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他人死亡,應負賠償項目為何?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死亡事故發生後,被害人之親屬依法可從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以及死亡前醫療與生活費用等面向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以填補因突如其來之傷害所造成的經濟缺口與精神痛苦。這些損害賠償制度,係為兼顧被害人家屬的生活穩定與社會公平,並促使加害人承擔相應責任,亦提醒社會各界對於交通安全、工作環境與公共安全風險應加以重視與防範,以減少類似悲劇的發生。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因行車事故或其他突發事故導致死亡時,被害人的家屬或相關權利人依法可請求加害人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得請求之賠償項目可區分為四大類,分別為殯葬費、扶養費、慰撫金,以及死亡前支出之醫療費與增加生活所需之費用,這些損害賠償的請求,旨在補償死亡事件所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與精神損害,以維護被害人家屬的基本權益與生活安穩。
 
殯葬費
首先是殯葬費,依據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換言之,凡因處理死亡事故所支出的合理殯葬費用,如火化費、靈堂設置費、骨灰罐、棺木、塔位費、禮儀服務費等,均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惟殯葬費用的範圍應以必要性支出為限,法院會依據被害人之社會身分、職業、經濟能力以及當地習俗加以斟酌,避免過度浮濫請求。
 
扶養費
其次是扶養費,民法第192條第2項,被害人若對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加害人對該第三人亦應負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所謂第三人,係指依民法第1114條與第1116-1條所列有扶養關係者,包括直系血親如父母與子女、夫妻雙方、兄弟姊妹、家長與家屬、媳婦與女婿對夫妻父母等。扶養費的金額計算,需先推算被害人於可預期的生存年限中,每年應提供扶養金額,再以法定利率將各年數值折現為現值,最後總和即為應賠償的扶養費總額。其中通常會以霍夫曼計算法進行折現,該方法以簡易方式估算中間利息對未來賠償金額的影響,其公式為「現值=年損害額或月損害額×係數」,可簡化法院審理計算工作。
 
扶養費以一次賠償時,須先認定被害人於可推知之生存期內,應向第三人支付扶養費用之年數及其歷年應付之數額,並就歷年將來應付之數額,各以法定利率為標準,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各該年以前之利息〈即中間利息〉,俾成歷年現在應付之數額,再以歷年現在應付之總數為賠償額。
 
扣除中間利息之霍夫曼簡便計算法
公式:現價=年損害額〈或月損害額〉乘以係數
 
慰撫金
第三項為慰撫金,屬於非財產上損害的補償,依民法第194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配偶、子女等近親屬,即使無直接財產損失,仍可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之金額」以慰撫其因失去至親所遭受的精神痛苦。慰撫金金額的決定標準並無法定公式,係由法院依案件實情綜合判斷,考量因素包括加害人行為的故意或過失程度、雙方當事人之社會地位、經濟能力、被害人與請求人間的親屬關係、家屬依賴程度、死亡情節的嚴重性與影響範圍等。若加害人態度消極或毫無悔意,法院酌定的慰撫金額可能相對提高,以反映其責任與社會責難。
 
死亡前支出之醫療費
最後一項為死亡前支出之醫療費與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67年12月5日民事庭庭推總會的決議,若被害人在事故中受傷送醫後未及救治死亡,其所產生的醫療支出,依法得由其繼承人承繼損害賠償請求權,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若醫藥費係由無繼承權的第三人先行墊付,則其可依無因管理或其他法律關係,對被害人享有求償權,並得代位其繼承人向加害人請求償還。此類醫療費用包含救護車費用、急診費、住院費、手術費、藥費、看護費等一切與急救相關的合理支出;若因事故重傷導致短期內需額外照護或生活支援,其增加生活上所需支出亦屬可請求範圍。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死亡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114條=民法第11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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