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事故目賭別人死亡如何請求慰撫金?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目睹事故導致精神創傷的第三人若具備一定條件,包括與受害者之密切關係、實質精神損害並有醫療證明、事故情節重大等,得依民法第195條請求慰撫金。法院對於慰撫金數額之酌定尚未有固定標準,故建議於發生事件後及早就醫記錄並諮詢專業律師,以利後續訴訟或調解程序中主張相關權利。若當事人因親眼目睹重大事故而罹患精神疾病,該等心理創傷已構成健康權之侵害,於法有據,可據民法第195條請求精神慰撫金,只要提出足夠的醫療佐證並證明事故與心理傷害間的因果關係,即可能獲法院支持賠償請求,這也是我國民法在面對現代精神健康風險時逐步擴大保護的展現。
律師回答:
因事故目睹他人死亡所造成的心理創傷,屬於法律上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的情況之一,但這類損害的成立與範圍需依照具體案情以及法理加以認定。雖然法律並未限制當事人提出精神慰撫金請求的上限,但是否成立請求權、能否獲得法院支持,則仍需符合法定要件。
實務上常見「第三人驚嚇損害」之討論,通常是指某人非事故當事人,卻因親身目睹或事後立即獲悉親密家屬死亡或重傷,而產生精神創傷、心理障礙,甚至罹患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因而請求加害人賠償精神損害。在此類案例中,會從第三人自身的健康權是否遭受不法侵害作為出發點,探討是否能構成民法第195條所定之非財產上損害,從而請求賠償。
該條文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因此,只要能證明目睹死亡事件對其精神造成實質影響,例如需就醫治療、持續失眠焦慮,便可能依法請求慰撫金。司法實務上仍有一定門檻,並非所有目睹死亡或事故場面者都能請求精神賠償,須視其與受害者之間是否具有密切的身分關係,例如父母、子女、配偶,且是否處於高度情感連結或實質照顧關係等。
在現代醫學觀念中,健康不僅是身體機能的完好,更包括心理與情緒的穩定與平衡,因此精神受創造成的焦慮、恐慌、憂鬱,甚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PTSD)等,都可視為健康權受侵害的一種形式。依據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雖非造成財產上的損害,被害人仍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而此賠償即為精神慰撫金。
若一人親眼目睹至親、配偶、子女或好友在自己眼前因車禍、工安或其他突發事故死亡,這種強烈衝擊極有可能對心理健康造成嚴重損害,甚至影響睡眠、工作與日常生活,法院即可能認為該第三人的健康權遭到不法侵害,進而支持慰撫金請求。該等損害不同於一般財產損失,無法藉由醫藥收據、修理費用來具體量化,因此其存在與金額需透過個案審酌來判定。
在實務中,法院對於此類「第三人精神損害」的認定會較為謹慎,通常會要求提出明確的醫療證明,如精神科診斷書、長期治療紀錄、藥物處方等,並須證明該精神疾病與事故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若能證明因目睹死亡事故導致其罹患如PTSD、重度憂鬱或焦慮障礙,即可視為健康權受損,構成民法第195條所保護之法益。
此外,法院會參酌受驚嚇者與死亡者之間的關係是否密切,通常若為直系親屬或同住親人,法院較傾向認為其受有重大精神衝擊。若僅是路人或關係疏遠者,法院則會要求更高程度的證明。值得注意的是,目睹事故造成精神傷害雖可主張健康權受侵害,但並不當然等於可以請求精神賠償。須進一步證明該精神狀態已影響其生活功能、需接受醫療處置,且並非一般人可合理承受的心理反應,否則法院可能認為尚未達到法定標準。
實務上,已有判決認可此類損害,例如曾有母親親眼目睹兒子在事故中斷氣,因而罹患嚴重焦慮症與失眠,法院即認為母親之健康權受有實質侵害,判決加害人應賠償精神慰撫金。
此外,若因長期照護受害人而造成自身健康惡化者,也可主張加害人侵害其健康權。民法第193條亦補充說明,不法侵害他人身體或健康者,對於因此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賠償責任。若第三人因心理創傷必須定期就醫或服用藥物,也可一併請求相關醫療費與慰撫金。因此從健康權的角度出發,事故現場目睹者若因心理受創而影響身體健康,已符合民法第195條保護的非財產上損害,得據此請求慰撫金。
精神慰撫金雖不易精確量化,實務上判賠金額大多在數萬至數十萬元不等,視其損害程度、雙方身分地位、經濟狀況與具體醫療資料判斷。在提出請求前,建議當事人盡速就醫留存病歷,並可考慮向法院聲請調解或委任律師處理,以增加請求的成功率。
實際案例中,若請求人為陌生人,即使目睹死亡場面,除非能證明其因此罹患重度精神障礙且有醫療證明,否則法院較少支持該等請求。關於精神慰撫金的金額,原則上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事項,會綜合考量諸多因素,包括雙方的身分、地位、職業、年齡、經濟狀況、教育程度,以及事件造成的精神衝擊程度、是否需接受心理治療或長期藥物依賴等。最高法院也指出,慰撫金之核定應酌量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痛苦程度與加害人行為的惡性(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參照)。
此外,至於法定請求權人範圍,民法第194條明定僅限於被害人之父母、子女與配偶,但若是依據民法第195條作為請求依據,則需具備直接且重大精神損害的事實基礎,例如目睹配偶被撞死、子女在面前被槍殺等特定嚴重事件,並附有醫療診斷佐證,才較有可能獲法院支持。在一則實務判決中,父親於現場目睹子女因車禍重傷成為植物人,法院即認定其精神創傷重大,屬身分法益遭侵害之情節重大,可依第195條第3項請求慰撫金(參照100年度台上字第2219號判決)。
另需注意的是,民法第195條第2項亦規定,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為一身專屬權,原則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該金額賠償請求已契約確定或訴訟中起訴,始能承繼。換言之,當事人須儘早主張其權利,並備妥相關事證,以避免時效或權利歸屬問題。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死亡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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