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車司機緊急煞車造成乘客骨折民事賠償項目為何?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在交通事故中,乘客即使非車禍發起方,仍享有法律保障,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請求加害之駕駛人及其僱用人給付損害賠償,藉以回復其原狀或填補其損失,並藉由精神慰撫金之制度設計,彰顯對人格法益之尊重。此類案件提醒交通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更加注意安全,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乘客人身傷害並衍生龐大法律責任。
律師回答:
在交通事故中,若駕駛人因過失行為造成車內乘客身體或健康受損,即構成對乘客的不法侵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是以,乘客雖未與駕駛人發生直接衝突,仍得依據該條規定向駕駛人請求民事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進一步而言,若該名駕駛人係客運公司或其他法人所僱用,則其雇主亦可能基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之規定,與行為人共同負連帶賠償責任。除非雇主能舉證在選任該司機及監督其執行職務的過程中,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仍須對受害乘客負賠償責任,這樣的制度設計目的即在於增進受害者獲得損害填補之機會。
倘若乘客因該交通事故受有傷害,其可主張之損害賠償內容,通常包含三大類型:其一,醫療相關費用;其二,因勞動力喪失或生活需求增加所生之費用;其三,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精神慰撫金。首先,就醫療費用而言,乘客應舉證說明其實際傷勢情形以及為治療所支出的費用,例如掛號費、門診、住院費用、手術費、復健費用等,均可作為損害請求之標的。
其次,若乘客因交通事故受傷,導致無法從事原本之勞動工作而影響收入者,得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請求相當之財產損害賠償。此項損害之認定,須具備原本有穩定工作收入、受傷後影響其繼續工作之能力,並舉證實際收入減少的事實。除此之外,若乘客因健康受損導致生活所需費用增加,亦得請求加害人賠償。常見情形包括聘請看護協助日常生活、購買營養品以促進身體復原,或因傷需使用輪椅、拐杖、拐杖椅等醫療輔具,以因應其身體功能受限所需。上述因生活需求增加所生之費用,倘屬事故發生後直接且必要支出,皆可作為財產上損害主張的標的。
至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則可主張精神慰撫金。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若不法侵害乘客之身體或健康,且情節重大者,即使未有明確財產損害,乘客仍得請求相當金額之慰撫金。精神慰撫金屬無形損害,其計算無客觀標準可循,故法院審酌時,通常會綜合考量當事人雙方的年齡、身份、經濟能力、事故發生經過、傷勢嚴重程度、是否造成長期或永久性影響、精神痛苦程度等因素,酌情裁量金額。
實務上如乘客受傷後須長期治療、無法回復原生活狀態、產生焦慮、失眠、恐懼等情緒,甚至影響日常社交與家庭生活,均可能被法院認定為情節重大,進而酌給一定金額之精神賠償。整體而言,交通事故中乘客所受損害不僅限於可見的醫療費與收入損失,尚包含事故所帶來的生活支出增加與無形的精神痛苦,故實務上乘客於求償時,應全面蒐集相關醫療單據、收入證明及心理受創之資料,以充實其請求內容。
由此可見,在交通事故中,乘客即使非車禍發起方,仍享有法律保障,得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制度,請求加害之駕駛人及其僱用人給付損害賠償,藉以回復其原狀或填補其損失,並藉由精神慰撫金之制度設計,彰顯對人格法益之尊重。此類案件提醒交通從業人員於執行職務時應更加注意安全,避免因一時疏忽而造成乘客人身傷害並衍生龐大法律責任
-事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項目-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88條第1項、民法第193條第1項、民法第195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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