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如何釐清火災肇事責任?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火災事故的起因與責任判定,不僅要依民事責任的規定認定有無不法、過失與因果關係,更需依科學鑑定手段查明事實,唯有在釐清真正肇因與責任者後,才能落實法律的公平與正義。若身陷相關法律糾紛,應即早搜集證據、申請再鑑定或請求現場勘驗,也可考慮委託律師專業協助,以確保權益不被錯誤歸責或不當起訴所侵害。
律師回答:
火災事故一旦發生,所引發的法律問題與責任歸屬往往錯綜複雜,尤其當涉及人身、財產損害甚至公共安全時,檢方往往會就事故源頭展開調查並依法起訴可能的肇事人。
在火災案件中,責任歸屬的認定往往是釐清損害賠償關係的關鍵,民法第184條規定,若有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便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即使不是直接侵犯財產,只要是背於善良風俗造成他人損害,也仍需負責。這是一般侵權行為責任的基本原則,適用範圍涵蓋廣泛,從人身傷害到財物損壞皆可援引。
進一步而言,若火災是由於建築物或固定設備「工作物」的設置或保管不當所引發,民法第191條即指出,該等設施的所有人需對因其產生的損害負責,不過若能證明其對於設置與保管並無欠缺,或於防止損害發生已盡相當注意,則可免除其賠償責任。這也意指所有人若無明顯疏失,例如已依標準操作、未有瑕疵,也不一定要負全部責任。
再者,民法第196條則指出,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賠償其毀損所造成的價值減損,這些法條都是火災損害責任釐清的基本依據。然而在火災案件中,最大爭點通常是起火原因與過失行為之間是否具有相當因果關係,這便需透過消防單位的調查與鑑定來釐清。
如何認定釀災原因?
火災案件由當地消防機關負責原因調查鑑定工作;延燒範圍橫跨二個以上管轄區域之火災,由最先起火處所之管轄機關負責原因調查,延燒區域之消防機關協助調查。如起火處有爭議或起火處不明者,由相關機關先行協議,無法協議者,由內政部(消防署)指定調查機關。
關於起火原因研判部分,分析研判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因素,其敘述順序應由可能性較小到可能性較大之順序撰寫。(1)發火源:列舉起火處所有可能起火的發火源,再研判與起火有直接關係者,或是自己本身可以自燃起火者。以下提供相關火源研判原則參考:菸蒂:研判以菸蒂為起火原因時,應佐以筆錄中詢問是否有抽菸習慣或進出人員有無抽菸行為輔證,勘察時亦應注意起火處附近是否有煙灰缸或其他處理菸蒂容器(例如:垃圾桶)內殘留物存在;關係人離開起火空間之時間點,與火災發生時間是否有因果關聯。蚊香:應注意關係人是否有使用蚊香之習慣或於現場勘察發現置放蚊香之器具、火災發生與使用蚊香行為之時間關聯性施工不慎:應查明施工範圍、施工使用之器具、使用磁鐵吸附施工所遺留之焊屑,佐以施工與火災之時間關聯性。縱火:除發現不連貫之起火處、門窗遭惡意破壞、採證發現縱火劑存在時,可研判為縱火外,亦應注意當事人事前門窗關閉狀態及參考現場保全或監視系統作為研判依據。但保全系統無異樣時,尚應配合其營業、租用、保險情形及刷卡進出頻繁之異常情形加以研判,以釐清是否為圖利型縱火案件。(內政部消防署消署調字第1050900456號函訂立之火災原因調查鑑定書及火災原因紀錄製作規定)
在這些火源研判原則下,當事人若要為自己辯護或主張無過失,即應從該鑑定報告內容著手檢視,是否鑑定方法偏頗、忽略其他可能火源,或僅憑單一證詞即做出結論。此外,也可爭取法院核准現場勘驗,查明「地面是否不平」、「鋼瓶是否由他人擺放」、「使用者操作過程是否合乎標準」,進而推翻消防機關對事實的單一研判。倘若鋼瓶本身經檢測無瑕疵,且放置當時已確保閥門關閉,則不應認定為送達人員有過失。
-事故-火災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條=民法第19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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