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中死亡,死者家屬可以如何向肇事者求償?

05 May, 2025

問題摘要:

當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導致死亡時,死者的家屬依法可以向加害人請求的費用包括精神賠償(慰撫金)、醫療與看護費用、喪葬費用及扶養費等,這些權利受民法各相關條文明文保障,並以具體事證為依據加以主張。透過這些制度性的補償設計,讓被害家庭能在重大事故後得到一定程度的支持與救濟,也體現法律對人命價值與家庭權益的尊重與維護。

律師回答:

關於這個問題,當發生車禍、職業災害或其他事故導致死亡時,死者的家屬依法可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而可請求的項目主要分為財產上與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兩大類。依據我國民法相關規定,這些請求必須建立在肇事者行為違法且與死亡結果有相當因果關係之上,也就是說,須符合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的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或符合民法第191-2條特別侵權責任條款,方可依法請求。
 
首先,屬於非財產上損害賠償的部分,也就是俗稱的「精神賠償」,依據民法第194條明文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此外,第195條第3項亦指出,若不法侵害涉及基於父母、子女、配偶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時,亦得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換言之,死者的直系血親及配偶若因親人突然死亡而遭受精神痛苦,有權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至於賠償金額,法院會依個案情況綜合判斷,例如加害人是否故意或重大過失、死者年齡與家庭地位、親屬的依賴程度、雙方社會地位及經濟情況等,並非由家屬任意喊價即可獲賠,而是法院依判例與社會通念衡酌酌定。其次是財產上的損害賠償,主要包含以下三類:
 
第一,醫療費與生活費支出。若死者在事故中尚有搶救過程,家屬為挽救其生命所支付的醫藥費、手術費、看護費等,以及因病情惡化需要照顧所增加的生活支出,皆可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向加害人請求賠償。若這些費用是由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墊付,該第三人亦可依「無因管理」或「代位請求」方式向加害人請求償還。
 
第二,喪葬費用。事故造成死亡後,遺體處理、靈堂布置、火化、骨灰安置、喪禮等產生的合理殯葬支出,也屬於可請求項目,亦由民法第192條第1項所明文保障。不過須注意,喪葬費用須以「必要支出」為限,法院會考量死者生前的社經地位、生活習慣與當地習俗,避免出現過度奢華的喪儀而列入賠償範圍。
 
第三,扶養費。若死者對父母、子女或配偶原本負有法定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加害人必須負擔對這些受扶養者的扶養責任。法定扶養關係可依民法第1115條與第1116條之一等相關條文認定,包含直系血親尊親屬與卑親屬、夫妻間、同居夫妻之父母等。需特別注意的是,僅有經濟上無法自給、且依法有扶養權利的親屬,方能請求扶養費。例如年邁的父母、年幼的子女、失能或無工作能力之配偶等。至於賠償金額,原則上會參酌政府每年公告的「平均最低生活費標準」或「扶養親屬免稅額」來估算,並依死者可合理預期之生存年數、扶養年限(例如未成年子女可扶養至成年,父母依平均餘命)進行計算;法院通常會採「霍夫曼計算法」,將未來的每年損害額折現成現在值,求得總扶養費的應賠償金額。
 
除上述財產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項目外,需注意時效問題。民法第197條第1項,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不行使即告消滅。也就是說,死者家屬若明知加害人身份與死亡結果,卻未於兩年內提起民事求償,日後將喪失法律上的請求權,即使事後要求賠償,加害人可依法主張時效抗辯而免責。因
 
此,家屬在悲痛之餘,應及早保留所有相關證據與單據,例如醫療單據、喪葬收據、事故筆錄、死亡證明、與死者之親屬關係證明等,並儘速向法院或加害人主張權利。必要時可委請律師協助整理資料並提起訴訟,避免因程序疏失而影響自身權益。

-事故-事故賠償項目及項目-損害賠償項目-死亡事故

(相關法條=民法第192條=民法第194條=民法第197條=民法第1115條=民法第1116-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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