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過失可採舉證責任倒置嗎?

14 Nov, 2017

問題摘要:

在醫療過失案件中,證明醫療行為導致患者健康損害的因果關係通常是一個關鍵問題,因為這涉及到複雜的醫療過程和患者的疾病狀況。當患者或其家屬主張醫療過失時,他們通常需要證明醫師的行為與患者損害之間的因果關係。這對於一般人來說是相當困難的,醫療決策和行為常常基於專業知識和判斷。法院可能會要求醫生或醫療機構證明其行為與患者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舉證責任被轉移到醫生或醫療機構身上,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他們的主張,即醫療行為並未導致患者的損害。醫療行為按醫療常規並符合醫療專業水準,須在現有醫學知識和技術水準下合理進行。如醫生未達到標準,並導致患者受到損害,法院可能會認定醫生負有賠償責任。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醫療過失案件中因果關係的複雜性和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因,皆因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醫療行為具有同等專業人士始能評判,醫療過失案件的被害人或其家屬其實很難證明,醫生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

 

醫師和醫療機構在執行醫療業務時如果造成患者損害,且存在故意或過失,需負起賠償責任。同時,醫師在提供醫療服務時需按照醫療常規,並在現有醫學知識和技術水準下進行恰當的醫療行為。

 

法院在判定醫療過失案件時,會考慮醫師的專業水準、所執行的醫療行為是否符合當時的醫療標準以及病人的具體情況。如果醫師未能按照醫療標準進行合理治療,且該過失明顯導致了患者損害,法院可能會判定醫師負有賠償責任。

 

醫療過失中的因果關係證明

醫療過失案件中,因果關係的證明是一個複雜且關鍵的問題。通常,受害人或其家屬需要證明醫生的過失行為(如診斷或治療錯誤)與病人的損害(如健康惡化或死亡)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這在法律上往往是一大挑戰,因為醫療行為本身就具有高度的專業性和不可預見性。

 

醫療行為之目的在解除病人生命或身體危害,具有公益性、急 迫性、侵害性及高風險性,且病人之傷亡結果與其本身狀況及病程 發展亦具一定之關聯性,欲以事後傷亡之結果研判與當時接受醫療 行為間之直接因果關係,實具難度;尤其倘傷亡結果發生時間距醫 療行為已有相當時日時,針對醫事人員所實施醫療行為有無過失責 任之認定,或鑑定病人所生之損害是否屬醫療疏失,益加困難。

 

這也就是實務上醫療過失案件之被害人或其家屬非常難打贏的原因,過往醫療常規是醫療處置唯一標準,除了醫師的處置有可歸責的重大瑕疵,就醫療行為、瑕疵和病人損害的因果關係難以認定時,基於醫療專業不對等,此時就因果關係證明的舉證責任應該倒置,而由醫師證明瑕疵和損害間「無因果關係」存在。

 

簡單說,醫生不能只照醫療常規進行醫療行為,還必須進到施行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利用舉證責任轉換法理,由醫生必須證明自己無過失,此對於被害人家屬來說是一件好事。

 

醫療法第82條之增修,大體上均秉持著以違反醫療上必要注意且嚴重偏離醫療常規、或嚴重違反客觀注意義務,逾越專業裁量範圍、或以故意與重大過失為限始負刑責之大方向,亦即朝所謂醫療刑責明確化或合理化。

 

因錯誤醫療行為導致病人健康損害,應負擔因此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在診斷錯誤與診療瑕疵,前者係基於錯誤解讀檢驗內容所生,後者則係並未從事應進行的檢驗或診療工作。此外,舉證責任固然只有在診療有重大瑕疵時始有倒置之可能。

 

因之,如果醫生的錯誤醫療行為導致病人受到健康損害,醫生應負擔因此所造成的損害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病人可以向醫院請求損害賠償。診斷錯誤和診療瑕疵是兩種不同的情況,前者是指醫生對病人的病情作出了錯誤的解讀,後者是指醫生未能按照標準操作進行檢驗或診療。在診療有重大瑕疵的情況下,舉證責任可能會倒置,這意味著醫院需要證明自己沒有過失,而不是由病人證明醫院有過失。

 

因果關係的複雜性

醫療過失案件中,證明醫療行為直接導致患者死亡或健康損害的因果關係通常非常複雜。這是因為患者的死亡或健康損害可能與患者的基礎疾病、病程發展以及其他醫療條件相關。

 

證明難度

由於醫療過程中的很多決策和操作都依賴於專業知識和判斷,普通人很難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失。同時,很多情況下患者的病情本身就很複雜,可能會掩蓋醫療過失的直接影響。

 

舉證責任倒置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醫療過失明顯且嚴重,法院可能會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措施,即要求醫生或醫療機構證明其行為與患者的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這種情況下,醫療機構需提供充分的證據來證明他們的行為沒有導致患者的損害。

 

醫療過失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舉證責任倒置原則是指在醫療糾紛案件中,被告醫生有責任向法庭證明他沒有犯下過失,而原告患者則無需證明醫生有過失。這項原則的目的是為了平衡司法程序中雙方的權利,因為患者往往不具備足夠的專業知識來證明醫生有過失。

 

此部分可參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27號民事判決「…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分別定有明文。醫師為具專門職業技能之人,其執行醫療之際,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就醫療個案,本於診療當時之醫學知識,審酌病人之病情、醫療行為之價值與風險及避免損害發生之成本暨醫院層級等因素,綜合判斷而為適當之醫療,始得謂符合醫療水準而無過失;至於醫療常規,為醫療處置之一般最低標準,醫師依據醫療常規所進行之醫療行為,非可皆認為已盡醫療水準之注意義務,又因醫師未能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積極作為與消極不作為),而病患嗣後發生死亡者,若其能妥適施行符合醫療水準之醫療行為,使患者仍有生存之相當程度可能性者,即難認該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無相當因果關係。再過失之醫療行為與病人之死亡間因果關係之存否,原則上雖應由被害人負舉證責任,惟苟醫師進行之醫療處置具有可歸責之重大瑕疪,導致相關醫療步驟過程及該瑕疵與病人所受損害間之因果關係,發生糾結而難以釐清之情事時,該因果關係無法解明之不利益,本於醫療專業不對等之原則,應歸由醫師負擔,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但書之規定,即生舉證責任轉換(由醫師舉證證明其醫療過失與病人死亡間無因果關係)之效果。」

 

總的來說,這段法律解釋強調了在醫療過失案件中因果關係證明的複雜性,並提出了在某些情況下舉證責任倒置的可能性。這種措施有助於確保醫生和醫療機構承擔他們應有的責任,同時也保護了患者的權益。受害人可以尋求公正,同時也促進了醫療服務品質的提高,確保醫療安全。對於患者或家屬而言,瞭解這些法律知識對維護自己的權益至關重要。如果遇到醫療過失,建議及時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案件情況,合理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相關法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民法第184條=醫療法第8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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