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是什麼?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動物占有人的侵權責任旨在促使動物占有人妥善管理其動物,以降低對社會的不確定性風險。雖然法律規定動物占有人對其動物的加害行為負責,但同時也賦予其免責權利,前提是占有人已經盡到合理的管理義務。若損害是因第三人或其他動物挑動所導致,占有人亦可依法請求賠償。面對這些法律責任,動物占有人應積極管理動物,並可透過投保等方式降低自身風險,以確保自身權益與社會安全。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依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占有人對於其占有的動物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受害人能夠獲得適當補償,並促使動物占有人妥善管理其所占有的動物,以減少動物傷害他人的風險。由於動物的行為具有一定的不確定性,其行動往往無法完全預測,因此法律將責任歸屬於動物占有人,以促使其對動物進行必要的管束與管理,以避免潛在的危害發生。
動物占有人是指對該動物享有占有權或實際控制權的人,包括飼主、動物管理者、動物寄養人等。例如,家犬的飼主即為該犬的占有人,動物園園長或工作人員則可能是動物園內野生動物的占有人。此外,若動物處於寄養或租借狀態,則實際占有並控制該動物的人亦應被視為動物占有人。
動物占有人所應負的損害賠償責任,僅限於該動物基於其自由行動所造成的損害。若該動物是因為占有人的刻意刺激或指揮而攻擊他人,則該行為應視為占有人本人的侵權行為,而非單純的動物行為,應適用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的規定。
例如,若狗主人故意挑逗其犬去咬傷路人,則應依民法第184條負侵權責任,而非適用第190條的動物占有責任。為了平衡占有人與受害人的權益,法律亦賦予動物占有人一定的免責權利。根據民法第190條第1項但書,若占有人已對該動物採取「相當注意之管束」,或即使已採取相當的注意仍無法避免損害的發生,則占有人可免除損害賠償責任。
換言之,占有人必須證明其對該動物已經進行了合理且必要的管理措施,但仍無法阻止該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方可主張免責。
實務上,法院在判斷占有人是否已盡相當注意義務時,會考量以下因素:動物的種類與特性,例如猛獸與寵物的管理標準不同;占有人對動物的管理措施是否符合一般社會標準,如是否妥善繫繩、安置於適當場所;事故發生時占有人是否有即時反應或採取補救措施。
例如,若犬隻已經繫上牽繩,且主人在遛狗過程中有適當監管,但該犬仍突然掙脫並咬傷路人,則飼主可能可主張免責。然而,若犬隻未繫繩或處於自由活動狀態下咬傷路人,則占有人將難以免責。若動物的侵害行為是因第三人或其他動物的挑動所導致,占有人在賠償受害人後,仍可依民法第190條第2項向該第三人或其他動物的占有人請求賠償。
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維護公平,使真正導致損害發生的行為人負起責任,而非讓動物占有人無限擴大責任。例如,若某人刻意挑逗別人的狗,導致該狗情緒失控並咬傷路人,則該挑逗者應負擔一定的賠償責任。同樣地,若兩隻狗在公園內發生衝突,導致其中一隻狗攻擊路人,則該狗的占有人可以向挑起衝突的另一隻狗的占有人請求賠償。
此外,在某些情況下,若動物因政府機關的指令或緊急避險行為而導致損害,則占有人亦可能免責。例如,若警犬在執行公務時因追捕嫌犯而誤傷路人,則警方可能可依公務執行的必要性主張免責。同樣地,若農場主人為了保護農作物而讓飼養的狗驅趕入侵者,且該驅趕行為符合社會通念,則其責任亦可能受到減輕。在現代社會,隨著寵物飼養的普及,動物傷人事件時有所聞,因此動物占有人應格外留意其管理義務,以降低法律風險。若占有人希望進一步降低法律責任風險,亦可考慮投保動物責任險,確保萬一發生侵害事件時,能夠透過保險理賠補償受害人,減少自身的財務負擔。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90條)
瀏覽次數: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