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意外死亡,飼主得否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雖然寵物在現行法律地位上仍為物,但法院實務已逐步承認,在特定情況下若飼主之人格權益因醫療或其他處置程序被侵害,並因此產生重大精神痛苦時,亦得請求慰撫金。這不僅是對情感價值的肯認,也是法律人文化、現代化的具體展現,值得社會與法律界持續關注與深化發展。
律師回答:
依我國民法的規定,寵物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因此並非法律所承認的權利主體,而是被視為「物」的一種。也就是說,在法律層面上,寵物的地位與汽車、家具等動產無異,並無獨立人格或法律權利可言。
然而,在現代社會中,隨著人們與寵物之間關係的深化,許多飼主將寵物視為家庭一分子,甚至如同子女、朋友般對待與照顧,形成極為緊密的情感連結。因此,當寵物遭受不當對待或意外死亡時,對飼主而言,所承受的打擊與痛苦往往遠遠超出一般財產的損失,但傳統的法律體系卻未必能夠即時反映此種心理與社會實況。
值得注意的是,在部分特殊情況下,法院判決已開始逐漸轉變其法律詮釋方向,試圖從「人格法益」的角度出發,給予受害飼主一定程度的精神慰撫金補償。民法第195條前段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這一條文所保障的即為人格權,並開放在情節重大時,被害人即使無財產上之損失,仍可請求金錢作為精神上的補償。
近期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所做出的一項判決,即是難得一見的突破性實務見解。一名女子將其飼養十幾年的愛犬送至動物醫院住院治療,期間院方在未經其同意下即進行手術,最終導致愛犬死亡。該女子痛失親如家人的愛犬,甚至來不及見最後一面,遂提起訴訟,請求包含精神慰撫金在內的損害賠償10萬元。法院最後判准其中的6萬7500元,並明確指出可納入精神損害補償的範疇,原因在於醫院未盡妥善告知義務,侵害飼主作為動物法定管理人的「意思自主決定權」。
也就是說,法院的判決重點並非是寵物作為「物」死亡所產生的精神痛苦得以請求賠償,而是從飼主本人的人格權益出發,認為醫院未履行與飼主之間所應有的醫療資訊告知義務,使飼主失去選擇是否讓寵物動手術之權利,該「自主決定權」受侵害的結果,使飼主陷入極度情感痛苦,因此依法得請求慰撫金。這樣的判決理由,實則與過去法院在處理具有「特殊情感連結之物」所採取的立場有相似之處。
實務中亦有判決認為,若加害人故意或過失毀損死者遺體、挖掘墳墓或遺失骨灰,雖表面上僅屬於物的損壞,但實際上卻可能構成對遺族敬愛追思情感的侵害,已觸及其人格法益,因此得請求慰撫金。這類判例顯示,當特定物件因其特殊情感意義而與特定個人產生人格上的連結時,其損害可能不僅限於財產層面,更可能轉化為人格法益的侵害,法院在此等個案中,逐步展現出理解與包容的態度,並嘗試以人格權保障作為解釋架構,回應受害人之精神痛苦。‘
在此法律與情感交會的灰色地帶,法院在量定慰撫金金額時,尚需綜合考量當事人雙方的身分、地位、經濟情況、加害行為的態樣、被害人所受痛苦之程度等一切情事,作為具體裁量之基礎。
換言之,即使法律承認該精神痛苦可獲慰撫金補償,實際金額仍有極高的不確定性,因此在這類具有高度情感因素、判決裁量空間又大的案件中,建議被害人應尋求具有相關訴訟經驗的專業律師協助。律師不僅能夠協助整理證據、撰擬訴狀,更能適時引用相關法條與判例,強化法院對於人格法益受侵害的認識與肯認,提高慰撫金獲准的機會。
隨著時代的演變與社會價值觀的變遷,人與寵物的關係早已不同於傳統物的概念,法律實務亦逐步意識到此一變化,試圖透過人格法益的延伸保護來回應現代人的實際情感需求。未來若能在立法層面更進一步明文規範寵物相關之權利與飼主之人格連結,將有助於建立一套更完整、更人性化的法律制度,以兼顧法律規範與社會現實之間的落差。
總而言之,雖然寵物在現行法律地位上仍為物,但法院實務已逐步承認,在特定情況下若飼主之人格權益因醫療或其他處置程序被侵害,並因此產生重大精神痛苦時,亦得請求慰撫金。這不僅是對情感價值的肯認,也是法律人文化、現代化的具體展現,值得社會與法律界持續關注與深化發展。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所受損害-財物損害-寵物-慰撫金
(相關法條=民法第19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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