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請求權的時效從什麼時候開始計算?
18 Mar, 2025
問題摘要:
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起算點,需視請求權人是否知悉損害與賠償義務人而定。若在知悉後兩年內未行使,則請求權消滅;若自侵權行為發生後十年內未行使,亦不得再請求賠償。法律設置時效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交易安全,確保法律關係的穩定,同時避免訴訟證據因時間久遠而難以舉證。法院將依個案具體情況來判斷請求權人的知悉程度,以確定請求權是否仍在時效內。因此,若當事人發現自身權益受侵害,應儘速尋求法律協助,以免錯過行使權利的最佳時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起算點與時效關係到當事人能否依法向侵權行為人請求賠償,民法第197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的請求權時效有兩種不同的起算方式,分別為「短期時效」與「長期時效」。短期時效是從請求權人知悉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若在兩年內未行使請求權,則請求權消滅;而長期時效則是從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算,若請求權人在十年內未行使,則其請求權亦告消滅。因此,當事人在請求賠償時,必須留意時效是否已屆滿,以免失去法律上的救濟權利。
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之知,係指明知而言。如當事人間就知之時間有所爭執,應由賠償義務人就請求權人知悉在前之事實,負舉證責任,此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可以參照。
在短期時效的適用上,民法第197條第1項明文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謂「知有損害」並不單指當事人知悉損害事實的發生,而是要求當事人同時知悉加害人的行為構成侵權,並可依法請求賠償。也就是說,受害人必須明確知道不法行為導致的損害,且知曉誰是賠償義務人,時效方能開始計算。若當事人僅知悉自身權益受損,但不知侵權行為的發生或不知加害人為何人,則時效不會開始計算。例如,若某人在車禍中受傷,但事發當下未能確認肇事者身份,直到兩年後才查明責任歸屬,此時請求權的時效應自確認加害人身份之日起算,而非自事故發生時開始。
除了短期時效外,法律亦設有長期時效,即民法第197條第1項進一步規定:「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意味著,即便受害人未能及時知悉損害或賠償義務人,但若自侵權行為發生之日起算超過十年,則該請求權仍然消滅,無法再行使。此規定的立法目的在於確保法律秩序的安定性,避免因時間過久導致證據滅失,進而影響訴訟的公平性。例如,若某公司內部財務管理不善,導致資金遭員工侵占,但公司直到十年後才發現此事,則法律,該公司已無法再向該員工請求賠償,因為請求權已逾時效。
實務上,法院在認定請求權時效起算點時,通常會依據個案具體事實來判斷受害人是否「明知」損害及賠償義務人。例如,「民法第197條第1項的『知有損害』,並非指單純知悉損害發生,而是必須同時知悉加害人的責任,始得主張賠償。」因此,若當事人對於加害人身份有爭議,法院將由賠償義務人負舉證責任,證明請求權人已知悉其行為應受法律追究。
此外,「關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換言之,若請求權人能舉證自己在特定時間點後才確知加害人身份,則時效應自該時間點起算,而非侵權行為發生時起算。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法律也設有補充規定來保障受害人權益。例如,民法第197條第2項規定:「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這表示,即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時效消滅,若加害人因侵權行為獲取不當利益,受害人仍可依據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返還該利益。例如,若某人非法占有他人土地超過十年,致使土地所有人無法行使請求權,則所有人仍可依不當得利規定,向占有者請求返還其因不法占有所獲取的收益。
-事故-事故民事責任-事故賠償請求權-侵權行為-
(相關法條=民法第19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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