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被害人受傷但未死亡,得請求賠償之項目與範圍?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範圍涵蓋極廣,包含財產損害、身體損害、生活支出增加、工作能力減損、停業損失以及精神上的慰撫,皆為被害人得依法請求之項目。在實務操作上,建議被害人應妥善保存醫療單據、診斷書、薪資證明、收據等相關文件,並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蒐集證據、計算金額、撰寫請求書狀,以保障自身權益,使損害賠償能真正達到「回復原狀」、「填補損失」的法律精神。
律師回答:
當發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侵權事件時,加害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依法須負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而損害賠償的核心原則,在民法第216條中亦明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即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
因此,被害人在遭受侵權損害時,其可依法向加害人請求包括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之賠償,其中的各項求償項目,實務上可大致分為幾個類別。首先是最常見的醫療費。依法院實務見解及民法規定,醫療費屬於直接為修復身體健康所必須支出的費用,舉凡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檢驗費、診斷費以及開立診斷證明書所需費用等,皆屬合理賠償範圍。
但此類費用需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亦即須為醫療機構認定為必要之治療行為,且應有發票、收據等具體證明。其次是因健康受損所導致「增加生活上需要」的賠償費用。
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此處所稱「生活上之需要」,是指受傷後生活所需額外支出,例如義肢、義齒、義眼等醫療輔具,住院期間所生之伙食費與雜費、聘請看護費用,或因無法照顧家庭而須額外僱人協助煮飯、看護幼兒等支出。
值得一提的是,此類費用之請求,並不以實際支出為限,若有明確事證可證將來必須支出,亦可請求肇事者預為賠償,法院實務亦多予以准許。再者,若因事故導致勞動能力的喪失或減少,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93條請求相對應的賠償。此部分的計算方法,通常是依據被害人勞動能力損失的比例、可工作年限(即勞動年數)及原本的薪資所得進行推估與計算。
除長期的勞動能力損失以外,被害人若在短期間因受傷無法從事原有工作,也可主張停業期間的薪資損失,即所謂的「停業損害賠償」。這部分為「所失利益」的一種,依民法第216條規定,被害人因事故受傷、治療休養期間無法工作所喪失之所得,也可以向加害人請求。例如被害人經醫師診斷需休養三個月,則該三個月的薪資損失,就屬合法可請求之損害。最後是屬於非財產上損害的「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此即所謂精神慰撫金,是針對被害人身心所受之痛苦,透過金錢作為補償的一種方式。
慰撫金並無固定金額標準,法院會依雙方身分、經濟情況、侵害程度、傷勢輕重等多項因素酌定,並非每一起事故都能獲得高額賠償。例如若被害人遭受永久性殘疾、顏面毀損或需長期照護,其精神慰撫金額即可能提高。
另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規定,被害人若死亡,其父母、子女或配偶等直系親屬,亦得因重大情節下的身份法益侵害,請求相當之慰撫金。此類請求之立法目的,即在於保障近親屬因喪親所承受之精神痛苦,提供基本法律救濟與撫慰。
綜合來說,車禍或其他事故導致的損害賠償範圍涵蓋極廣,包含財產損害、身體損害、生活支出增加、工作能力減損、停業損失以及精神上的慰撫,皆為被害人得依法請求之項目。在實務操作上,建議被害人應妥善保存醫療單據、診斷書、薪資證明、收據等相關文件,並可諮詢專業律師協助蒐集證據、計算金額、撰寫請求書狀,以保障自身權益,使損害賠償能真正達到「回復原狀」、「填補損失」的法律精神。
-事故-損害賠償-損害賠償項目-傷害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84條=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195條第3項=民法第2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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