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死亡之被害人家屬可以主張哪些權利?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被害人因車禍、職災或其他事故死亡,其家屬得依法主張的權利可涵蓋兩大面向:一為財產上損失的賠償,包括醫療費、生活輔助費、殯葬費、扶養費及其他損害支出;二為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作為對親屬失去至親所遭受精神痛苦的補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因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突發事故造成死亡的事件中,被害人家屬面對突如其來的親人喪失,除情感上的巨大打擊外,實際生活上也可能面臨醫療、喪葬費用、經濟支柱中斷等嚴重衝擊。對此,法律提供一定的保護與救濟機制,使得家屬可以依法主張相關的權利。這些權利大致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兩大類。
首先在財產上的損害賠償方面,依據民法第192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換言之,如果家屬因事故發生後為搶救被害人所支出醫療費用,或因事故導致生活上需額外支出照顧費、陪病費等增加生活所需之費用,以及後續的殯葬費用,這些實際支出都屬於法律上可請求的財產損害賠償項目。此外,如果死亡者生前對某些家屬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例如對年幼子女、年邁父母或配偶有扶養責任,則加害人除對直接支出費用的家屬負賠償責任外,對於這些原本依賴被害人生計的人,也必須負擔其因失去扶養來源所產生的經濟損失,這部分亦屬於可請求的損害賠償。實務上,法院多會參考被害人生前收入、家庭負擔、扶養人數等因素,進一步具體計算每位法定扶養親屬得主張的金額範圍。
實務中若有其他可歸責加害人所導致的財產損害,例如死亡前的誤工損失、遺產減損、遺失重要合約利益等,也可能援引民法第184條一般侵權行為規定或特別侵權行為相關條文,請求加害人負起相應賠償責任。因此,財產上之損害請求範圍不應被誤以為僅限於192條所列舉項目,而應視具體案情酌情主張。
至於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則屬於精神慰撫性質,民法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項規定確認家屬在親人因他人不法侵害致死時,即便無明確財產損失,也有權就其精神痛苦請求加害人給予金錢慰撫,即為俗稱的「慰撫金」。精神慰撫金的具體金額,並無固定計算方式,而是由法院依據個案事實、被害人與請求人之親屬關係親密程度、被害人年齡、家庭情況、加害人過錯程度、處理態度及雙方經濟狀況等多項因素綜合衡量後酌定,例如子女因職災致死,法院可能判給其配偶與子女較高之慰撫金,反映出精神損害的實質程度與補償意義。
在車禍、職災或其他事故致死的情況下,若加害人並非故意殺人,而是出於過失行為(如疏忽駕駛、不注意安全規則、工地設施不當等),依舊會構成侵權行為,只要能舉證其行為違反注意義務且與死亡結果間具相當因果關係,即可成立責任基礎。另一方面,若涉及職業災害,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勞動基準法規定,勞工家屬還可向雇主或保險機關申請職災補償、遺屬年金等勞保給付,這部分屬於社會保險的保障機制,與民事求償並行不悖。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死亡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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