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或事故受傷被害人失能損害,依失能程度判賠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他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被害人得依法請求多元損害賠償項目,涵蓋財產損害、所失利益及精神慰撫等範疇,且法院審理時將基於損失填補原則,結合具體事證與專業意見綜合判斷,最終裁定賠償金額,以達損害填補與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為保障自身權益,被害人應妥善保留事故相關證明文件,並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提升主張之完整性與說服力,確保自身損害獲得應有補償。
律師回答:
當造成他人損害時,依我國民法相關規定,被害人可依法主張損害賠償之權利,以填補其因他人行為所受到的損害。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也就是說,只要是基於故意或過失的不法行為導致他人權利受侵害,不論侵害的是財產權還是人格法益,加害人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某人因一時疏忽而損壞他人財產,就構成侵權行為,應依民法負擔損害賠償責任。
在涉及人身損害的案件中,如交通事故導致被害人身體受傷、健康受損,民法第193條明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受害人因事故而無法從事原有工作或需增加支出如聘請看護、購買輔具等,均可依本條主張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而判斷被害人所失勞動能力或工作能力減損之程度,則須參酌其受侵害前之身體健康狀況、教育程度、專業技能、社會經驗等因素,不能僅以其事發後短期內工作收入是否減少作為唯一標準,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1394號判例與99年台上字第873號判決均有類似見解,強調損害評估應以長期影響為核心,並應針對被害人實際受害前的職業狀況、收入證明及醫療診斷資料詳加審認。
針對被害人主張損害賠償的方式,民法第213條規定加害人應原則上回復原狀,亦即將被損害之事物或法律關係回復至損害發生前狀態,若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時,則可改為金錢賠償,並得請求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此為「回復原狀與金錢賠償併存原則」。
至於損害賠償範圍,民法第216條第1項明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也就是說,被害人所能請求之賠償金額,應以實際損害金額為限,不能藉機獲取超額利益,避免形成「雙重得利」情形。此即為「損失填補原則」,亦為民事賠償制度中重要之基本原則之一。
舉例來說,若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導致重傷,無法工作六個月,其可主張該期間薪資損失,但不得因情緒受創而額外請求與實際損害無關之金額。實務上,被害人在事故後可向法院提出下列幾項常見的損害賠償項目,第一為勞動能力損失賠償,包括勞動能力減少比例之評估、勞動損失年數及薪資收入之計算。減少比例通常需由醫療機關出具診斷報告說明損傷部位、復原情況與預估後遺症影響;年數則視被害人年齡、傷害程度及復原期判定;薪資部分則可依事發前六個月之平均薪資作基準,並提出薪資條、扣繳憑單、銀行存摺等資料為證。
若被害人為待業者,法院可參考勞保最低投保薪資或基本工資判斷;若屬家庭主婦、學生、退休人員等非受薪族群,則應依個案考量其原有生活能力、對家庭勞務或生活自理之價值進行衡量。第二為停薪或停業損害,亦屬常見項目之一,如被害人因醫療需要休養,經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認定其需休養三個月,則該三個月內無法領取之薪資或營業收入,即可列為請求項目。
被害人亦可就醫師診斷所示可能後續疾病進行預防性主張,例如車禍導致眼睛受傷者,應建議法院依職權詢問專科醫師意見,如傷勢是否可能導致青光眼或需終生追蹤治療,並視其對勞動能力之影響程度納入損害評估考量。
最後,若加害行為已構成對人格法益之侵害,例如造成受害人身心重大痛苦、情緒障礙或終生殘疾者,則可依民法第195條另請求精神慰撫金。此類非財產上之損害,雖不易具體計算,但法院會依受害人年齡、受傷情況、生活影響及當事人雙方身分、經濟能力、侵害態樣等因素酌定合適金額。
綜上所述,當他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時,被害人得依法請求多元損害賠償項目,涵蓋財產損害、所失利益及精神慰撫等範疇,且法院審理時將基於損失填補原則,結合具體事證與專業意見綜合判斷,最終裁定賠償金額,以達損害填補與法律公平正義的目標。為保障自身權益,被害人應妥善保留事故相關證明文件,並可尋求法律專業協助,以提升主張之完整性與說服力,確保自身損害獲得應有補償。
-事故-損害賠償-所失利益-所得損失-勞動能力減損-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第1項=民法第193條=民法第213條=民法第216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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