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可以因為手足因事故過世請求對方「精神賠償」?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兄弟姊妹因為手足死亡欲請求精神賠償,若僅依現行民法第194條與第195條的規定,法律並不給予其請求權,縱然內心的哀慟不下於其他家屬,也不符合法定請求範圍。除非未來立法機關進行修法,擴大死亡慰撫金的請求範圍,或法院在實務上開創身分法益之新解釋空間,否則現行法律下,兄弟姊妹尚無法主張慰撫金。因此,在事故發生後,如兄弟姊妹欲求償,建議仍應以財產上損失為主(例如喪葬費或照顧費用),精神損害部分則需理解法律授權上的限制,以免徒增訴訟風險與失望情緒。
律師回答:
當親人因事故不幸過世時,倖存的家屬常會希望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以表達心靈上的損傷與失落,然而,在法律上「誰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這件事,其實並不如一般人想像地寬鬆。根據我國民法對於精神賠償的相關規定,精神賠償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雖然並不針對具體的金錢損失,卻仍需符合法定的要件與身份關係,才能請求相當之金額。而針對兄弟姊妹能否因手足死亡請求精神慰撫金的問題,答案其實並不樂觀。
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從條文內容明確指出,僅限於「父母、子女、配偶」這三種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直系血親或婚姻關係的人,可以請求因死亡而生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所謂的「死亡慰撫金」。兄弟姊妹雖與被害人間有親屬關係,但並不包括在此條明文授權之請求對象範圍之內,因此即使面對至親離世的痛苦,也無法依194條向加害人請求精神賠償。
至於被害人若尚未死亡,但已受重傷,例如傷重昏迷、住院手術、造成失能等,則本人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針對其身體或健康受損而請求精神慰撫金。但需注意的是,該項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經與加害人以契約約定金額或已起訴,否則即使之後被害人不幸過世,其兄弟姊妹也不得繼承此項慰撫金請求權。因此,在過世前雖符合第195條的主體資格,但倘若未起訴或未約定,該請求權於死亡時即告消滅。
另外,民法第195條第3項也提到:「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第一項規定。」此即所謂「身分法益」受侵害之情節重大時,亦可主張精神慰撫金,但其範圍仍限於直系血親與配偶,與兄弟姊妹無關。最高法院在歷來判決中(例如99年度台上字第1209號)亦明確表示:若侵害對象為子女之身體、健康,並未直接侵害父母與子女之身分法益,父母無法據此請求慰撫金。以此類推,兄弟姊妹雖因手足死亡而極度悲痛,惟其悲傷並不構成身分法益被侵害,因此不具備法律上請求慰撫金的基礎。
比較而言,在人格權受侵害時,被害人本人可依第195條主張慰撫金,例如肇事者造成其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或貞操等人格法益受損,但這仍屬於本人請求之權利,與其他親屬無涉。而就實務判決來看,如車禍案件中導致手足死亡的情形,法院對於兄弟姊妹提出之慰撫金請求,原則上均以「無法律依據」為由駁回。
然而,實務上確實有家屬試圖主張,若兄弟姊妹間生活關係密切,或共同承擔家庭經濟與照顧責任,應認其與被害人間具備特別緊密的身分法益關係,值得受民法第195條保護。不過,法院對此主張採保守立場,尚未有突破既有條文限制的趨勢。現階段法條對慰撫金的請求資格,仍然維持較為嚴謹的立法設計與解釋原則。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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