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法院判決精神賠償通常過低嗎?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慰撫金的核心精神在於補償被害人因事故所承受的非財產上的痛苦,並無固定公式,實務中採個案酌定制,法官會雙方身分、傷害程度與其他綜合因素裁量金額。律師的角色,除提出請求與協助舉證外,更重要的是協助當事人理性評估與表達,避免過高期待與無效主張,達成最合適的補償與爭議解決結果。

律師回答:

精神慰撫金到底怎麼算?是否有一個明確的精神賠償公式可以依循?
 
這一直是實務中讓人感到困惑又充滿不確定性的問題。相較於財產損害案件,例如車輛修理費、醫療費或薪資損失等,可以單據或市場行情清楚估算,精神損害則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因其本質上的抽象與主觀性,難以用明確公式加以量化,導致即便有大量案例累積,也無法導出一套通用的計算模式。法院在面對精神賠償的請求時,往往會具體個案情況,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身分、職業、年齡、社會地位、資力、加害態樣、傷害程度、影響持續時間等各項因素,依自由心證酌定賠償金額(可參考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
 
換句話說,精神賠償目前並沒有被明文設計為一個可以靠公式直接推算的項目。雖然有些律師或民間網站會整理出「常見金額參考表」或「法院判賠統計平均值」,但這些資料頂多提供方向性參考,實務中每件案件仍需當事人的具體情況來個別判斷,沒有辦法保證「一樣傷勢就一樣金額」。舉例來說,同樣是骨折,對一位60歲工人來說可能會影響其生活自理與就業能力,但對一位退休者來說影響可能較小,法院也會從整體情境評估合理賠償範圍。
 
在進行精神賠償估算時,有幾個關鍵注意事項要特別提醒。
 
首先,精神賠償雖然主觀性強,但並不代表當事人可以任意喊價。歷來就有多起案例,當事人提出百萬元以上的精神賠償請求,但法院最終僅判賠數千元,理由在於請求金額與實際損害程度顯不相當,法院會視其為漫天要價而不予支持。此外,即使當事人提出精神科的診斷證明,仍不能保證能夠獲得精神賠償,因為診斷書雖然具有證明力,但僅為法院斟酌諸多因素之一,法官仍需從事實關聯性、因果關係與損害程度等多層面綜合認定。
 
關於台灣的死亡車禍發生率過高,以致於交通安全,與先進國家相比,一直是很大的問題。除交通號誌或道路設計等硬體設施問題外,其實「國民交通法意識」的欠缺是最主要的一個問題。
 
車禍致人死亡後,家屬依據民法第194條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也就是精神慰撫金,作為對失去親人之痛苦的補償。然而,我國司法實務上判決的精神慰撫金金額長期偏低,引發許多法律與社會層面的質疑與檢討。所謂「交通法意識的欠缺」,在法律與政策的語境中,不只是指交通行為違規本身,更反映出整體社會對於生命價值的認知與尊重程度不足。
 
而這樣的觀念落差,也與法院所核定的賠償金額偏低形成因果關係。新聞曾報導,有研究針對過往數年間的死亡車禍求償案件作統計分析,結果顯示被害人家屬平均求償金額高達七百多萬元,然而實際法院判決金額卻平均不超過四百萬元,尤其在精神慰撫金部分的裁定,顯得尤為保守。這反映出司法與民間對於「生命無價」這一概念的理解與落差,長期以來也讓被害家屬難以接受,甚至被認為是法律未能展現對人命的足夠尊重。
 
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所示意旨,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以及實際造成的痛苦等要素,作為精神慰撫金核定的參考,理論上這種量刑標準看似完整,但在實務操作上卻往往流於形式,導致最終賠償金額大多集中在一個極小的範圍內。例如立法院第9屆第4會期第14次會議曾針對此問題製作專案分析,指出法院實際上未能因應個案差異性拉出足夠的金額差距,使得個別判決看似公允,但放在整體社會的觀感中卻顯過於機械與僵化,進而引發「台灣的判賠太便宜」的輿論批評。
 
該分析報告對民國103年到105年間各地方法院的一審判決統計,除去特別加重或減輕的因素後,每位請求權人平均判賠慰撫金約為八十至九十萬元。若進一步依據地區分類,則顯示北部法院平均慰撫金為150餘萬元、中部法院約為100萬元、南部法院110餘萬元、東部法院則低於90萬元,整體區間落差不大。從102年到105年的歷年統計平均看來,每人獲賠的慰撫金額約略在112萬至155萬間,這些數據即使乍看之下並非極低,但對應「生命無價」的價值標準,實在難以反映生命終結所造成的實質與精神影響。
 
此一現象導致社會上普遍認為司法對於死亡的價值評估明顯偏低,亦無助於提升國民對於交通責任與生命尊重的重視。比對國外先進國家,交通安全與賠償制度其對於死亡事件的精神賠償金額普遍高出台灣許多,也因此養成駕駛普遍謹慎守法的駕駛文化。
 
當賠償金額真實反映對生命的尊重與法律的懲戒功能時,才能形成有效的預防與警示機制,讓駕駛人不僅在法律責任上有所顧慮,更能在心理上對於可能造成的後果懷抱敬畏之心。相較之下,台灣若繼續停留在「低賠償、輕處罰」的結構性問題中,將難以扭轉長期以來居高不下的交通事故死亡率。
 
以交通事故為例,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1952號判決明示:「判決精神賠償金額時,應斟酌雙方身分資力、傷害程度及對身體健康的影響來判斷。」一般而言,傷勢越重賠償金額越高,像是骨折、內出血、神經損傷等重傷者,所獲精神慰撫金通常比單純挫傷、扭傷者高出不少。例如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判決即對一名腦部外傷伴右側偏癱的原告判賠40萬元精神慰撫金;而高雄地院107年則針對一名頭部外傷需顱骨手術、氣管插管且合併肺水腫的案例判賠50萬元。反之,若只是皮肉傷或住院時間極短,金額可能低至一萬或數千元。
 
那麼,如何讓自己的精神慰撫金請求更具說服力?
 
律師建議的策略是:與其糾結「合理金額」是多少,不如先從準備一份清楚的「請求明細」開始。這份明細除基本的財損項目,如醫療費、交通費、營養品費用等,也可以描述生活受到的具體影響、因手術或治療過程所承受的痛苦、術後復健的困難、家人照護的壓力,以及自己在生活上產生的不便或情緒困擾,讓調解人或法院能感受到你真實的精神痛苦。尤其是那種無法提出單據的生活不便與情緒影響,更應該納入慰撫金請求範圍。雖然這些損失無法明確對價,但如能以敘述方式讓人感同身受,將有助於提高獲判金額。
 
最後要提醒的是,精神慰撫金並不限於受害人本人可請求,在死亡案件中,民法第194條規定,被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血親,也能就喪失親人的痛苦請求精神賠償。內政部與法院過往統計,被害人配偶、父母、子女的請求人均判賠金額大約為85萬至150萬不等,具體數字仍視被害人與請求人間的關係親疏、互動情感密切程度等而有差異。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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