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可以要求哪些賠償?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無論是車禍或其他類型事故,被害人與家屬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相當廣泛,包含實際支出的醫療與生活費、收入減損與未來工作能力喪失的補償,以及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等。提出請求時,應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資料與證據,包括收據、診斷書、照片、薪資單、照護記錄等,以利日後證明損害存在與金額。若案件牽涉金額較高或法律爭點較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才能有效維護權益,爭取合理賠償,減輕事故所帶來的實際負擔與心理壓力。

律師回答:

發生重大車禍或其他突發事故,造成身體傷害或親人喪失,不僅對當事人造成身心創傷,對整個家庭的生活、經濟與未來都可能帶來難以承受的影響。在這種情況下,除追究肇事者在刑法上的責任,例如過失致人於死、於傷的罪責外,更直接關係到被害人與家屬實際生活權益的,是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這些賠償項目涵蓋財產上的損失與非財產上的損害,目的在於儘可能回復至事故發生前的原狀。法律上關於損害賠償的規定,依據我國民法第184條、第193條及第195條等條文,被害人及其家屬可依據不同的損害態樣請求對應的賠償金額,以下就實務上常見的賠償項目做一一說明。
首先,醫藥費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見的賠償項目,包括急救費用、住院費、手術費、診斷費、掛號費、藥品費、檢驗費、復健費、診斷證明書費等,只要能證明這些醫療支出與事故有關,且屬必要支出,皆可向加害人請求賠償。實務上,被害人必須保存完整的醫療收據與診療記錄,以利日後請求賠償時使用。若有後續的門診追蹤、長期服藥或復健治療,也都屬於合理醫療支出範圍內。
其次,生活上所增加的必要費用,也是可請求賠償的範圍。這包括事故發生後,因行動不便而產生的交通費、購買輔助器具如輪椅、助行器、頸圈、護具、醫療床等,或購買營養保健食品、照護用具等相關支出。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若被害人因傷勢需要長期照護,但實際上並未聘請專業看護,而是由親屬自行照顧,實務上仍可請求合理的看護費用。法院會視實際照顧情況及當地一般市場行情,核定合理金額作為賠償。
第三,薪資損失與勞動力的喪失,也是被害人重大損失來源。若事故導致被害人需請假治療、休養、或因傷無法工作,進而影響其薪資收入,即可請求損害賠償。需提出工資證明、考勤紀錄、病假證明等,證明其實際收入減損。而若受害人經醫療評估後確認部分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例如因脊椎受損導致癱瘓、神經損傷導致行動困難等,甚至完全喪失原有職業能力,即可請求未來勞動收入之損害賠償。這部分的計算,會根據醫療機構或鑑定單位所認定之失能程度,結合其平均薪資、年齡、預期可工作年限等因素來推估。
例如最高法院111年度台簡上字第5號民事判決就指出,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規定,被害人是否能請求勞動能力喪失所致之損害,應以其於事故發生時是否具備勞動能力為判斷基礎,並應依個案實際情況,包括其身體受損程度、年齡、職業能力等綜合因素認定損害範圍,與一般性統計資料或稅務上被扶養人之認定無關。
第四,精神慰撫金,又稱為精神賠償,是針對事故對被害人或其家屬造成的精神痛苦與情感創傷所為之金錢補償。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自由、名譽、貞操或其他人格法益情節重大者,被害人可請求相當金額之精神賠償。此部分屬於非財產上的損害,難以具體量化,法院在裁定金額時,通常會依雙方社會地位、學歷、工作性質、經濟狀況、事故情節、傷害程度、對生活的影響及家庭關係等,進行綜合判斷與酌定。若事故導致永久性傷害、面貌毀損、長期恐慌、憂鬱症狀等心理創傷,法官傾向給予較高之慰撫金。倘若因事故致親人死亡,受害人直系親屬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作為對親人猝逝之哀痛與生活衝擊的補償。
此外,若事故造成財物損失,如車輛損壞、隨身財物損壞或遺失(如眼鏡、手機、衣物、行李等),也可請求實際損害金額的賠償,需提供維修報價單、購買證明或市價行情佐證受損物品之價值。
若事故最終導致死亡,則可請求喪葬費用與撫養損失。喪葬費用包括殯儀館費用、骨灰罐、禮儀公司服務費、公告費、交通費等,皆應保留相關發票。至於撫養損失,若死者生前有扶養義務,如撫養未成年子女、年邁父母或失能配偶,其扶養義務喪失所造成的經濟空缺,可作為損害項目由遺屬請求。
綜合來說,無論是車禍或其他類型事故,被害人與家屬可請求的損害賠償範圍相當廣泛,包含實際支出的醫療與生活費、收入減損與未來工作能力喪失的補償,以及非財產上的精神慰撫金等。提出請求時,應盡可能保留所有相關資料與證據,包括收據、診斷書、照片、薪資單、照護記錄等,以利日後證明損害存在與金額。若案件牽涉金額較高或法律爭點較多,建議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才能有效維護權益,爭取合理賠償,減輕事故所帶來的實際負擔與心理壓力。

-事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項目-傷害-

(相關法條=民法184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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