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車禍或其他事故受傷之被害人可以請求哪些賠償?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並不限於表面的財產損失與醫療費用,尚包含更深層的精神痛苦與人格法益受損。法律對此已有明確規範,無論是薪資減損、看護支出,或是精神上的慰撫補償,皆屬於可請求之範疇。建議被害人或其家屬在事故發生後,妥善保存各項醫療單據、工作收入證明、財物損失明細、以及精神受創相關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與主張損害賠償,以全面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達到法律所追求之損害填補與公平正義的目的。
律師回答:
關於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人身受傷的情形,在法律上,被害人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損害賠償,而此種賠償大致可分為「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與「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兩大類。所謂財產上之損害,係指被害人因事故所受之財產減損或支出增加,包括工作收入減少、醫療費用增加等具體經濟損失;而非財產上之損害,則屬於被害人於精神上所受之痛苦與人格法益的受侵害,如因受傷導致的精神創傷、情緒困擾、失去生活尊嚴與人際關係衝擊等,得請求法院酌定慰撫金以為補償。
這兩類損害皆受我國民法規定所保障,被害人可依法對加害人提出損害賠償請求。針對財產上之損害,民法第193條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該條文意旨在於保護因身體或健康受損導致生計受影響之被害人,賠償範圍除包括因無法上班而導致之薪資損失外,也包括接受醫療、復健、交通、看護等因事故而衍生之必要支出。尤其對於長期失能者,法院得依當事人聲請命加害人按期支付定期金,藉由分期給付方式,保障被害人日後之生活穩定。
但需注意者,上述規定僅限於身體或健康受侵害所造成的財產損失,至於被害人實際財產本身因事故而受毀損者,則另依民法第184條及第191條之二規定請求賠償。例如車禍中被害人車輛受損、衣物破裂、手機損壞等,均屬財產直接受損的部分,亦屬可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
此外,對於被害人精神上之損害,民法第195條也有相關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該條所稱「非財產上之損害」,即通常所稱之精神損害或慰撫金,其請求目的在於對人格法益受損被害人提供精神層面的補償,使其因事故導致的痛苦、憤怒、焦慮、失望等情緒,得以透過金錢方式獲得法律承認與救濟。
實務上精神賠償金額雖無固定標準,但最高法院早已指出,慰藉金之數額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亦即法院保留相當程度之自由裁量權,並視案件個別情形為適度調整。例如若事故導致重大傷殘、容貌毀損、長期失能、甚至終身臥床等,精神賠償金額即可能提高,反之若傷勢輕微、可迅速康復者,則其慰撫金額可能相對較低。
再者,若事故導致受害人死亡,其近親屬如配偶、父母、子女亦可依民法第194條規定請求精神賠償。該條明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處即表明,死亡事故所造成的不僅是財務上的遺失,更包含家屬在情感上無可取代的痛苦與哀傷,因此賦予家屬請求慰撫金之權利,以彌補他們因喪親而承受之精神創傷。
總結來說,車禍或其他事故所造成的損害,並不限於表面的財產損失與醫療費用,尚包含更深層的精神痛苦與人格法益受損。法律對此已有明確規範,無論是薪資減損、看護支出,或是精神上的慰撫補償,皆屬於可請求之範疇。建議被害人或其家屬在事故發生後,妥善保存各項醫療單據、工作收入證明、財物損失明細、以及精神受創相關資料,並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與主張損害賠償,以全面保障自身合法權益,達到法律所追求之損害填補與公平正義的目的。
-事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項目-傷害-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1-2條=民法第193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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