線恢復清晰後應立即恢復行駛,執行任務的相關救護車輛及經管理機關核准的拖吊車輛,必要時可不受此規範限制,但仍須遵循安全指引。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10、11、12條)
若汽車因故停駐於路肩,當原因排除後,駕駛人應確保安全距離,使用路肩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狀況後方能駛入外側車道,以避免與主線車輛發生碰撞,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的行車規範旨在確保行車安全與道路秩序,駕駛人應遵循交通標誌、標線與號誌指示,並根據當下路況適當調整行車方式,以減少事故發生,確保所有用路人的行車安全。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3條)
天候與視線條
最後,天候與視線條件也是影響事故判斷的因素之一,在濃霧、濃煙、強風、大雨或夜間行車時,駕駛人應適當減速,並保持更長的安全距離,避免因視線不清或路面濕滑導致事故,若駕駛人未依天候狀況調整車速或保持安全距離,即使未違反速限,仍可能被認定為未盡注意義務,進而被判定有部分肇事責任,此外,駕駛人行駛至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公告之隧道時,也應依規定保持安全距離,若因未保持距離導致追撞事故,則肇事責任亦可能較重。
-事故-車禍-交通事故-肇事原因及路權-駕駛人行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事故
(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5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6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7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9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0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1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2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3條)
瀏覽次數: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