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發生車禍或事故而導致他人受傷或死亡,可以請求慰撫金的賠償應如何證明?
02 May, 2025
問題摘要:
精神慰撫金的請求與金額認定並非一體適用,需根據不同的案件事實綜合判斷。被害人若欲請求精神賠償,宜蒐集相關就醫資料、心理評估報告、生活影響說明,並可參考類似判決以構築合理請求依據。相對地,加害人若面臨高額求償,亦應積極準備佐證自己經濟能力、反省態度與實際賠償意願,以利法院在綜合各方條件下作出公允判決。精神慰撫金制度的設計宗旨,在於補償被害人無形的精神痛苦,同時也具備道德與警惕功能,使加害行為能被適當評價並達成公平正義的修復。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肇事人對於因車禍或事故導致被害人所受的心理痛苦,依法應負精神賠償責任,這種賠償在法律上正式名稱為「精神慰撫金」,亦即民法上所規範的非財產損害賠償。根據我國車禍或其他事故民法車禍或其他事故第195條第1項規定,若不法行為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且情節重大時,即使並未造成財產損害,被害人亦有權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精神慰撫金的制度設計,正是為了補償被害人在精神層面上所承受的痛苦,而非僅限於實質金錢的損失。
同時,若因不法行為導致被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包括父母、子女與配偶,即便並非直接受害者,依車禍或其他事故民法車禍或其他事故第194條亦得因其親人死亡而請求精神賠償。此一規定,體現了對家屬情感痛苦之法律肯認與補償。而法院在量定慰撫金時,目前實務並無統一的計算公式,多數是透過法官自由心證為基礎,綜合考量雙方當事人之社會地位、經濟能力、傷害之嚴重程度與行為態樣等多重因素,核定合理的賠償金額。
然而,並非所有車禍事件都能構成精神慰撫金的請求要件。以最常見的車禍為例,若僅造成車輛損壞、財物毀損等純財產損害,依法原則上不符請求精神慰撫金的資格。原因在於精神慰撫金須以不法侵害人格法益且具重大情節為前提。若當事人主張雖未受傷但因事故受到驚嚇,須進一步舉證該驚嚇已造成身心上的具體傷害,例如焦慮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並透過精神科或身心科醫師的診斷報告與就診紀錄等醫療資料作為支持,始有機會獲法院認定為具精神損害。
車禍精神賠償的適用情況依實務大致可分為兩種,第一種為被害人死亡情形。此時,依車禍或其他事故民法車禍或其他事故第194條,被害人的父母、配偶及子女得以自身權利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法院在裁量金額時,亦會考量亡者與請求者間的關係親密度、家庭依賴程度、死亡情節等。第二種為被害人受傷情形,無論是輕傷或重傷,唯有被害人本人得請求精神慰撫金,且該項請求權不得讓與他人。法院會依傷勢嚴重程度、就醫情形、痛苦描述與復原進度來酌定賠償金額。
在精神賠償金額判斷上,雖無具體公式,但可以參考歷年判決所揭示的原則,例如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民事判決明示:「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這顯示出精神賠償金額必須具體落實於個案情境中予以個別衡量。又如其他實務見解亦多指出,精神損害之判定須觀察傷勢、醫療過程、所受精神壓力、家庭負擔等因素,並可依過往案件作為參考基準,提供法官量裁依據。
對於加害人而言,其有否過失、是否有悔意與積極處理態度等因素,亦會影響法院對其應負賠償額度之認定,若有和解誠意或經濟能力有限者,法院可能會斟酌降低金額。反之,如加害人態度惡劣、肇事情節嚴重者,法院通常會判給較高之慰撫金。
怎樣狀況可以請求精神賠償?精神賠償分為兩種情況:
1. 被害人死亡
若車禍造成被害人死亡,依民法第 194 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說若發生死亡車禍,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都可以向對方請求精神慰撫金。
2. 被害人輕重傷
在被害人未死亡,受輕重傷的情況下,車禍精神賠償就不能讓與給別人,只有被害人可以向對方依照自己所受精神損害進行求償。
車禍精神賠償行情與標準是什麼?
