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飼主的法律責任為何?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毛小孩雖然是陪伴我們生活的重要夥伴,給予無限溫暖與療癒,然而身為飼主的我們,不僅須愛護牠們,也須對牠們的行為負起完全責任。從飼養管理、防護措施、外出牽繩、是否戴口罩,到是否預防咬人、咬狗、嚇人、衝車等突發事件,都是法律所關注的重點。法規的設立是為兼顧人與動物共存的和諧與社會整體安全,任何一方的疏忽都可能釀成不可挽回的後果。因此,唯有善盡飼主之責任,不僅是對毛孩的負責,更是對社會大眾的尊重與保護。希望每位飼主都能以謹慎、負責的態度對待自家毛小孩,避免憾事發生,也讓人與動物的關係更加和諧、美好。
律師回答:
近年來,台灣家庭飼養犬隻的比例逐年上升,毛小孩成為許多家庭不可或缺的成員之一。許多飼主喜歡在閒暇時間帶著愛犬出門散步、運動、與其他狗狗互動,這樣的生活畫面看似溫馨,但背後也潛藏不少法律風險。若從體型分類,狗大致可分為小型犬(10公斤以下)、中型犬(11至30公斤)及大型犬(30公斤以上),其中尤以中型與大型犬的攻擊力較強,若未妥善管理,極可能對他人或其他動物造成傷害。民法的規定,動物若造成他人損害,其占有人或實際管理人即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這也反映出,飼主除承擔照顧責任之外,還有不可忽視的法律義務,即確保犬隻在公共或開放空間中不對他人構成危險。
近日兩則新聞再度引起社會對飼主法律責任的關注。一則發生在花蓮,載滿中班學童的娃娃車疑似為閃避突然出現的狗而自撞電線桿,導致車上16名孩童中有10人受傷,其中2人頭部受撕裂傷。另一則則是發生在墾丁社頂公園,有遊客在停車場拍攝梅花鹿時,遭因被狗追逐而暴衝的梅花鹿撞傷,經調查發現追逐鹿隻的狗為當地人飼養的犬隻。這兩起事件的共同主角皆為犬隻,其行為雖可能出於本能,卻已造成他人身體與財產上的損害,因此依法飼主應負責任,不僅可能面臨民事賠償,還可能遭受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追訴。
動物保護法第7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該法第20條進一步要求,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應由年滿七歲之人伴同,具攻擊性之寵物則須由成年人陪同,並採取必要防護措施。若飼主未善盡這些義務,不但會遭地方主管機關依動物保護法第31條開罰,甚至可能依第32條規定,直接被沒入動物。尤其對於如比特犬、獒犬等具攻擊性犬種,農業部依據該法公告,明確要求飼主在公共場所應使用不超過1.5公尺的繩索或鍊條牽引,並加上不影響散熱的透氣口罩,以避免發生攻擊事件。這些規定並非只是形式,而是為保障社會其他成員的基本安全。
此外,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4條也規定,若疏縱犬隻於道路上奔走,影響交通秩序者,飼主可被處以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的罰鍰,若因此導致交通事故,將涉及更高層級的法律責任。從上開花蓮娃娃車事件即可看出,當狗狗未經管束衝入道路,導致駕駛為閃避而自撞,飼主是否善盡管理義務,將成為事故責任歸屬的關鍵。
在民事責任方面,依民法第190條第1項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除非占有人已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為相當注意之管束,且即便如此仍無法避免損害者,方可免責。也就是說,即使狗狗本身並無惡意,但只要傷害他人,就可成立侵權行為,飼主需負責。實務上,被害人得請求包括醫療費用、工作損失、生活支出、精神慰撫金等各類損害賠償,若受害者為孩童或年長者,其損害評估更為敏感與嚴重。
若因犬隻行為造成他人死亡或重傷,飼主甚至可能涉及刑事責任。依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他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導致死亡,依刑法第276條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因此若飼主明知犬隻具攻擊性,卻未採取防護措施,造成他人受傷或喪命,將可能面對刑事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若受害對象非人,而是其他動物,如大型犬咬傷小型犬,或發生強行交配等動物間的攻擊行為,因法律上動物被視為「物」而非「人」,即使飼主情感上視寵物如親人,法律上仍僅能依民法第190條、196條請求「因物之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亦即只能就醫療費、損壞價值等請求金額性賠償,無法主張精神慰撫或更高額之損失。
-事故-動物事故
(相關法條=動物保護法第20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0條=刑法第276條=刑法第284條=動物保護法第7條=道路交通管理條例8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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