依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460號判決︰「按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 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其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之。」
車禍精神賠償主要賠償因為車禍受傷後心理上所生的痛苦,因非實質財產上損害,很難有客觀標準做量化計算,法院沒有明確的車禍精神賠償行情標準,但會依據每個案件雙方當事人的身分、社會地位、收入、職業、年齡,以及案件本身所造成的損害輕重,來判斷被害人提出的精神慰撫金額是否合理。
車禍精神慰撫金計算明細可以怎麼列?
精神慰撫金在法律上指的是非財產上的損失,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精神慰撫金計算明細表主要賠償原因為車禍受傷而造成心理上所生的痛苦,因非實質財產上損害,不像財產損害有收據可以實報實銷,請求精神賠償並沒有固定的證明文件,是否可以獲判精神賠償需要事件造成精神損害的因果關係,例如車禍身體、健康受損後,所造成精神上的痛苦。
若因不法行為造成他人身體、健康等人格法益之重大侵害,雖非財產損害,仍得請求相當金額之賠償。法院於量定精神慰撫金時,並無固定公式,但會斟酌雙方當事人之身分、職業、資力、經濟狀況、加害行為程度及被害人所受痛苦之情形進行衡量。
若為死亡車禍事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等至親皆有請求權;若為非死亡但造成受傷之情形,僅有受傷當事人得主張精神慰撫金,該請求權不得讓與他人。實務上,「慰藉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精神損害因無實體性支出資料可循,法院將依據雙方背景與個案事實綜合判斷,並非全然主觀衡量。至於精神慰撫金金額之計算,雖無明確表格或標準,但仍可由當事人提出相關佐證資料來主張其請求之合理性,例如醫師診斷證明、就診記錄、心理治療紀錄、因事故造成生活不便或家庭經濟壓力的事證等。這些資料可向法院具體說明車禍導致之痛苦與實際影響,協助法院依經驗法則作出合情合理之判斷。若當事人無法提出足夠資料或無法證明因果關係,即使內心確有焦慮與不安,也不容易獲法院支持慰撫金之請求。
特別提醒,若僅為擦傷或皮肉之傷卻主張高額慰撫金,有可能被法院視為誇張請求而駁回,如輕微擦傷請求精神賠償新台幣400萬元,結果僅獲判1萬6千元,足見合理金額與佐證資料對於慰撫金成立的重要性。精神慰撫金之判定,並非單純依賴診斷證明與否,而需說服法院確有侵權行為、確有損害結果,且兩者間具備因果關係。此點尤其在沒有明顯外傷或受害人主張精神困擾為主的案件中,更需以系統化資料與醫療佐證強化主張之可信度。對於車禍受害人而言,建議儘早搜集診斷書、薪資單據、就醫紀錄等資料,並可彙整法院過往類似案件的判賠案例作為參照依據,以提高說服法院之機會。
若為車禍案件被告方,亦可據以分析受害人之主張是否合理,並說明自己之財力、社會地位等背景,以期爭取合理的判賠範圍,避免高額求償。若雙方對慰撫金金額差距懸殊,建議諮詢專業律師進行協助,不論是協調和解或進行訴訟,皆可提升主張之完整性與專業度。精神慰撫金作為民法中重要的非財產損害救濟制度,具補償及警惕之雙重功能,然由於其評價具主觀性與彈性,無論作為請求方或應對方,皆應秉持誠信原則,衡酌實際損害與法律條文作出適切主張與防禦,以保障雙方權利,亦維持法秩序之安定。
車禍精神賠償主要就是看本身因為這場車禍所受到的損害程度,及相對應的精神上痛苦,專科醫生的診斷證明、屢次就醫明細或薪資證明都是重要依據,多次往返醫院的奔波、換藥時的痛苦以及因車禍工作停擺家中經濟頓失所依導致精神緊張,甚至需至身心科就醫才能控制等,都可以提出證明。提供的證明越多,越能說服法官提高車禍精神賠償請求金額,但仍需在合理範圍內,法官才可能做相對應的判決。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精神上損害-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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